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林权流转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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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集体林权流转主体资格摘 要:林权流转主体资格是确定流转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依据福建省集体林权改革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流转主体范围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村承包经营户、联户的流转资格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资格的确定以林权证上的登记为准,联户流转资格以其法律性质的确定为前提。 关键词:林权流转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联户 Abstract: The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the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transferring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ditions of effective tra

2、nsferring.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reform of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system in Fujian Province, and on the basis of subject scope establishment of transferr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transferring qualification of the individual peasant household and the co peasant household. The

3、paper puts forward that the Certificate of Forest and Woodland Tenure Rights is the basis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transferring of individual peasant household. The qualification of co peasant is based on the premise that the legal nature is established. Key words: subjec

4、t of the collective forest rights transferring;individual peasant household; co peasant household “一切权利皆因人而设定。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少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将毫无意义。 1同时,主体是一切法律行为的承载者,其资格与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为的后果。 2研究林权流转主体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其一个确定的范围,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被纳入其中,在此基础上才能为主体配置权利和义务,确定流转行为的法律效力。 2003 年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

5、,将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该任务主要通过承包方式实现,因此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应为农村承包经营2户。但是考虑到林权落实到户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林业经营单位变小,一家一户式的经营方式影响林业的规模化经营和发展;林业经营过程中蕴含巨大风险,单个农户抵御和承担林业风险的能力非常弱。从技术角度将林地清楚地细分给每个农户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为此,福建省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即分地到组、到户,实际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除了户以外,还包括联户这一较特殊的主体。此外根据福建省林改实际情况,各村有一定比例的集体预留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程序进行流转。 因此,福建

6、省集体林权流转主体包括户、联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户,以及林业公司、企业。其中户、联户既可成为林权流转的流出方,又可成为流入方;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仅能作为林权流转的流出方。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简称户。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最基层的社会单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在订立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构成的。虽然在立法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方式有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家庭经营为经营方式,特别是当承包经营的客体为耕地时,更是如此。 3但无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都必须以户的名

7、义而非家庭中单个成员的名义进行。采取家庭经营的,可由家庭成员推选代表,即户主代户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林权流转主体的资格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林权流转主体,根据其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3的方式以及流转方式的不同,对其有不同的资格要求。表现在:(1)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是具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 (2)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无论是流出方还是流入方,只要具备

8、农业经营能力即可。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林权流转主体的资格证明 林权流转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林业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4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绝对性与排他性,物权的变动不仅关系权利人的利益,而且涉及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因此,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示于众,若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5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等各项变动必须登记,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登记的法律文件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这在林业物权变动上表现为登记造册

9、和发放林权证。因此,确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主体的资格,应以林权证上登记的主体为依据和证明。 二、联户 联户是指 2 个以上农村承包经营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联合体。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以人口、农户为单位,通过均分、联户承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联户形式有利于解决林地细碎化、林业经营规模小等问题,是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的方向。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联户的法律性质没有进行界定,造成实践中对联4户的定性不尽相同,联户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联户对外法律责任无法确定。(一)实践中对联户性质的认定及其评价 福建省是采取联户形式进行承包的,在

10、确定联户法律性质一般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将联户视为联营。如泉州市德化县盖德林业工作站用联营户议事规则和联营户委托书来规范联户的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 将联户视为联营,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民法通则对联营的规定,进行联营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企业或事业单位,他们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不属于联营。 二是将联户当作合伙。如邵武市水北镇大漠村的联户,在以转让方式取得村林地使用权时,联户成员之间签订合伙协议来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联户与合伙有很多相同的特征,都是由 2 个以上的成员组成,组成时必须通过联户协议或合伙协议确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11、关系。作为联合体,联户和合伙都面临着对外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从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合伙制度历史悠久,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联户是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基于中国国情产生的,在目前法律对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借鉴合伙制度的规定对规范联户具有重要意义。 (二)联户作为林权流转主体需要解决的问题 联户是由 2 个以上的农户通过自愿方式组成的联合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和履行合同。在对联户事务进行决策、执行和监督时,每个联户成员享有平等地参与联户内部事务管理的权利,即每个成员对联户事务均享有平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但如果联户成员较多时,在决策和执行联户事务时应当作

12、特殊处理。 51.联户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建立联户这样的合作实体时,需要对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联户事务执行等关系其切身利益的事情作出书面的约定。联户协议是联户各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2.联户事务的决策 联户没有专门的意思表示机关,其内部事务的决策权由全体成员(户)通过决议方式共同行使。联户成员行使决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联户协议和合伙法律规定。联户内部事务的决策依据重要性不同,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需要一致通过的联户事务。联户属于户的联合。在联户内部,每个成员始终保持独立的主体资格。因此,对关系联户存亡、涉及成员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务进

13、行决议时,依法必须经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这是尊重联户成员的独立意志和人格,保护成员利益的具体体现。结合我国合伙的法律规定,对联户的下列重大事务做出决议时应经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联户协议的修改;对联户享有的森林以及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新成员的加入;以联户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另一种是需要过半数通过的联户事务。联户是由相互独立平等的户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成员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时发生分歧与争执是难免的,成员之间不可能对每一项事务都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此外,联户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决策时应有联户的整体意志,成员的个人意志受其制约,否则联户事务将会因个别成员的反对而无法决定。因此,除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

14、合伙人一致通过外,对其他事务可以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些事务包括:确定及变更联户代表;决定联户范围内的林木交易、木材采伐销售等重大林业经营活动;通过和修改联户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等。 63.联户事务的执行 联户事务决策后就需要付诸实施。由于联户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其业务执行权应当由联户成员来行使。参照合伙法律规定,并结合联户业务执行活动的发展需要,联户成员的执行权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是在联户成员较少的情况下,可由联户成员共同行使执行权。联户由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户组成,其内部每个成员地位独立而平等,对联户事务都有同等的执行权力,因此联户事务一般由全体成员共同执行。在共同执行的情况下,每个

15、成员都有权执行联户事务,对外均可代表联户,其执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联户承担。由全体成员共同执行联户事务,能够充分地体现成员的共同意志,但最大的缺点是意见难以统一,运行效率低,尤其在联户数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情况下,难以发挥作用。所以,共同执行仅适用于联户成员极少的情况。 二是在联户成员较多的情况下,由联户协议约定或者全体成员选举,委托一名或数名联户代表执行联户事务。在委托执行的情况下,由联户代表对外代表联户执行联户事务。联户代表承担以下职责:负责召集、主持联户会议;负责执行联户的决议,主持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受联户成员委托,代表联户对林木采伐提出申请或对林地被征用签署具体意见;受联户成员

16、委托,代表联户对外签订林权流转合同等。 4.联户代表资格的认定 联户成员可委托一名成员或数名成员代表联户执行联户事务,联户代表对内要对联户成员负责,对外则代表联户开展经营活动,联户代表的行为对全体成员产生法律效力,表现在联户代表因执行联户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成员享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成员承担。为保证联户成员的利益,以联户代7表名义从事各种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有全体联户成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联户代表的姓名、授权事项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物权法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为林权的流出方,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流转: 一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二是集体预留林地的流转。2003 年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定,允许有条件的行政村预留不超过 10的林地由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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