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的田赋制度管理及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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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北宋的田赋制度管理及法律调整西南政法大学?宋宏飞一、 北宋中央及地方对田赋的管理(一) 北宋的田赋管理机构几经变革王安石变法以前, 沿五代制度, 由三司总理国家财计, 管理四方贡赋收入。三司包括盐铁、 度支、 户部三个机构。三司使的职责是掌邦国财用之大计, 总盐铁、 度支、 户部之事, 以经天下财赋而均其出入。三司也称计省, 独立于军政、 民政之外, 宰相无权过问: ? 国朝承王季之旧, 置三司使, 以掌天下利权, 宰相不与。 ( 1)这期间尚书省内仍设有户部, 但没有任何职掌, 不过徒有虚名。之所以设置这样一个赋税管理机构, 是为了剥夺宰相之权, 以强化君主专制, 巩固皇帝的统治地位。至王

2、安石新政时期, 王安石认为当时的财政官吏? 拘于弊法, 内外不以相知, 盈虚不以相辅。 ; 各路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 岁有定额, 丰年便道, 可以多致而不敢或赢, 年俭物贵, 难以备供而不敢不足。 发运官吏只是? 按簿书促期会而已, 无所可否增损于其间。 (2)王安石对赋税管理机构进行改革: 首先废置三司, 将三司的职权大部分转归尚书省的户部掌管。户部设尚书, 总辖财赋。户部下有左曹、 右曹。左曹主管户口、 税场、 土贡、 征榷等事务; 右曹主管常平、 免疫、 坊场河渡之课。王安石的改革有利于统一财政, 推动财政改革。但改革并不彻底, 其中右曹握有很大财权, 右曹侍郎虽列于尚书省, 实际不归

3、尚书省辖制而由皇帝直接控制。变法失败后, 逐渐恢复三司体制, 但宰相干预财权的制度并未废除。宋朝的路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中央派往各路的发运使、 都转运使、 提举常平司、 提举茶盐司、 都提举茶马司、 提举坑冶司等官, 亦属于中央派出的赋税管理机构, 分掌各地的赋税、 常平、 盐茶、 矿、 市舶课程和经划钱帛、 榷易货物等项工作。此外, 根据具体情况, 设临时催督赋税的官员, 如监当官驻各州监督赋税。地方府、 州、 县、 军、 监各级, 均有赋税管理机关。乡设里正、 户长、 乡书手以督赋税。王安石行保甲法后,乡则由甲头督收赋税。(二) 地方政府对田赋的征管宋代田赋的征收分两次交纳, 夏税起征不超过

4、六月一日起征, 秋税不超过十月一日起征。开封府等十七州自五月十五日起纳, 至七月三十日毕; 河北河东诸州( 气候差晚), 五月十五日起征, 至八月五日毕; 颍州等十三州及淮南、 两浙、 福建、 广南、 荆湖、 川峡等路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 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 十二月五日毕,? 自今并可加一月限。 ( 3)两税从开始催征之日算起, 大约分为三限:? 尝摄邑两税, 旧法有上、 中、 下三限。 ( 4)!庆元条法事类中也载有中限和末限的区别。( 5)按夏秋税各以八月底十二月底为交纳结束之期, 每限大约是一个月。在两税征收中, 直接由各州通判或判官按税籍负责催纳。(6)要求在第三限前十五日内

5、交纳完毕。(7)里正、户长、 乡书手在其负责的范围内督课赋税。在后唐明宗时即规定: 凡赋税征收期限已过, 其收入仍有 30% 未征收入库者, 除对相关官吏罚款外, ? 摄闲官、 州县押司、 录事本典及乡里正、 孔目、 书手, 各徒二年, 仍配重役。 ( 8)到宋代, 里正等为了免于受刑罚之苦, 常常代为完税, 倾家荡产者屡见不鲜。各户凡是交纳了两税的, 给以盖有官府印鉴的? 户纱 , 这项规定是在宋太祖乾德元年( 963 年) 冬开始的。( 9)对至期不能完纳田赋者, 由征税者负责校税、 拘催。建隆四年诏:? 每遇起纳税赋, 告谕人户赴指定仓库送纳, 初限以前, 未得标准校科, 中限将终, 令

6、未纳者, 即追户或次家人令佐同共校科。 (10)但校科是拘催前的328必经程序, 拘催必须是在末限结束之前。? 诸税租州辄差官吏下县催督。若县未入末限或未经校科辄差人下乡者, 并杖一百。 ( 11)二、 北宋对田赋的会计与审计(一) 宋朝的会计制度宋朝的会计制度较唐完备, 条禁文簿亦渐周密。宋太宗淳化三年(992 年) 特下诏规定: ? 自今三司每年具见管金银钱帛军储等簿一本以闻。 ( 12)宋代对上供的账簿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庆元条法事类中详细规定了各类账簿的适用、 上报的途径和期限。如? 诸州夏税秋管额账, 夏自正月一日, 秋自四月一日, 各限四官吏审查法规。 宋太祖时规定:? 诸

