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的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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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女王 XX 诉爷爷王 XX 继承案件的二审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北京市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XX 的委托,指派我们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做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调查,我们注意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与被上诉人其孙女王 XX 平均分割继承遗产。我们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状称“王 XX 与王 XX 系同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继承遗产的一半,且王 XX 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顾,王 XX 的法定监护人也有能力抚养、照顾其今后的学习与生活。 ”要求平均分割遗产。原审法院认

2、为, “因王 XX 有固定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障,而王 XX 尚年幼,生活,学习费用的实际需求仅靠其母郭俊英的退休金支付,明显不足,故对王 XX应当给予照顾,可适当多分得遗产。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继承开始时,王 XX 年仅十一岁,作为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具有法律规定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的特定身份,分配遗产时,依法“应当予以照顾” , “可以多分”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的实体判决部分,我们认为,根据继承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并无不当。原审实体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

3、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正如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上诉人有固定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生活有穏定的国家保障。根据我们调查和走访,上诉人还有自己购买的房改房居住,至今仍居住在自己的家里,并非具有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在遗产房屋居住的实际情况”的事实。上诉状称上诉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顾” 。上诉人的确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他人照顾,但据我们所知,上诉人仍有成年的子女王忠礼,坐在上诉人代理席位的王忠伟先生就是上诉人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法定的义务,上诉人生活的照顾义务应由其健在的子女承担。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的孙辈负有赡养爷爷的义务。上诉状还有一条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的

4、“法定监护人也有能力抚养、照顾其今后的学习与生活” 。我们认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是本案的案外人,其权利与义务与本案无关。不论被上诉人的监护人是贫穷还是富裕,与上诉人依法主张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上诉状诉称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我们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原审判决书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给予纠正我们认为原审判决书存在两处错误,不予纠正,在本案原审判决生效后,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的权威及公信力,也不利于本案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审判决的一处错误是,在判决书主文部分,有两个第“二”项。第二个第“二”项,处分的是遗产的不动产及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第二个第“二

5、”项显属原审判决书的笔误,应予纠正。原审判决的另一处错误是,原审判决书判决履行的期限是“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执行” ,而不是全案同时执行,即时清结。 继承开始已经两年多了,我的当事人,一个十一、二岁的女孩,在失去父亲之后,因遗产继承纠纷被拖累已有两年之久,现在官司总算快结束了,但这分判决书的执行期还有两年。很难想象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一个未成年少女伴随诉讼成长,一边学习,一边还得牵扯诉讼。这就严重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影响被上诉人的学习和成长。我们认为,原审判决第二个第“二”项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执行” ,这一执行时限的判决,有悖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两便原则” ,即便利诉讼,便利当事人原则。也不利

6、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将损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向法庭举证新的证据,是为了说明,这项判决的标的物,并不存在“上诉人在遗产房屋居住的实际情况”的事实。上诉人在原审法院亦表示希望分得房屋,有能力支付折价款,本案判决一并执行不存在任何障碍。原审判决生效前,被上诉人对遗产房屋享有继承权,这种权益还可以认定是这物权,他人因房产登记制度不存在侵害的可能。原审判决生效后,上诉人依原审判决享有所有权,上诉人有权任意处分。 “生效后两年内执行” ,正如上诉状所称,上诉人年事已高,这两年被上诉人的这项权益没有切实的法律措施保障,被上诉人的财产份额就有被侵害的现实危险。 “生效后两年内执行” ,无疑是原审法院给一个未成人开了一张法律“白条” ,必将使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二审法院在审理时给予纠正,本项判决应与本案的其他各项判决同时执行。原审判决第一个第二项判决归上诉人所有的货币,应在执行时优先折抵支付被上诉人,即时清结债务。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也比较公正。我们请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审判决这两处错误,维持原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一个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委托代理人:二零零三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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