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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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B B)条款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学校,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

2、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 ,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

3、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一) 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二) 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或分娩、流产以及因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或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三) 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

4、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四) 被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死亡; (五)(五)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一) 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二)(二) 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

5、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五)精神损害赔偿;赔偿; (六)间接损失;(六)间接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七)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A.A.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6、 B.B.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以上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七条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 (1)死亡: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 (2)伤残: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 (3)医疗:每人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

7、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条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

8、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订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 以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缴纳保费为保单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9、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

10、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投

11、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12、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

13、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险事故,

14、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15、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偿,保

16、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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