保险公司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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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34 号) 总 则 第一条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具有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依法设立并登记 注册、合法经营的加油站,均可做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加油站综合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 保险、现金保险和通用条款六个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 主

2、责任保险和现金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部分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列明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合法权益的以 下财产: (一)固定建筑物; (二)油罐及管线; (三)加油设备、供热及取暖设备、电气线路及设备; (四)办公用具和家具、值班休息用具和家具; (五)库存商品(存货) ,仅包括符合国家标准、准予公开销售的各类汽油、柴油、带有包装 物的润滑油脂产品(以下简称“保险油品”) 。 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财产仅在经过本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后,方可作为保险标 的:

3、(一)汽车洗车房; (二)洗车机。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 (二)现金、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文件、账册、档案、图纸; (四)机动车辆及载于机动车辆或机动加油设备中的存油; (五)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财产; 第 2 页 共 11 页 (六)办公用系统软件及计算机资料信息。 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 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冰雹、洪水、台风、飓风、龙卷风、泥石流; (三

4、)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物体倒塌、碰撞; (五)外来的、留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 (六)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自有设备供电、供气、供水的突然中止,及其管线破裂引致 保险标的的浸没、淹湿、泄漏损失。 第八条 第八条 第四条中第二、三项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安装错误; (二)电器短路; (三)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善及其过失行为; (四)物理性爆裂。 第九条 第九条 因发生上述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

5、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 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或保管不善,包括变质、挥发、受潮、霉烂、虫咬、渗漏、自燃、烘 焙;(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或保管不善,包括变质、挥发、受潮、霉烂、虫咬、渗漏、自燃、烘 焙; (二)保险标的使用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包括磨损、氧化、腐蚀、锈

6、蚀、老化;(二)保险标的使用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包括磨损、氧化、腐蚀、锈蚀、老化; (三)地面塌陷或地埋罐上浮、倾斜;(三)地面塌陷或地埋罐上浮、倾斜; (四)临时性管线和塑质软管道爆裂;(四)临时性管线和塑质软管道爆裂; (五)油品卸载;(五)油品卸载; (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并进行操作;(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并进行操作; (七)无设计或施工资质而做出设计或施工。(七)无设计或施工资质而做出设计或施工。 第 3 页 共 11 页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固定建筑物、油罐及管线、加油设备、供热取暖设备、电气线路及

7、设备、办公用具和家 具、值班休息用具和家具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二)保险油品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被保险人购买同品质油品的价值; (三)特别约定保险价值的财产,其保险价值为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的价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保险金。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保险金。 第十五条 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以选择以货币赔偿、实物赔偿或实际修复方式

8、向被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 性能增加或改 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 性能增加或改 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时,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载

9、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上述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被替换的受损部分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 确定其金额。如残余的受损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则在计算赔款时作相应扣除。 对于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替换的受损财产归保险人所有。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和支撑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其实 际支出在财产损失之外另行赔偿。 但是每次事故该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财产实际物质损失 赔偿金额的10%。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按照其实际支出在财产损失 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赔偿,

10、但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保险财产不足额投保, 保险人对该项费用按照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 进行赔偿。 第二部分 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部分 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销售出的保险油品存 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除保险油品以外的财产损失,经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 人首次提出有效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第 4 页 共 11 页 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及

11、其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上述第十六条的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 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各种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 此限;(一)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各种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 此限; (二)保险油品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保险油品本身的损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油品退换回收的损失;(三)保险油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四

12、)被保险人销售伪劣油品或国家禁止销售的油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被保险人销售伪劣油品或国家禁止销售的油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保险油品被用于地面交通运输以外用途所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 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五)保险油品被用于地面交通运输以外用途所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 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特别事项 第二十四条特别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售的同一批油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 按照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处理。 第三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三部分 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13、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油品经营活动 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与第二项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14、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各种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 此限;(一)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各种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 此限; (二) 被保险人因其拥有、 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 被保险人因其拥有、 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 5 页 共 11 页 (三) 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 偿责任。(三) 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

15、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与油品经营无关的任何业务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与油品经营无关的任何业务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被保险人因使用任何牲畜、机动车辆、升降机、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二)对于被保险人因使用任何牲畜、机动车辆、升降机、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三)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

16、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三)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以及被保险 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 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 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赔偿限额 第二十九条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第四部分 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 从事被保险人的油品经营工作时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包括员工个人财产损失)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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