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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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O 4 盛 澜。0谚熬 辩 用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指导司法实践 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 党的十七届 四中全会 明确提 出 , 要坚持把 马克思 主义作为立党立 国的根本指 导思想 , 紧密结合 我 国国 情 和时代 特征 , 大 力推进 理 论创新 , 在实践 中检 验真 理 、 发展真理 , 用 发展着 的马克思主义 指导新 的实践 。 马 克思主义法律 哲学是 马克 思主义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是 马克思 主义在 法律领域 的重要体现 , 是马 克思主义 法 学思想和法学理 论 的基石 , 是科学 的法学世 界观和 方法论 的有机结合 , 是指 导我们做好 社会转 型期复杂 形势 下司

2、法工作 的有力武器 。 当前 , 我们正处 于一个 更加 重视秩序 、 更 加强调法 治 、 更加尊 重权利 的时代 , 人 民群众对 司法 的需求越来 越大 要求 和期待 越来越 高 。司法工作要 发挥好在社 会矛盾化 解 、 促 进社会管 理创 新 中的职 能作用 ,赢得 广大人 民群众 的理解 、 信 任 和 支持 , 促进 社 会 和谐 、 国家 安 定 , 需要 很 高 的智 慧 , 绝不仅仅是 依法条 办案这 么简单。如何 学 习和运 用马克思主义 法律哲学指 导人 民法 院 的司法 实践 适 应新形 势 。 完成新 任务 , 是 我们 必须 认真 思考 和解 决 的重大 问题 。

3、 一、马克思主 义法律 哲学是 坚定社 会主义法治理 念的思想方法 马克思说过 : “ 我的专 门研究是法学 ,但我 只是把 它作为哲学和历史之附属的科 目而研究的 ” 。0 ) 什么是 哲学?恩格斯在 路德维希 费尔巴哈和德 国古典哲学 的终结 中指 出: “ 全部哲学 ,特 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 的 、 基本 的问题 , 是思维 和存在 的关 系问题 ” 。 马克思主 义法律哲学 , 简单 地说 , 就是法律这一 社会 现象与产生 它 的经济 、 社会 以及人类社会 中国家 、 政治 、 民族 、 伦 理 等 的基本关 系问题 。 在法学领域 , 传统上将法理学界定 为法律哲学 , 或 界定

4、 为哲学在法律 中的运用 。 认为法律 哲学是对法 律这一社会 现象进行 的最基本 、 最 一般 、 最 理论化层 面的分析 ; 法律 正义的含义 、 法官应 然和实然 的角色 、 司法的方法等等都是法律哲学上研究的问题 。 其 实 , “ 法 律是一个结构复 杂的网络,而法理学 的任务 就是要把组成这个 网络 的各个 头绪 编织在一起” ,c 哲学不仅 居于法律科学 系统的最高层次,也是构筑 法 学 殿堂和法治大厦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所提 供的不是法律 适用的具 体 知识和技 能, 其主要 功能是 确立一种价值尺 度、 立场 态度和思想方法。法律哲学可能给不出我们解决具体 法 律

5、问题的答案,却可 以教给法官如 何去找 到正确答 案。 只有法律哲学上 的清 醒 , 才是坚定正确政治方 向的 基础和保证 。 英 国哲学家罗素说过 , 一个没有一点哲学 味的人的一生只是一个受制于各种偏见的 囚徒 。当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 各种思潮纷至沓来 多掌握 点法律哲学 , 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 , 能够使广大 法官更加清醒 ,更加 自觉地抵制来 自不 同方 面的对我 国司法制度 的各种错误观念或偏见 ,坚定社会 主义法 治理念 , 真正实现好 、 发展好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司法制 马克思: “ 政治经济学批判( 序) ” , 栽 政治经济学论丛 , 第 1 3 5页。 美

