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置换协议(湖北兴化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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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置换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02年4月28日在北京签署:1.中国石化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荆门市白庙路 63 号(以下简称 “甲方” ) ;2.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成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7 号(以下简称“乙方” ) ;鉴于:1.甲方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1989 年经湖北省体改委 (1989)第 2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1989)第 101 号文批准,其首 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其社会公众股票于 1996 年 1 月

2、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600886。其主要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的加工、销售,石油 化工生产设备的研制及科技开发业务。2.乙方是经国务院授权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其主要任务 是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对国家基础设施、基 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进行参股、控股投资,发挥投资导向 作用,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法 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转,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3.乙方持有甘肃小三峡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三峡” )50% 的权益;持有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

3、)50%的权益;持有徐 州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华润” )30%的权益。4.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和长期 投资等整体资产(含全部资产与全部负债)与乙方持有的小三峡、靖远及徐州 华润的权益性资产进行整体置换。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上述权益性资产与甲方 的整体资产(含全部资产与负债)进行整体置换。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资产置换事宜,达成本 协议如下:1.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根据上下文义另有含义,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 义:1.1 “协议” 指甲乙双方于 2002 年 4 月 28 日签定的资产 置换协议 。1.2 “置入资产” 指根

4、据本协议乙方拟与甲方的整体资产(含全 部资产与负债)进行置换的、乙方所持有的小三峡、靖远以及徐州华润的权益 性资产。1.3 “置出资产” 指甲方拟与乙方进行置换的、甲方所拥有的整 体资产(含全部资产与负债) 。1.4 “资产置换” 指甲方和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甲方以其拥有的整体资产(含全部资产与负债)与乙方所持有的权益性资产进 行整体置换的行为。1.5 “交割日” 指乙方拟置入甲方的置入资产过户到甲方的名 下,并且甲方拟置出的置出资产转移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并由乙方或乙 方指定的第三方实际控制之日。 (且该等实际控制已得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 方的确认。 )1.6 “完成”

5、指交割日后甲乙双方依法办理完毕所有有关置 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债权债务转移、经营合同转移、人员聘用 合同终止等一系列法律手续,视为资产置换最终完成。1.7 “资产评估报告” 指中联资产评估公司对甲乙双方用于置换的置 出资产及置入资产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分别为中联评报字2002 第 22 号、2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1.8 “评估基准日” 指出具评估报告的基准日,即 2001 年 12 月 31 日。1.9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1.10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11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资产置换价格2.1 甲方所拥有的置出资产的

6、价格为人民币 77953.36 万元。经中联评报 字2002第 23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并需报财政部备案的该等置出资产的评 估值。2.2 乙方所拥有的置入资产的价格为人民币 78860. 65 万元。经中联评 报字2002第 22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并需报财政部备案的该等置入资产的评估值。2.3 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价格之间的差价 907.29 万元,由甲方以现金向 乙方补足。3.资产置换期限、方式本协议生效日起,甲乙双方即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同时办理有关资产置 换事宜:3.1 甲方应积极争取在本协议生效后 90 日内将置出资产过户到乙方或乙 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3.2 乙方应积极争取负责在本协

7、议生效后 90 日内将置入资产过户到甲方 名下。4.交割4.1 在交割日当天或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递交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文件:(1) 甲方的一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许可、批准;(2) 甲方为持证者的知识产权证书及有关转让、受让或使用许可文件;(3) 与甲方资产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4)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5) 与甲方经营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6) 与甲方负债有关的所有文件;(7) 与甲方资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文件;(8) 因甲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前正在履行的任何合同、协议而使甲方的资产 所有权转移需征得他方同意的

8、,由他方出具的确认函;(9) 甲方批准本协议项下资产置换事项的公司内部授权文件,政府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10) 甲方资产的保险单(如有) ;(11) 与甲方资产有关的其他文件。4.2 在交割日当天或之前,乙方应向甲方递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 置入资产的持有人已变更为甲方的所有证明文件;(2) 甲方事先书面要求的、置入资产的所有与资产、债务、经营、知识产 权、诉讼等有关的全部文件;(3) 乙方公司内部批准本协议项下资产置换事项的有效决议;(4) 其他与本次置换有关的文件。5.交割前的安排5.1 甲乙双方应分别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为本次资产置换事 项提供服务。5.2 甲乙双方

