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列支方法的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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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列支方法的纳税分析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列支方法的纳税分析案例一、案例一、A 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业务,现有一房地产开发项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业务,现有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息税前利润目,预计息税前利润 8000 万元,利息万元,利息 3000 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借款利息700 万元,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万元,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 2300 万元)万元)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由于公司有相当大一部份利息支出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关利息支出想按实列支相当困难,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利息按:(土

2、地成本+开发成本)之和的 5%进行列支,不作其他考虑。方案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方案一、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 2300 万元,按税务要求开票列支。万元,按税务要求开票列支。收利息收利息自然人自然人 应交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300*20%=460 万元房地产公司应交房地产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8000-3000)*25%=1250 万元股东分配时: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8000-3000-1250)*20%=750 万元累计交税:1250+750+460=2460 万元方案二、向单位借款,利息支出方案二、向单位借款,利息支出 2300 万元,按税务要求开票列

3、支。万元,按税务要求开票列支。收利息收利息-单位单位 应交应交:营业税:2300*3%=69 万元附加税:69*12%=8.28所得税(2300-6.9-8.28)*25%=571.205 万元分配时:个人所得税-红利所得:(2300-6.9-8.28-571.205)*20%=342.723 万元开票单位合计应交:69+8.28+571.205+342.723=991.208 万元房地产公司应交房地产公司应交 企业所得税:(8000-3000)*25%=1250 万元股东分配时: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8000-3000-1250)*20%=750 万元累计交税:累计交税:125

4、0+750+991.208=2991.208 万元万元方案三、向单位或个人借款,但不进行利息列支。方案三、向单位或个人借款,但不进行利息列支。房地产公司应交房地产公司应交 企业所得税:(8000-700)*25%=1825 万元股东分配时: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8000-700-1825)*20%=1095 万元累计交税:累计交税:1825+1095 =2920 万元万元综合上述三种方案,方案一以综合交税综合上述三种方案,方案一以综合交税 2460 万元,为最优;方案三综合万元,为最优;方案三综合交税交税 2920 万元,排第二;方案二综合交税万元,排第二;方案二综合交税 2991.208 万元,排第三。但方案二万元,排第三。但方案二由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容易为税务所不认可。由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容易为税务所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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