6、 理查德 A 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 ,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0 0 2 年版, 原文序。 美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 9 9年版, 第 1 99页 。 应用 o 7 l2 0 1 1 度 的优越性 。 马克 思主义 法律哲 学揭 示 了人 类司法共 同的本质 属性 。马克思深刻指出 , 任何 的社会需要 、 法律等等 都 应 当从政治上考察 , 即从整个 国家 的观点 、 从该 问题 的 社会意义 上来考察 ; 一切共 同的规章 都是 以 国家 为 中介 的 。 都带有 政治形 式” 。 c 照马克思主义法律哲学 的观点

7、, 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 上层建筑的重要 内容 ,其反映的必然是统治 阶级 的意 志 维护的必然 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 一个 国家实行什 么 样的司法制度 , 归根结底是 由这个 国家的 国情决定 的 , 是 由该 国经济 、 政治 、 历 史 、 文化 等诸多 因素综合 决定 的。 也就 是说 , 司法制度 的政治 属性 是必 然 的 , 不 是 人 为可以着意添加 或者删减 的 , 这早 已是 法律哲 学 的 基本 观点。西方法学家也承认 并鲜 明地指 出 , “ 一系列 社会 的 、 经济 的 、 心理 的 、 历史 的和文化 的因素 以及一 系列价值判 断, 都

8、在影 响着 和决定着立法 和司法 ” , “ 试 图把 法律 同外 部 的社会 力 量这 些 社会 力量 不 断 冲 击 着 法 律 力 图 保 护 其 内 部 结 构 所 依 凭 的 防 护 层 完全分 隔开来 的企图 , 必 然而且 注定是 要失败 的” 。 这表 明法律与社会 生活 、 社 会影 响等外 部力量 天然是 一体 的 , 司法制 度是 政 治 的产 物 。 司法活 动也 必然要从政治 的角度 去理解和执行法 律。西方著名法 理 学家 、同时也是 美 国联 邦法 院法 官 的波斯 纳在 其 法 官如何思考 一书 中也 毫不掩饰地 指 出 , 一 国的法 律反 映 了一 国的政

9、治共识或 妥协 , 是 回应特 定社 会具 体 问题 的 , 因此 司法 是政 治性 的 ; 甚 至直 截 了当地 说 出, 美 国联 邦最高法 院不仅不是 法条主义法 院 , 它就是 一个政治性 的法 院 法律哲 学揭示 了司法 的本质 ,毫不掩饰法官 角色 的政 治性 , 且不 因国别 和司法传统 而不 同 。当然 , 坚持 司法 为政治服务 , 并不代表两者 可以合 为一体 、 互相取 0 0 5 代 法律毕竟是 以 自己稳定 的规则的形式服务于经 济 和社会 的发展 。我 国鲜明的政治性与彻底 的人 民性相 统一 的司法制度 , 人 民法 院确立 “ 党 的事 业至上 、 人 民 利益

10、至上 、 宪法法律至上 ” 的指导思想 , 坚持“ 为大局服 务 、 为人 民司法 ” 的工作 主题 , 既 是我 国经济社会 发展 的需要 。也符合人类各种 司法 制度及其 活动的共 同发 展规律 。 人 民法 院 、 人 民法官讲政治 、 顾大局 , 其实就是 在践行马克思 主义法律哲学 ,在运 用法律哲学去开展 审判活动 , 谓之能动 司法 。 那些反对法官角色政治化 的 意见或观点不仅不符合实践 ,在理论上也不 能 自圆其 说 , 应 当旗帜鲜 明地予 以反驳 。 马克思主 义法律哲 学揭 示 了人 类 司法 内在的价值 追求。马克思 认为 “ 在民主制 中,不是人为法 律而存 在 ,

11、 而是法律 为人 而存在” 。 律要 以人为本 , 司法更 不 能例外 。 胡锦涛总书记指 出 , 政法 工作在很大程度上 就是解决 矛盾 纠纷 、 协调利益关系 的工作 。 西方法学家 基于他们 的利益追求 和价值 观念也承认 , 法律是调 和 、 协调 、 折 中这些彼此相 交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 。 法律 旨在创设一种正 义的社 会秩 序” 。 司法作为统治 阶级 组织起来的 国家协调利益 、 化解 矛盾的基本方法 无不 追求 符合本阶级利益 的和谐 。我们 办理 案件 ,公正 司 法 ,就 是要 以最广大人 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最 大化为 目 标 , 去化解矛盾 , 实现安定 , 促进和谐

