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北京市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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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北京市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收费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高等学校毕业生【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改委【文 号】京财综20051774号【发文日期】2005-11-03【实施时间】2005-11-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北京市工商局、交通委员会、地税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现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

2、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2、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3、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乐税网( http:/ )邮箱: J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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