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游护理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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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2 页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游护理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游护理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90 号) 总则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 附加旅游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 ) ,基本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以及批单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本附 加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

2、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 的医院治疗,确需亲属照顾的,经保险人同意,对其一名亲属的前往探望的食宿费用在旅游 护理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的百分之九十给付看护保险金; 每份保单食宿费每天限额二百元 人民币(国内旅游) ,四百元人民币(入境、出境旅游) ,最长不超过三十天。 责任免除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疾病、目前尚未治愈的; (二)基本险规定的其他情况。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疾病、目前尚未治愈的; (二)基本险规定的其他情况。 保

3、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 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 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第 2 页 共 2 页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 病历、出院小结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四)护理期间实际支出的合法有效的食宿费用原始收据;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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