12、 。 司 法 办案 , 不仅 要 强 调依 法 规 范 、 于法 有 据 努 力 追求 规 范 的案 件 处理 。还要 结合 甚 至更 多 地考 虑 案 发 当地 的社会 实 际 、党 的司法政 策 以及 国家经 济 社会 发 展 的形势 要求 。 同志要 求我 们政 法机 关和 工作 人员 要 始终 保持 清醒 的头 脑 。集 中力 量解 决 影 响社 会和 谐稳 定 的源 头性 、根 本性 、基 础性 问 题 。解 决这 些 问题 , 审 判工 作就 不 能脱离 中国实 际 , 必 须 符合 人 民群众 的公 平 正义 观念 ,必 须能 够 回答 我们 身边 的问题 , 必须 能够解 决

13、中国的 问题 。要做 到 ( D马克思: “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 载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1 卷, 人民出版社 1 9 5 6年版, 第3 9 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3卷 , 人民 出版社 1 9 6 0年版 , 第 7 0 7 2页。 美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b法律方法 ,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 9 9 年版 第 1 9 9、 2 4 2页。 (马克思: “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 载 马 克思恩格斯全 集 第 1卷 , 人 民出版社 1 9 5 6年版 , 第 2 8 1页。 关 凯利: 西方法律思想史 , 江笑红译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2

14、年版 , 第 3 4 5页 美 博登海默: 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1 9 9 9年版 第 3 1 8 页 0 0 6 座蔫 j 既 能解 开 当事 人 之间 的“ 法 结 ” ,又 能解开 当事 人之 间的“ 心结 ” 。前者 , 需要 懂法 ; 后 者 , 更 需要 懂人 、 懂 事 , 就是 要懂 中 国。做 到 了 , 就能 真正 在审 判工 作 中 实现 定分止争 、 案结 事 了。 单纯强 调依法办事 。 就案办案 , 不重视 矛盾化解 , 往往导致案件处理形式上合法 ,实际问题却不 能有效 地解决 。久而久之必然引发当事 人对政法机关 甚

15、至对 党委 、 政府 、 国家 的积 怨 , 进而 加剧上访 、 闹访现象 , 甚 至酿成极端事件 。促进社会和谐 , 实现司法价值 需要 我们统筹兼顾 。 这既是政治 的要求 。 也是法律哲学的必 然。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 哲学是 提高司法能力的不竭 源泉 马克思 主义法律哲 学是我 国各 部 门法 学 的基础 。 深厚 的法 律哲学素养 是指导法律 规则适用 的基础 , 也 是使法律规则富有生命力 的智慧之源 。法律哲学作为 旁通各种法律现象的基础和原理 ,深深地蕴含 在司法 实践之中 作用于法官的法律思维和司法方法 , 直接影 响着法官司法能力 的提升 。 法官 司法, 首先要严格依法。

16、 司法 的 目的在于维护 社会秩序 实现社会公正 。 如果法官都是些能凭直觉或 万无一失 的本能便始终在各个案件 中发现正确判决 的 圣贤 , 那么施行一种 “ 不据法 司法” 的做法也许是 可能 的。但是在一个人们极易作 出严重失误判断的不完善 的社会 中, 这却是行不通 的 。 因此 , 法官 司法 , 首先必 须做到有法必依 , 执法必严 。 特别是在我 国现 阶段 司法 公信 、 司法权威还不够高 、 法官 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 高的情况下 , 法律规定得越 具体 、 明确 , 法官 司法相对 越 能获得好 的效果 。因为, 普遍 的法律 的权威 , 永远 高 于个 别的法 官的权威 。 实践也表明 , 人民法院裁 判的所 有案件 , 没有 一件因违法而能获得公 正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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