7、州道判官到位, 皆须躬阅账簿所列官物, 吏不得以售其间。主库吏三年一易。市征、 地课、 盐麦之类, 道判官、 兵马都监、 县令等并临之。 不仅如此, 还规定严法:? 欺隐者冥于法, 募告者, 赏钱三十万 。( 13)宋代财政会计方面的一件重要的活动就是编撰会计录, 其规模之大、 次数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宋朝最早的会计录是真宗景德年中三司使丁谓主持编撰的!景德会计录其内容是讲景德四年( 1007 年) 比咸丰六年( 1083 年)赋入增长的原因。真宗时还有大中祥符九年(1016 年) 林特所上的会计录, 主要反映大中祥符八年( 1015 年)全宋户口、 财赋收支情况, 其规模与结构失载。仁宗时有

8、庆历、 皇两次撰成的会计录。编制会计录, 显然有别于一般的会计活动, 它不是着眼于当年当月或现时的财政收支, 而是对过去某一段时间内的财政收支分门别类地进行统计和研究。其目的: 一是通过会计录可以较精确地反映出宋代国家财力状况和变化趋势, 有助于确定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宏观决策。二是编定会计录, 使得统治者手头常备一份各项财政收支详细的数据, 无疑给日常处理国事提供了参照之便。三是统治者令人编制会计录, 也包含有总结各项财政制度、 财政措施得失成败的经验教训、 寻找增收节支有效途径等意图。淳化四年( 公元 993 年)将三司改为总计司, 令每州、 军岁计金、 银、 钱、 缯帛、 刍粟等费, 逐路关

9、报总计司。这种会计报告制度, 州军报告给路, 路报告给三司, 三司每年按期编制会计簿, 上报皇帝, 成为皇帝掌握赋税情况的重要途径。神宗熙宁七年(公元 1074 年)建立三司会计司, 进一步提高了会计工作的地位, 使之成为独立的职能部门。宋朝的会计制度对监督赋税, 平衡赋税起着重要作用。仁宗庆历三年(公元 1043 年)? 三司具在京出纳及十九路线帛刍粮之数。 (14)皇四年( 1052年) 正月, 王尧臣、 王守忠、 陈旭等? 校庆历、 皇总四年天下财赋出入, 凡金币丝行薪刍之类, 皆在数, 其参相耗登#为书七卷, #诏送三司, 取一岁中数以为定式。 ( 15)这时通过会计以监督赋税、 平衡

10、赋税。(二) 审计制度审计制度和审计司, 宋以前未见记载, 始创于宋。宋代初, 审计机构隶属于三司。元丰改制后承唐之制,以刑部中的比部为专门的审计机构, 审计制度自此全面确立。宋代的审计范围广,? 掌勾覆中外账籍 。对内的审计主要是中央级,? 凡场务、 仓库出纳在官之物, 皆月计、 季考、 岁会# 同时? 钩考百司经费 。对外主要是对地方政府的会计报告审计。熙宁五年(1072 年) 十一月,? 曾布奏, 以四方财赋当有簿书文籍, 以钩考其给纳登耗寡。 还专门设置提举账司, 选吏二百人, 审计天下账簿, 并选官吏审查。七年二月, 诏账司每年具天下财用日出入数上报。元丰初年诏? 诸路财赋出入, 自

11、今三年一供, 著为令。 ( 16)三、 北宋的上供法、 纲运法规以及库藏与内藏管理制度(一) 上供法上供, 地方财赋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的制度, 起源于唐安史之乱以后, 到宋朝已有一系列法律规定。宋初建隆三年(962 年)令:? 自今诸州岁受税租, 及管榷货利, 上供物帛, 悉官给舟车, 输送京师#。 ( 17)乾德三年(965 年)又令: 诸州除支度经费外,? 凡金帛悉送阕下, 无得占留。 ( 18)至熙宁三年( 1070 年) 再定上供329钱物新格。!庆元条法事类使上供法更为细密, 无论上供的数量、 期限和质量均有法式。在? 财用门 中专列? 上供 ,用敕令格式的法律形式对上供作了规定。敕:

