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股权交付与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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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中的股权交付与变更登记股权转让中的股权交付与变更登记公司法第 32 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 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 73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 71 条、第 72 条转 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 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以上规范是程序性规则,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合同均不得违反,因此属于 强制性法律规范。否则违反者无效。下面,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这 一问题进行

2、探讨。一、股权交付与变更条款的必要性一、股权交付与变更条款的必要性股权交付与变更条款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是 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 并不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的变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转让人为履行 合同将合同项下股权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履约行为,也 是权利变动行为。交付股份不仅事关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且直接关乎股权 的取得、变更或丧失,因而设计公司。股权变动又称股权权属变更、股权过户,是指转让人按照法定程序将股份 过渡到受让人名下。依照公司法第 32 条、第 73 条等规定,这种

3、权属变更 是以股东名册的变更(生效效力)和工商变更(对抗效力)的变更为准。公司法第 73 条规定,依照本法第 71 条、第 72 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 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是通常所称的公司内部股东变更 登记。根据公司法第 32 条之规定,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的直接后果 是,导致股权的变动,即原股东股东权的消灭,以及新股东股东权的产生。初 次之外,公司法对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没有其他明确规定。由于公司法第 32 条和第 73 条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具体,在实际执行 中容易因理解不同产生争议。为减少及避免不

4、必要的纷争,使法律得到更好遵 照执行,公司章程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补充和细化公司股权变更程序。二、股东变更登记程序二、股东变更登记程序根据公司法第 73 条规定,协助受让方办理完成公司内部的股东变更登 记是股权转让所在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在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遵守法律规定,还应 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1)股东变更登记的通知与通知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生效后,并不当然 导致股权自动变更。并且,根据公司法第 73 条之规定,公司进行股东变更 登记,是一种被动响应式行为,公司不能在没有任何通知与申请的情况下,自 以

5、为是地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而交付股份是股权转让人的合同义务,因此,转 让股东负有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的义务。转让方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 时应一并将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退回公司。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转让事实通知公司,公司是否可以仅仅根据由受让人提 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就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 予以拒绝,理由如下: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按照民法区分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虽然相互联系,但也相 互区分。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受让方的合同 义务,并不导致股权的自动和当然的变动。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联结点 在于:转让

6、股东为履行合同而将股权交付给受让人。因此,没有转让方实际交 付股份的履约行为,股权当然不发生变动。转让方将转让事实通知了公司,公 司才能相应并启动变更登记程序。公司拒绝登机的,受让人仍然有救济途径。若因转让方过错未通知或未 申请而致未能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的,则应由转让方依股权转让合同承 担违约责任。如果转让方仅将转让事实通知了公司,而没有将其出资证明书交回,公司 能否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呢?这时,公司不能拒绝办理。因为,在转让方将转 让事实通知公司后,公司将股东名册中的转让股东变更为受让股东时,转让方 的股东身份即丧失,转让方也就无权以其应注销的出资证明书向公司主张任何 权利。因此,公司也就不能以转让方没有将其出资证明书交回为由拒绝办理股 东变更登记。(2)审查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股权转让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权拒绝登记,公司 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依股权转让合同处 理。如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拒绝变更登记,则公司侵 犯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受让方有权依照公司法第 73 条及公司法 解释(三)第 23 条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公司履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份内部交付完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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