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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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9:58 【大 中 小】【摘要】侵权补充责任不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应该是一种独立的侵权民事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种类型、两种典型形态;侵权补充责任的边界有两条,一是定性边界,一是定量边界,厘清边界旨在避免侵权补充责任的滥用;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结构为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受害人起诉直接侵权人后,若未获赔偿或未获全部赔偿,可以向补充责任人提起诉讼,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和抗辩权。【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性质;类型;边界【正文】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一、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侵权补充责任,虽然已经在实践中大量应用,但是,其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还远未系统化,甚至对

2、于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还存在着颇多的疑义。一般认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这个概念以及对其性质的界定似乎已成为目前学界的通说,被大量的研究者毫无疑义地引用。按照这样的观点不难推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下位概念,而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按份责任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形态。事实上,把不真正连带责任学说视为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得商榷的。第一,从逻辑上讲,不真正连带责任已经属于具体责任形态,在其下再造一个下位概念,这是

3、否意味着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不同的类型?不属于补充责任的责任又叫什么责任?补充责任如何与之区别开来?第二,如果侵权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种概念,那么,种概念应当具备属概念的所有特征,然而,侵权补充责任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有着巨大的差别,比如,1.不真正连带责任通行“最近”原则,受害人可以向“最近”的责任人请求赔偿,而不论其是否终局责任人。而补充责任就不存在“最近”原则的适用问题,各个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只有先后顺序之别。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时,受害人对于各个责任人享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而不必遵循顺序的规则。而补充责任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有顺序要求的,对直接加害人的请

4、求权是第一顺序,对补充责任人的请求权是第二顺序,在权利人行使第一顺序请求权的时候,第二顺序请求权是“备用”状态,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已经实现,则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消灭;如果第一顺序的请求权没有实现或者没有完全实现,则权利人可以行使第二顺序的请求权来实现权利。3.不http:/ 6 条第 2 款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

5、除外。第二,其第 7 条第 2 款规定的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补充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其第 14 条第 2款规定的被帮工人的补充责任,即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四,其第 15 条规定的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充责任,即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实上,

6、第三和第四两种情况尽管也出现了“补偿”字样,但是,结合立法的本意,笔者觉得,这里的“补偿”并非“补充赔偿”。首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4 条和第 15 条,之所以没有紧跟第 6 和第7 条两种典型的侵权补充责任之后而单独另列,从立法技术上看,第 14、15 两种情形和第6 条、第 7 条的规定应当不属同种同类。其次,根据第 6 条和第 7 条规定的精神,承担侵权补充责任是建立在安全保障义务或教育管理义务的基础上,而被帮工人和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都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义务”。再次,从侵权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承担补充责任要有过错,而被帮工人和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主观上都没有任何过错

7、。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由被帮工人和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的价值导向,是为了解决被帮工人和见义勇为者受到侵害后在找不到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时,有人关注被帮工人和见义勇为者的痛苦,树立的是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体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三、侵权补充责任的补充三、侵权补充责任的补充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这里的补充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也就是说,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二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中顺序的规定至关重要,其目的是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即可行使该权利,要求原告证明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者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的权利,这便于保护补充责任人的利益不受恶意侵害。程序意义上的补充完全排除了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连带的可能。实体意义上的补充是指补充责任的赔偿数额是补充性的,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若侵权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侵权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即负无限补充责任;若侵权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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