12、 规定: 诸上供钱物应收而不收或旧收多, 而新收少, 若应封椿起发, 而令不封椿起发, 或已封椿而辄支兑若虚作限内装收及虚申纲解, 并应支还入使清库务钱过三日不支还者, 官吏各徒二年, 即虽封椿起发而限满不足杖一百, 过限六十日以上加一等。等等。令: 有场务令、 仓库令、 关市令、 辇运令等。如场务令规定县镇场应将所收上供钱于次月五日前, 尽数上解痛判椿营, 州县场务要将所收上供钱物每季具账限次季孟月五日前送通判厅, 通判厅于孟月终审复申提点刑狱司, 本司限十日点磨保明申尚书户部。格: 赏格。如对官吏驱磨点检出收到无额上供钱物供申数月不实而侵隐等的给予奖励。式: 主要为一些文书, 如!起发上京

13、供年额钱物状、 !无额上供钱物状、 !场务式等。宋代不仅对上供财赋的品类、 数额有规定, 而且对上供时间有较严格的限制。熙宁中规定了东南各路上供粮米的三限:? 淮南东西二路第一限十二月, 第二限二月, 第三限四月。 ? 江东第一限十二月, 第二限四月, 第三限六月。 ( 19)并规定了每一限之内必须完成的数量。十五日纳毕, 账自两税限满日申转运司, ? 上供钱物状逐州次年正月初旬依式攥造、 磨勘司, 审计院各限五日磨勘讫, 申听转运司覆验, 限五日终缴申尚书户部。 ? 诸州仓库场务簿历, 并岁前两月缴申提点刑狱司印押, 限岁前一月给, 下岁终具已印给过名件申尚书户部 。(二) 纲运法规纲运即漕

14、辇, 水运称为漕, 陆运称为辇。纲运是关系财赋的重要环节,? 国家常赋, 皆自诸路纲运起发具有 , 以保证财赋收入源源不断汇集京师, 维护国家的统一, 政权的稳固, 社会的安定。纲运有专门的机构。宋时东南六路上供的米粮六百二十万石, 每年由各路转运司送到真、 扬、 楚、 泗等州的转搬包, 由发运司负责收授, 运至卞京。发运司后来改为辇运司, 辇运司与拨发司? 掌以时起发纲运, 而督其滞留, 以供京师之用。 ( 20)原来水、 陆各有发运司管理。雍熙四年(988 年) , 将水陆路发运司合并为一司, 端拱元年( 988年) , 罢京城水陆发运, 由排举司和下御司管理, 司农寺受纳纲运。宋代纲运有

15、严格的法律制度。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 983 年) :? 乃择干强之臣, 在京分掌水陆路发运事。凡一纳计其舟车役人之直, 给付立纳吏雇募, 舟车到发, 财货出纳, 并报关而催督之。 ? 雍熙四年(988 年) , 发现主纳吏盗用官物, 及用水土杂糠官米, 致毁败舟船致沉溺者, 弃市, 募告者厚赏之。山河、 平河实因滩碛风水所败, 以收救分数差定其罪。 ( 21)对纲运官有严格的赏罚制度。纲运官稍有疏忽或过头, 即以法律制裁, 或倾家荡产以赔偿。其官吏考绩标准? 全纲三百里, 五分纲五百里, 三分纲一千里, 减磨勘一年; 全纲五百里, 五分纲一千里, 三分纲一千五百里, 减磨勘两年; 全纲一千里

16、, 或五分纲一千五百里, 减磨勘三年; 全纲一千五百里转一官。 ( 22)此外, 每纲还有赏罚标准, 以马纲为例, 凡全纲不死损者, 押纲官转一官, 减三年磨勘, 死损三分者, 有降官之罚; 其余赏罚有差, 将校军兵, 各以所牵马赏罚, 赏则补以阶级, 不原则请钱, 罚则加杖而遣之。对纲运有功的官员, 皇帝亲下诏奖励。政和二年(1112 年)十二月: 诏江东转运官各特与转一官, 属官减三年磨勘, 吏人各支赐绢一十匹。(23)对纲运人员的法规, 在粮纲方面, 监视严密:? 粮纲十分, 七分差兵士, 三分给雇工钱。 为使互相监督, 实行联保, 诸纲兵梢, 每三船为一保, 条令规定? 若于本纲侵盗, 或负载及贩私有榷货, 并藏匿盗及逃亡兵级者同得知而不纠者, 依伍得有犯律杖罪, 笞三十, 不知情各减三等。部纲兵级不知情减得人罪一等 。无论是定纲或实纲, 押纲人无论有政或无政, 皆不得离开岗位:? 诸押纲人无故离纲经时者, 杖一百, 虽有政而经三时者, 罪亦如之。各不在觉举自首之例, 诸押纲人疾病, 纲虽空而擅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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