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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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 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 本文是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一文的姊妹篇。文内使用的数据,仍主要是 1958 年第二次无锡、保定调查后由负责保定调查的河北省统计局保定农村经济调查办公室汇总编辑的19301957 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的东顾庄、何桥、固上和李罗侯 4 村部分(1958 年 7 月油印本),以及保存下来的当年调查的 4 村分户卡片。同时,写作中还参考了历次调查的村概况报告及张培刚的清苑的农家经济、河北省统计局的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 年1957 年等公开、未公开发表的文献。一、租佃关系1、土地租佃的一般情况租佃

2、关系是中国传统封建土地制度下一种基本的剥削关系。不过在清苑农村,如同在华北其他地方一样,租佃制度不如南方那样发达和普遍。根据调查汇总数据,1930 年东顾庄、何桥、固上、李罗侯 4 村共有 48 户租入 423.6 亩耕地,另有 20 户租出 732.5 亩耕地。该年 4 村总户数为 867 户,占有耕地总面积为 19504.07 亩,使用耕地总面积为 19162.12 亩1 ,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仅占总户数的 7.8,租入耕地面积仅占使用耕地面积的 2.2%,租出耕地面积仅占占有耕地面积的3.8。1936 年 4 村总户数为 931 户,占有耕地总面积为 20562.18 亩,使用耕地总面积

3、为 20264.5 亩,共有 29 户租入 341.9 亩耕地、15 户租出 634.85 亩耕地,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占总户数的 4.7,租入耕地面积占使用耕地面积的 1.7,租出耕地面积占占有耕地面积的 3.1。1946 年 4 村总户数为 1086 户,占有耕地总2面积为 21560.31 亩,使用耕地总面积为 21530.71 亩,共有 35 户租入 177.8 亩耕地、16 户租出 333.75 亩耕地,租地户和出租地户合计占总户数的 4.7,租入耕地面积占使用耕地面积的 0.8,租出耕地面积占占有耕地面积的 1.5。上述数据表明,租佃关系在这个地区是不普遍的。在清苑县,多数地主都不

4、专门出租土地,依靠地租剥削过活。出租土地的多是家不在农村的城居地主或者是在农村有地的城市工商业者,他们因不在农村居住,无法直接经营,故将土地出租。有些富农除自己经营大部分土地外,也出租一小部分土地。此外,个别中农和贫农也有出租土地的,这种情况多是由于自家缺乏劳动力并无力雇工经营,以鳏寡孤独户居多。租入土地的绝大部分是中农和贫农。中农租地的都是家里劳动力多,土地不足,因而租入一部分以资弥补。也有个别的地主、富农除自家土地外,还租入一部分从事经营。如 1930 年调查户固上村的富农王老增,自有土地 150 亩,因开粉房发财,又租入土地四五十亩,雇佣 6 个长工,农闲时从事粉房工作,农忙时耕地。解放

5、前 3 个年份 4 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土地的情况分别见表 1、表 2 和表 3。表 1 1930 年清苑县 4 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合计|48|100|423.6|100|20|100|732.5|100地主|2|4.17|31.0|7.32|7|35.00|570.3|77.86富农|4|8.33|89.5|21.13|1|5.00|30.0|4.103中农|7|14.58|70.0|16.53|4|20.00|75.5|10.31贫农|28|58.33|171.6|40.51|2|10.00|8.0|1.09雇农|7|1

6、4.58|61.5|14.52|4|20.00|20.7|2.83其他|2|10.00|28.0|3.82表 2 1936 年清苑县 4 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合计|29|100|341.9|100|15|100|634.85|100地主|1|3.45|11.0|3.22|1|6.67|379.5|59.78富农|1|3.45|53.0|15.50|2|13.33|33.75|5.32中农|10|34.48|113.3|33.14|8|53.33|203.3|32.02贫农|17|58.62|164.6|48.14|2|13.3

