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试点改革的空间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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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符合预期都需在实验中试验、评估、纠偏。只 有将理念付诸实践才可能全面了解影响制度运作的各种现实条件和存在的问题,才可能使 制度设计方案变得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然而,试点项目却面临着立法上的限制,司法 机关本身强调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试点改革,中央和地方人大也要求司法机关在制度建构 中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不仅对制度创新造成了二定的制约,也可能使司法机关 在推进试点项目的过程中遇到资源调动和部门协作动员的困难。比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 点项目的推进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笔者试丛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进行分析。首先,监督员意见的效力问题。监督员意见应当具有刚性效力才符合制度促进司法 民主的初

3、衷,才能最大限度地形成对监督员的激励,唤起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但最高 检察院始终不能在制度设计上迈出坚定的一步,只是一再通过各种方式强调监督员的意见 重要,地方检察院要给予充分尊重。尽管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等同意味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都明确地赋予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样的裁判权力,检察机关仍然不愿冒着违反宪法和法律 的风险,轻易地对司法权力的行使作出确定性的规定。的确,一旦在正式文件中做出规定, 检察院很可能引来各种批评,比如检察院机关无权对司法权力的问题做出规定,监督员意 见刚性化会与司法专业化要求相悖。但从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来看,司法改革的主导力量、 制度的主要倡导者和设计者都是与改革相关的司法

4、机关,这其中必然存在制度创新与立法 之间的冲突和紧张。但由于在立法上没有给予试点改革足够的弹性空间,也没有试点和评 估结果与立法形成之间常规的沟通渠道,导致司法机关在试点改革中顾虑频增。实际上, 制度的价值冲突需要以注重实效的实用主义态度来进行取舍,根据试点来说明问题,通过 试点结果来影响立法的价值选择。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为例,制度的建构面临着司法 民主与司法专业化要求之间的冲突,如何进行取舍,要看试点的效果:监督员的意见是否 对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造成影响?这种影响程度如何?是不可忽视的还是可 忽略的?由此可见,司法机关的试点改革需要更大的弹性空间。试点项目应当更少一些观念

5、和抽象逻辑的制约,试点与评估活动需要与立法之间形成开放的制度化的沟通渠道,使科 学的实证成为立法的坚实基础。其次,是监督员的身份问题。经过试点证明,人民监督员资格由地方人大赋予对监 督员而言具有最大的激励效果,人大对其身份的确认使监督员更感到光荣、更希望慎重担 负起监督职责。但是,检察机关希望地方人大赋予监督员资格使监督员更具有独立性,使 监督成为有效的外部监督,解决“检察院请人监督自己”的困境却遇到了人大难以协作配合 的困难。原因在于: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后, 地方各级人大能否实施案监督的问题引发了争议,主流的观点认为, 监督法出台后,人 大不宜进行个案

6、监督。因此,地方人大对于监督员的任命颇有顾虑,因为监督员的监督就 是个案监督。其二,面对人民监督员这样一项新的制度,地方人大没有响应的机构和人员 设置来处理监督员选任事宜,新的工作带来新的责任和负担,人大也会以此为由在监督员 制度的试点中表现消极。由此可见,立法的约束不仅可能使司法机关面临制度设计上的掣 肘,也带来部门联合、动员、协作上的困难。一项新制度的出台难免对既有立法形成变更、构成价值观念、规则、制度间的冲突, 解决这些问题最具说服力的根据就是试点结果。只要试点项目是具有实效性的,就值得在 立法上实现突破。而要发现具有实效性又切实可行的制度,就必须在试点中大胆尝试,就 应当放开限制,使试

7、点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形成的常规途径,成为立法的创新与变革的依据。 结合目前司法改革基本上是司法机关单打独斗、资源调动和部门动员的能力不足的现实, 如果严格要求改革项目不得突破立法,或对试点进行忽视制度实效的纯观念、价值争论, 都会使试点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阻碍,也妨碍发现更具有实效的制度设计方案。同时,在监督员制度试点项目中也存在着另一种趋势,这表现在监督员的职责范围 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 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限于“三类案件”、 “五种情形”,监督范围小导致效用不明显。试点检察机 关发现应当扩大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这样不仅能使监督在更广泛的范围

8、内发挥作用,对于 监督员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激励,因为监督范围宽泛使他们感到自己的参与作用更大,由 此促使他们更积极地参与监督工作。尽管仍持谨慎的态度,各地的具体规则也不尽一致, 但试点地区的检察院已在原有规定上大胆拓展,各地检察院似乎在这一点上还有着竞赛心 理,希望“自己的步子能更大一点”。当然,对试点无原则的宽限也必不可取。问题在于,如何赋予和限定试点改革的空 间?试点可以在何种法律限度内大胆尝试?什么样的规则、原则是可以在试点中尝试改变的? 带来立法冲突的试点方案在何种条件下是可以容许通过试点观察的?国家应当对司法机关的 试点改革给与什么样的鼓励、保障和支持?这些问题已经在试点改革中凸显出

9、来,应当引起 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和重视,需要深入的研究。 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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