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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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研究论文关键词:农民;养老保障;可持续 论文摘要:养老保障是文明社会的重要课题,农村养老保障则是当前中国需要破解、攻坚的难题。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表现为模式上的可持续性、保险经费来源的可持续性、部分农村养老保障政策的可持续性。文章创新之处:第一,划分三种层次的农村养老机构。第二,计划生育政策需功成身退。第三,捐赠和不法收入可注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第四,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龄应调高到 65 周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农民人口众多,农民内部也存在着严重的分化,所以要想在短时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成熟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并不现实。我国

2、农村养老保障的设计者们遵循着“研试”结合的模式,一边研究,一边试点,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最高的效率、最好的效果来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这样,就会出现原有规章制度仍在运行,新的制度已经出台,新旧制度交替的情况,不仅制度执行人需要对新制度进行预热,直接的获益者农民对此更是毫无头绪,所以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可谓进人一个急速变革的时代,坚持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才会使这一问题逐步走向正轨。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呈多元化 农村人口众多,可农村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到社会保障。据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 20%的城镇居民,享受全国 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 80%的农村居民,仅仅享受

3、到 11%的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的主体是农民,但农民身份却存在着多元化的区别:纯农民、征地农民和农民工。这三种情况决定了我国当前不2可能实行整齐划一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以适当地采取我国学者提出的“过渡模式”,也就是在过渡模式中使主体的多元化差异消失。具体操作是:征地农民和农民工能否找到合理可行的途径渐进性地过渡到城镇居民养老范畴当中,纯农民能否在过渡模式当中找到与城镇居民养老衔接与过渡的模式,最后过渡到城乡统一的养老模式当中。所以,农村养老保障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坚持可持续性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呈多元化 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以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为主

4、。家庭的小型化和人口的老龄化严重挑战了我国几千年以来的家庭养老模式,家庭当中的养老负担正在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增长,如何有效地缓解家庭养老负担、如何有效地把家庭养老负担和社会就业压力进行有欢化解,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拷问我们社会成熟度的重要指标。那么是否意味着把家庭从主要养老义务当中释放出来就万事大吉了,迄今为止,没有一个学者发表过应该把养老与家庭完全割裂的论断,虽然家庭在养老负担的压力下不堪其苦,但是家庭与养老是人类作为情感社会的基石,永远都不可能被分割。而且我国发展实践也证明,亲情的流失为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从逐年攀升的自杀人数就可以看出,家庭的小型化与亲情的淡漠化似乎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那

5、么农村养老保障应该如何摆放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的位置,又应该对哪一方做出倾斜,而对于家庭小型化这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物我们又应该如何进行评价呢?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样也需要进行可持续性研究。此外,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长期以来一直在物质上担当着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角色,即使现在和将来我们也都不否认,土地保障将在农村养老保障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因为农村老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就在于土地,但是,对于老人而言,驾驭土地的能力已经十分微弱,重新审视农村老人和土3地的关系已显得十分必要,老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可以使手中的土地变成自己养老的屏障,这也需要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全面探索。 (三)农村养老保险筹

6、资方式多元化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涉及到了多方利益。我国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中明确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是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对于上述三种方式,我们不禁要怀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是否能够肩负起农村养老保险的使命、是否能够满足广大农民对于养老的需求呢? 自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已经全部分配到农民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已严重削弱,尤其是土地分配之后,土地使用期限较长,使得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若有若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由于山高皇帝远,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出现诸多问题,甚至在个别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拔被

7、个别恶势家族掌控,成为个人、家族获取利益的平台。所以,当前的农村集体组织无法真正承担起、也“无钱”承担缴纳农村养老保险金的重任。而关于政府补贴,我们可以毫不怀疑中央政府的财力,中央政府能够兑现对基础养老金给与全额补贴的承诺,但是我们不得不怀疑地方政府的财力与执行力度。地方政府补贴的资金渠道和地方政府执行力度如何,所有这些都会对农保基金的筹集起着制约作用,期望在短时间内完成资金筹集是不现实的,所以,应该对此问题进行可持续性研究。 (四)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多元化 我国在新农保试点当中规定:为适应农村居民收人较低、差异大且不稳定的特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

8、00 元、500 元 5 个档次。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透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缴费标准起4点较低,的确可以满足“广覆盖”的标准,那么在这种“广覆盖”之下是否每一个农民就可以做到衣食无忧。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按照当前的物价水平来看,这种生活水平较低。政府的初衷是要搭建一个宽口径、阶梯形的农村养老保险,把所有农民都容纳下来,而对于高层次的养老需求,政府也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向高或向低增设养老金标准。而如果参与地方政府自设的高缴费标准,就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目前还没有相应缴费标准出台;二是质疑地方政府的可信度。所以当前所实行的低标准的缴费方式还无法起到实质性养老

9、的作用,所以,可持续性将是缴费标准制定所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五)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多元化 我国农民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生活的底层,温饱问题纠缠了几千年,联产承办责任制改变了农民附庸土地的面貌,成了土地的主人。而对于“三无”老人,我国始终坚持五保供养制度,同时也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包括全部免除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等等,使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实现“养老不犯愁”。而与此同时,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引发的主导因素也发生了变化。农村是赡养纠纷的高发区。近年来,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贯彻实施下,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出台了相关养老办法,农村赡养案件开始出现全面