7、3|15.0|2.36雇农|2|13.33|3.3|0.52表 3 1946 年清苑县 4 村各类人户租入、租出耕地情况人户类别|租 入租 出|户数|数量(亩)|户数|数量(亩)|合计|35|100|177.8|100|16|100|333.75|100地主|1|6.25|103.5|31.01富农|8|50.00|57.0|17.08中农|10|28.57|66.8|37.57|7|43.75|173.25|51.91贫农|24|68.57|109.0|61.30|雇农|1|2.86|2.0|1.12|4清苑县多数地主不将土地出租,而是雇工经营,除了这里素来缺乏租佃传统外,主要经济原因是农业

8、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天灾频繁,出租土地对地主来说地租难有保证,对一般贫穷农户来说也租种不起;而雇工经营,由于这里人工费用较低,比出租更为有利。清苑县地势低平,又处在半干旱季风气候区,降雨集中且雨量不稳,故水旱灾害较多。在这种条件下出租土地,地主为避免遇灾收不到地租的风险,多采用“上打租”即预先收租的办法,这对于一般贫穷农户难于承受,因此租地种的不多2 。贫农租地种的少,自然也就限制了租佃制的发展。出租土地和雇工经营的比较,可以这样举例说明:假设一户地主有耕地 100 亩,平均亩产粮食 100 斤,那么,如果他将土地出租,地租率为 50,一年的地租收入约为 5000 斤。而若雇工经营,这样的土地规

9、模在当地最多用 2 个长工就足够了。一个长工每年的工资和伙食折算成粮食大约 700 斤,用 2 个长工一年的成本约为1400 斤;再加上农忙雇请短工的费用,总人工成本可以估算为 2000 斤。100 亩耕地一年的其他生产成本如种子、肥料、农具损耗等等都加上 1000 斤也已足够。这样,雇工经营在支出人工和各种其他生产成本之后,地主可以获得净收入 7000 斤,即得到 100 亩耕地总产量的 70,比出租收入多得 20。除了这样的好处,由于当地的长工还保留了较多的对雇主的封建人身依附残余,雇主还可以得到雇工额外服务的好处。按照当地习惯,长工平时在种地之外,雇主家的各种杂务劳动如盖房、赶车、挑水、

10、碾米、做饭、喂牲口、养鸡甚至洗衣服、抱孩子等等,也都要承担。这些额外好处,使地主更愿意雇工经营。清苑的土地租佃手续比较简单,一般由租地人与承租人订立契约,规定租种亩数、5租额、期限及交租办法,就可以领地耕种了。对经济条件较好、出租人比较熟悉的佃户,有时只口头约定条件,并不订立契约。订约一般在每年秋季收获之后、冬闲之前,租期多为一年,到期再续,长租的不多。2、地租形式及地租率(1)分成租清苑的地租形式以定额租居多,分成租很少。分成租在当地也叫“客租”,多发生于亲邻之间,较少明订契约,一般只是口头议定条件,租期亦不限定。分成租下的不少出租人并非经济条件优裕的大地产所有者,而只是由于自家缺乏劳动力,

11、才将土地出租。有时承租人的经济条件反比出租人要好。分成的比例,如果地主只出土地,其他什么都不供给,收获后一般得土地正产品的一半,这种情况最多;如果地主还提供农具、牲畜、种子、肥料等项生产资料,则有主 6 佃 4、主 7 佃 3 及主 8佃 2 几种分成比例,视地主提供的生产资料多少而定。交租办法,最普通的是收获时地主亲到打谷场与承租人当面分割;也有不当面分割而由承租人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地主家的。3 (2)定额租的两种形式及地租率定额租有实物租和货币租两种,也称“粮租”、 “钱租”。清末及民国初年,华北农村仍十分流行粮租4 ,但三十年代初调查时,钱租比例已经超过粮租。1937 年以后,因通货膨胀

