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 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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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 集锦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一: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 朱某某,男,汉族,20XX 年 10 月 25 日生,住*省*市东至县青山乡东阳村张湾组 14 号申请人因张某、唐某诉张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位于大连某区湾 66 栋 4-2-2 号楼房的裁定提出异议。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西民初字第 592 号民事裁定,解除对位于大连某区 66 栋 4-2-2 号楼房 的查封决定。事实与理由:20XX 年 1 月 2 日,张某某与曲某签订委托书,张某某全权委托曲某办理位于大连某区湾里东 66 栋 4-2-2 号楼房的出售事宜。该委托行为经大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

2、日,张某某与申请人朱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将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 66 栋 4-2-2号楼房以 507600 元的价格出售给朱财乐,曲某作为张某某的代理人在契约上签字。订立合同后,申请人乐分别于 20XX 年 1 月 12 日、20XX 年 1月 14 日各支付房款 20000 元(定金)和 200000 元。20XX 年 2 月17 日接受房屋并入住,曲某与申请人签署了房屋交接书。由于该楼房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尚欠 287600贷款未还清,20XX 年 2 月 22 日,申请人与曲某一同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由申请人偿还了其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28760

3、0 元,曲某在注销房地产抵押申请书上签字。至 20XX 年2 月 22 日下午 2 时,申请人已经全额支付案涉房屋价款 507600 元。同日(20XX 年 2 月 22 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作出(20XX)西民初字第 592 号民事裁定,就该案件原告张某和唐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湾里东 66 栋 4-2-2 号楼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当日下午四点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查封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

4、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 案中申请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人对此无任何过错。因此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是错误的。西岗法院的查封行为虽然发生在案件的审理阶段,但是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因为审判庭承办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就是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

5、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该规定中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综上所述,西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属于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作为第三人依法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04 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处理。申请人20XX 年 2 月 29 日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二: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市丰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瑞达路 96 号,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因范

6、仲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贵院作出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小轿车的裁定提出异议。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中民一初字第 158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一台小轿车(车牌号:桂 A*)的查封决定。事实与理由:20XX 年 3 月 17 日,申请人与刘继承签订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第五条第 1 款约定刘继承在付清全部货款前该小轿车(车牌号:桂 A999999)的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刘继承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到目前为止,刘继承尚未付清申请人全部货款,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小轿车的所有权仍属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18 条的

7、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依据上述规定,贵院保全的是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属保全不当。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批准!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诉讼保全异议申请书三:诉讼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陈 LL申请人因*集贤庄 XSJ 城市花园发展有限公司诉*市 WJ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SJ 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事提出异议。请求事项:申请法院撤销(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 4283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市 WJ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 20 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决定。事实与理由:因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法院冻结的,*市稳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帐号内 20 万元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法院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保全不当。故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望法院批准!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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