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山自然保护区林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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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简介: 周静(1983-),女,宁夏吴忠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管理工作。罗山自然保护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及执法对策探讨罗山自然保护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现状及执法对策探讨 周静(宁夏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宁夏吴忠 751900)摘要:通过对罗山保护区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现状的综合评价和对存在问题 的分析,提出赋予保护区更多权限、成立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建立长效培 训机制、加强培训力度、制定奖惩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对策。关键词:罗山保护区;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对策坚持依法治林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林业行政执法是依法治 林的主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罗山自然保护区的林政执法

2、工作也在不断的向规 范化方向发展,保护区林政执法人员为建设生态文明,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 资源安全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国家对林政执法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生态文 明建设对林政执法工作的更高要求,保护区林政执法在体制上、管理上等方面 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区资源管护工作,有待进一步理顺和完善。1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现状1.1 林业行政执法不断的规范化 保护区自晋升为国家级后,管理机构重视林 政执法工作,认真执行森林法及各项林政法规,强化各项林政管理,全力 查处林政违法行为,为部分工作人员申发了林业行政执法证,从前随意执法, 以罚代刑,执法不作为的现象绝迹,树立了林政执法的新形象,有效地保护了 森林和

3、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1.2 林政执法主体资格变动较大。保护区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前,执法 主体为保护区全体工作人员,随意执法、执法不公现象普遍存在。这也导致了 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区林政执法工作意见很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的管 理工作。自 2002 以后,其他人员、部门不再直接进行林业行政执法,而改由具 有林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具有林政执法资格的公安民警承担林政执法工作 职能。1.3 执法案件查处普遍以各站为单位独立进行。保护区由于设立较晚,现阶段 还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的机构,各站对所辖区域发生的案件不 向上报告,实行谁管辖谁查处的原则。1.4 为了遏制森林资源管护的严峻

4、形势,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稳定精干护林队 伍,加强对森林资源管护各方面力量的管理,管理局加强了林政执法队伍的管 理,向区森林公安局申请一部分具有林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加入治安协管员的行 列,与分局公安民警同等实行军事化严格管理。这种工作格局对于稳定护林形 势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作者简介: 周静(1983-),女,宁夏吴忠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管理工作。2 存在问题2.1 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由于保护区特殊的隶属关系,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很多 方面不具有独立的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很多案件必须经区林业局授权并以 区林业局的名义进行办理,涉及到授权案件时必须要加盖区林业局的印章,致 使执法人员不能及时有效

5、进行处罚和管理,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全局主要从 事森林管护任务的 60 名管护人员没有林政执法证,依法管林、护林受到制约。2.2 随着全国执法规范化进程的推进,保护区林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已明显 跟不上要求,办理案件的能力严重不足,规范化的林政执法工作难以有效开展。2.3 保护区没有一个统一的林政执法部门,各管理站自行独立行使职能,同时 具有林政执法权限的森林公安分局对发现的林政案件也可以进行处罚。林政执 法工作实际上变成“单打”状态,削弱了保护区林政执法总体职能的发挥。从 林政案件统计数据分析,2010 年之前发生的所有案件都是各部门独自处理没有 成卷,其中应查未查的案件仍然占有一定比例。直

6、至全区在灵武试点开展以森 林公安为主以其他具有林政执法权限人员组成的林业行政综合执法经验成功后, 保护区在以森林公安分局主导的情况下,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了几起林业行政案 件。 2.4 尽管管理局在资源管护和林政管理上制定了很多制度和规定,但由于奖惩 机制和监督机制尚未完善,很多制度流于形式,特别是林政执法案件移送报告 制度的不完善,使森林公安与各管理站在案件的衔接问题上相互依赖,森林公 安分局坐等案件上门,各站按自己办法行事,产生的结果是森林公安查处的林 政案件少,而各站又不能按照规范程办理林政案件。2.5 由于受片面政绩观的影响,管理站个别领导,担心林政案件多了影响政绩 影响考评分数,采取多一

7、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待林业行政执法,能不报林政 案件的尽量不报,能少报的尽量少报,客观上干扰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 进行。2.6 地方上一些干部、群众对林政执法的干扰问题始终存在,小罗山林政执法 环境不良的问题未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3 解决办法3.1 赋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多的执法权限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该与县级 地方林业部门区别对待,由于立法者站在全国的角度区考虑问题,大部门是以 县级为单位来考虑实际问题的,自然保护区绝大部分处于偏远的山区,且绝大 部分都直属于省级林业部门管理,很多案件从立案、审批、到结案来回奔波, 不但办案成本高而且效率的下降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权威性。应该将国家级自然 保

8、护区管理机构视为林业主管部门,这样很多案件无须授权直接按照法律规定 就取得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进行办理。作者简介: 周静(1983-),女,宁夏吴忠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管理工作。3.2 成立林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 鉴于全区在灵武试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 试点的成功经验,从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要求出发,将保护区现有森林公安分 局警察、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的治安协管员统一归口到 成立的一个部门管理,使其成为林政执法的实战单位和主管部门。改变保护区 林政执法“单打独斗”的状况。3.3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加强培训力度 加强林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 办案能力培训,要形成一种培训和考核的长效机制,对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岗 位的林政执法人员要予以辞退。同时积极向区林业局争取让更多能胜任林政执 法工作的人员加入到林政执法的队伍中来。3.4 制定完善的奖惩机制和监督机制,并且严格执行 进一步理顺并明确具 有林政执法主体资格人员的工作职能,形成既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又相互配合 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分局和各管理站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对于林政案件办理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于管护不力,有案 不办,有案不报、瞒报、谎报,案件办理不规范的部门和人员给予一定惩罚。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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