10、下滑。而目前在我国,有关精神赡养方面的法规还几乎处于一片空白。在国外,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子女要住在距离老年父母家多少公里以内,规定了要多长时间内看望父母一次,否则,就属于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这种数量化的明确规定,使法庭在审理赡养案件时更易操作。所以,对于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独生子女将要面临更加严峻的养老问题,精神养老需求将会更加突出。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内容 5(一)农村养老保障的模式要可持续 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是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其中以家庭养老为主。可是农村家庭结构正在发生历史上的最大变革,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另一方面,社会人口老龄化,再加上养老制度与养老模式正处于

11、摸索期,赡养矛盾的冲突与尖锐将在未来十年内达到白热化。 无论我们是否承认,我们都必须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使是腰缠万贯的父母将来也会面临与普通父母同样的养老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唯一可能的区别是在未来养老问题当中,物质养老可能会退居次要地位,而精神养老则会在家庭养老当中担任主要角色。可是,如何有效地把现在的孩子从未来养老的负荷中解放出来,同时又能兼顾到我国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使得父母能够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寻找一个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将是我们国家现在就必须着手研究的问题。 1.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传统的农村社区养老或者敬老院、福利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农村养老的矛盾,但

12、是在老龄化加剧之后,供给与需求之间无法对等,所以,建立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已成必然趋势。 (1)养老服务机构应朝家庭化、绿色型发展。当前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还处于初级水平,大多数还仅仅以维持温饱作为经营宗旨,日常起居还不能够完全满足老人们的需求,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还只处于初级阶段,一日三餐也不能够做到完全的科学搭配。按照潜在的养老需求可以设置如下三种养老机构:第一,初级水平的养老机构。这种服务机构应该是收费最低,服务水平也是三个档次当中最低的,主要是满足低收人水平的人群需要。第二,中级水平的养老机构。这种服务机构收费适中,服务水平适中,主要满足农村中等收人人群的需要。第三,高级水平的养老6机构。收费

13、较高,服务水平较高,主要满足农村中高收人人群的需要。分梯次地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来临,解决农村老人对于养老的多元需求。在各个省份的农村地区,可以根据统计老年人口的数额设立养老服务机构,每一个地区同时具备三个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并可按照需求人数的多少增加设立三个档次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应参照“家庭型、保健型、绿色型”设立。家庭型是指在养老服务机构居住的老人衣食住行都力争与家庭赡养相似。保健型主要是指居住老人的休闲、娱乐、健身、医疗等应一应俱全。绿色型则是对养老场所的要求,力争多绿色、大空间、少噪音,同时还要兼顾交通便利,周边具备大型医院等条件。上述所提到的三种模式,

14、应该是未来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持续性模式。 (2)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应为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待遇参照公务员标准。可持续性的养老模式能否实现最终要取决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当前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解决现有人口的养老问题已经力不从心,更是无法应对老龄化大潮的冲击。当前敬老院多由农村乡镇经营,属于社会化养老的范畴,养老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也多缺乏专业经验。所以,在农村养老保障探索期,可以采用过渡模式,即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性质应该重新定位:其性质定为事业单位,其从业人员的待遇应参照公务员标准。这样,随着养老服务机构性质的改变,将会吸引大批的专业人士及毕业大学生来此就业,既可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人员的短缺问

15、题,也将会极大地缓解就业压力。只有这样,才能把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性提到应有的高度,建立起应对老龄化问题的防御机制,在社会养老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把养老服务机构交回社会经营。 2.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有所变革。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口增长最慢的国家之一,未来潜伏的养老问题将更加突出。独生子女这个计划生育7的产物作为我们国家特殊时期的产物是否应该功成身退,退回到历史的舞台,的确值得决策者思考。尤其令我们忧虑的是许多家庭已经走进了“丁克”时代,这无疑会增加未来的养老负担,而一旦这样的家庭进人养老期,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和质量要求将会达到我国养老历史的极限。 (二)农村养老保险的经费要可持续

16、在我国农村,单一的缴费模式长期把养老保障水平拘囿在初级水平,所以,要想真正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关键要解决经费问题,而对于经费的筹集,只有建立起规范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多元融资渠道才能解决。 1.中央财政和乡集体分配好出资比例,并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中央财政和乡集体所承担的费用要保证到位,尤其是随着上海社保案的发生,有效地监督约束机制一定要出台并且逐步做到完善,进而减少各种违规乃至违法挪用、贪污农民养老保险经费的行为。 2.建立规范的公益性捐赠体系。近年来,我国的慈善捐赠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向养老机构和福利院捐赠也颇受青睐,但许多捐赠行为常常由于捐赠体系不完善而戛然而止。所以,农村养老机构应尽快出台捐赠制度,尤其对捐赠金额的保管与使用还要做出专门说明,同时还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3.个人缴纳的部分可适当增加。农民的收入在短时间内开源的可能性较小,但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减免、九年义务教育和书费的减免等诸多政策的实施,农民通过国家“节流”,实际收入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所以,适当增加缴费已成为可能。许多发达国家对于农民缴纳部分也做出了许多有创意性的探索,如“实物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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