9、应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置换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审核。5.3 甲方应就本协议项下的资产置换事项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进行表决。5.4 甲方应在董事会作出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资产置换的决议后二个工作日 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5.5 甲方应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资产 置换事项并进行公告。5.6 乙方应通过其内部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资产置换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并 作出决议。5.7 乙方应积极取得向甲方置入资产所须的公司授权与政府批准。6.相关费用和税收6.1 为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甲乙双方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费 用由各聘请方各自承担。但应于交割日之前计入该方的会计帐簿。6.2 与本次

10、资产置换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征收和收取的税收和规费、费用 等均由协议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但应于交割日之前计入该方 的会计帐簿。7.甲方的陈述与保证7.1 有效存续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7.2 授权 为签署、履行本协议,甲方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享有充分的 权力和权利。本协议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7.3 不冲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甲方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将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7.4 资产所有权甲方保证其是本协议项下置出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甲方没有与任何第 三方签订任何出售或处置置出资产的协议

11、。交割前甲方对置出资产的占有、使 用、收益或处分没有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利。7.5 未披露债务除下列债务以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1)已披露的债务;(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发生的属于甲方正常业务的债务,且不为本协议所 禁止,不会对甲方的任何股东或甲方本身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7.6 无变化从评估基准日起,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没有下列 行为:(1)为其财产设定抵押、出质及其他担保权;(2)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务或放弃任何求偿权;(3)修改任何已有的合同或协议;(4)签订或续签任何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合同或协议;(5)向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销售代表、代理人或顾问发放超过

12、2001 年同期奖金数额的奖金或者增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6)遭受任何损失(不论是否保险) ,或发生任何与供应商、客户或雇员 的关系变化,该损失或变化将导致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7)为第三方承担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担保;(8)除了为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销售,出售任何资产;(9)就任何进行中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作出妥协、和解、撤销或任何 形式的放弃权利;(10)除甲方正常履行本协议签署日前已生效的合同、协议以外,转让或 许可他人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如适用)(11)任何可能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7.7 税务甲方已经进行税务登记,按期缴纳税款,不存在因拖欠税款或违反税收法 规而受到税务处

13、罚的情况。7.8 诉讼 甲方并无涉及任何重大纠纷、诉讼或仲裁事件。7.9 遵守法律甲方经营的业务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国家有关行政管 理机关颁布的管理规定和指南(统称“法规” ) ,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规,以致 对甲方经营的业务或资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7.10 雇员 甲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或劳动仲裁、诉讼。甲方聘用和解雇雇员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7.11 真实性甲方保证,截止到交割日,甲方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规定提交给乙 方的所有文件中的各项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正确、准确和完整的。且即 使在交割后,本协议项下的保证仍继续全面有效。8.乙方的陈述与保证8.1 有效存续乙方是一家

14、依法成立并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8.2 授权 为签署、履行本协议,乙方已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享有充分的权力 和权利。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8.3 不冲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亦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8.4 置入资产所有权乙方保证其依法拥有置入资产,并对置入资产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保证置入资产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没有向任何第三者设置担保、抵押或任何第三 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追索,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甲方。8.5 财务报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置入资产的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置入资产 的所有审计帐目

15、及管理帐(包括转让帐目)均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 制度并结合置入资产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及真实和公平地反映置入资产在有关帐 目日期的财务及经营状况。该等财务记录和资料完全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要 求以及符合在中国采用的会计原则,没有任何虚假记载或重大的遗漏。8.6 经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甲方以书面同意,乙 方将促使置入资产及其组成部分:(1)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乙方将尽其最大努力保持置入资产现有的结构、 高级管理人员不变,继续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以保证置入资产交割后置入资产 的商誉和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不会回购股权,也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除正

16、常经 营活动以外,不得偿还借款,不得提前或延迟支付应付帐款;(3)除正常损耗外,保持置入资产中的有形资产处于良好的工作运行状态;(4)不得将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为他人提供担保;(5)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按时支付到期应付帐款及其它债务;(6)及时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它与置入资产及其业务有关的文件;(7)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帐册和记录;(8)遵守适用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9)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和解或放弃、变更其请求或其他权利,除非获得甲 方同意;(10)除因本次置换或甲方同意外,不得对置入资产组成部分的组织文件 进行修改和补充;(11)尽其最大努力保证置入资产继续合法经营,获取其经营所需要的所 有政府批文和其它准许及同意;(12)除正常经营之外,不得与第三方合并,不得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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