12、,币值暴跌,实物租出现回潮,在一些村庄超过钱租重新成为主要的地租形式。本文研究的 4 个村庄的粮租和钱租相互比重消长的情况,参见表 4 和表55 。这两个表,表 4 只是 3 个村庄租入耕地的统计,表 5 虽是全部租入、租出耕地的统计,但只限于一个村,因此结果不一定十分准确,但粮租比重在 3 个调查年6份逐次上升的大趋势还是显示得很清楚的。表 4 19301946 年东顾庄、何桥、李罗侯 3 村人户租入耕地的粮租和钱租比重时间|粮 租|钱 租|钱租粮租(粮租1)|户数|面积(亩)|户数|面积(亩)|户数|面积1930(1)|10|51.5|12|72.5|1.2|1.4 1936(2)|5|3

13、1|3|23|0.6|0.7 1946(3)|7|29.8|2|9|0.3|0.3注:(1)本年总计有 25 户租入耕地,其中 3 户无法确定粮租、钱租面积,未计入。(2)本年总计有 13 户租入耕地,其中 5 户无法确定粮租、钱租面积,未计入。又本年李罗侯村调查户卡片大部分已经缺失,故未对该村进行统计。(3)本年总计有 21 户租入耕地,其中 12 户无法确定粮租、钱租面积,未计入。表 5 19301946 年固上村人户租入、租出耕地的粮租和钱租比重时间|租入耕地面积(亩)|租出耕地面积(亩)|粮租|钱租|钱租粮租(粮租1)|粮租|钱租|钱租粮租(粮租1)1930|35|272|7.8|38

14、.3|595.4|15.5 1936|37.5|220.5|5.9|54|458|8.5 1946|41|42.8|1.04|34.55|177.2|5.1下面来看定额租的地租量和地租率。现存 4 个村的分户卡片的个别样本的地租量是有很大差异的。例如同是粮租地,每亩租额有的只有 10 余斤,有的则高达 100斤以上;同是钱租地,每亩租额低的仅有 1 元多,高的可达 10 余元、甚至 20 元以上。由于耕地的等次不同,收益差别很大,租额自然不会相同。同样收益的耕地,7在不同村庄之间,以及不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租额也会有一定差异。为了得到 4 个村定额租的地租量的一般概念,我们根据它们的租入、

15、租出耕地面积及粮、钱租总租额,分别计算出粮租和钱租的每亩平均租额,如表 6 所示。表 6 19301946 年清苑县 4 村的平均租额时间|粮 租|钱 租|总面积(亩)|总租额(市斤)|亩均(斤/亩)|总面积(亩)|总租额(元)|亩均(元/亩)1930|185.00|9844|53.2|939.90|6130.80|6.52 1936|132.50|6310|47.6|701.50|4350.53|6.20 1946|105.35|6170|58.6|269.00|1883.76|7.00从表 6 看出, 这 4 个村的定额地租的一般水平,在三十年代中以前粮租大约为每亩 50 斤上下,钱租为每

16、亩 6 元多;1946 年,粮租涨到接近每亩 60 斤,钱租涨到每亩 7 元左右。这个结果,粮租水平与 4 个村多数样本的情况是符合的,钱租水平由于除固上村以外的几村可供计算的样本数太少且基本都是高租额的,要稍微偏高一些。如果只计算固上村的平均每亩钱租额,1930 年为 5.99 元,1936 年为 5.82 元,1946 年为 6.63 元。在上述地租水平下,地租率是多少呢?首先看粮租。清苑县耕地绝大部分都是种植粮食的,因此实物租以交粮为主,故称粮租。粮租的平均每亩租额我们已经知道,只要再知道当地粮食作物的平均每亩产量就可以计算出粮租的地租率了,即: 粮租地租率(亩均粮租额粮食作物平均亩产量)100。在现有的调查指标中,有包括粮食作物在内的各种作物的播种面积及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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