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专业、统一、高效”的产权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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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建立“规范、专业、统一、高效规范、专业、统一、高效”的产权市场的产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新兴市场,已经越来越受到 许多资本市场参与者和学者的关注。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 中产生的一个独特现象,她诞生于改革开放的 20 世纪 80 年代,是在市场经济 体制对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置换中,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经济 战略性调整的进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经过近 20 年的探索、发展,其市场地 位初步确立,市场功能逐渐明确,市场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认同, 已经成长为我国多次层资本市场中重要的组织部分。近来年,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的呼声越来越来大,全

2、国很多省级产权交易机构 基本完成或正在进行省内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通过交易机构的整合,能够实 现共用一个交易平台、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将原本割裂的各级市场连接成为 一个大市场,实现辐射面更大,市场参与者更多,交易种类更丰富。本文试从 我国产权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并借此尝试在如何建立“规范、专业、 统一、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模式方面进行探讨。 一、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现状一、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现状最近几年,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非常迅速,产权交易额增长明显。从交易规 模上看,据来自中国产权市场年鉴数据显示,2009 年我国 320 家产权交易 机构的交易规模达到 5000 多亿元

3、, ,而同口径的上证和深证两所形成的国家性 一级资本市场(IPO)才 2000 亿元。2004 年2009 年间,长江流域产权市场、 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广州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市场和西 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共计成交 102945 宗,成交金额合计达到 10626.07 亿元。从 产权交易结构上看, 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正呈现出板块走势。譬如, 以上海为 龙头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自从 1997 年成立以来, 成员单位已由最 初的 29 家发展到 40 家; 2002 年由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 7 家产权交易 机构共同发起组建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范围已经覆盖了我国

4、 20 个省市, 共有 61 家成员单位; 青岛市产权交易中心发起组建了黄河流域产权交易共同 市场; 2004 年西部产权共同市场也相继成立。由此可见,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 区域边界正在被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所打破, 经济资源配置的空间比过去扩大了 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另外, 从产权交易项目看, 它已经包括实物资产转让、非 上市流通股权转让、招商引资、企业并购、股权托管等。从产权交易主体看, 有国有、集体、自然人、外资和民营企业等。产权交易市场不仅通过产权和股 权交易为企业融资服务, 同时也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 直接为中小企业融资和 注资。尽管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经过不到 20 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引人瞩

5、目的成 绩, 但由于在交易范围、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以及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不 足之处, 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不断进行深入探索, 努力寻找一条适合中 国国情特点和产权交易特点的道路, 建构起一个适合中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 市场体系。2 2、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 1、产权交易所功能定位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交易所功能定位不清,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产权交易所到底是以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应该定位在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还是市场化的中介组织机构?目前,全国 的产权交易所大部分是事业单位,有少部分实行企业制管理,有些产

6、权交易所实行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现行法律对产权交易所的性质应定位于服务机构还 是盈利机构也缺乏明确的规定。产权交易的政策性非常强,需要政府从政策上、法律上给予其明确的定义。 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及 2003 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 号令”)和各省级政府颁布的有关产权转 让的行政规章只是是确定定了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但是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 性质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义。由于产权交易所没有明确的功能定位,导致其 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界限不明、功能不一。自 1998 年对产权交易市场整顿以来, 产权交易所一度将角色定位为国有资产登记的管理部门和非上市公司股

7、权的有 形交易场所。但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日益活跃,很多产权交易所的功能和业务 超出了授权范围或公司章程,有的产权交易所甚至规避现行法律规定,默许小 额产权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也有的产权交易所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 只是给“手拉手”进来的企业办个登记手续而已,仅仅起到了信息撮合、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的作用。2 2、产权交易所设立过多过滥,盲目设立和经营无序问题突出、产权交易所设立过多过滥,盲目设立和经营无序问题突出许多地方不顾自身条件的不足,不考虑本地区经济的基本情况,盲目设立 机构,一些根本不具备产权交易条件的小市小县也仍保留着产权交易所,缺乏 全国总体布局观念,许多地区内交易所重复设置,不

8、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产 权交易市场的生存、发展是和大量的、具备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具有高专业水 准、高诚信度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分不开的。由于产权交易所设立过多过滥,而 专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和认证工作严重滞后,无法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提供具有专业技能的高素质人才;同时,对于进场从事咨询、评估、法律等专 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认证工作的不配套,使得各地市场的管理和经营水平参差 不齐、差异很大,加大了各地产权交易所的生存风险。有些产权交易所由于自 身条件不足,加之政策层面的限制,业务开展艰难、成交冷清,面临着较大的 生存压力;有的为求生存,不顾现行政策规定,在未与主管部门协商沟通的情 况下,贸然挺进,

9、突破国务院 1998 年 10 号文和证监会“三不”规定,将企业 产权挂牌进行拆细、连续性交易。3 3、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为了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 权益,必须有严格的政府监管和中介自律组织。我国产权交易的组织体系大体 由国资委、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市场(含中介)三部分组成。一是一些地方 国资监管机构有重“管理”轻“监督”的倾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用于“管 理”方面的精力远大于“监督”方面的精力。二是产权交易所的定性不明,往 往同时担负管理和服务两项职能,这种由产权交易所提供“一条龙”综合服务 的做法,在初期有一定的作用

10、,但长远来说并不规范,容易出现内幕交易等违 纪违规现象。1996 年,当时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颁布了“关于建立企业产 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资产发 1996 年 25 号文),中央政府也未象 监管证券市场那样设立全国性产权交易监管机构,除山东等个别省市明确指定 国资委作为产权交易所的监管部门,全国没有法律依据以形成统一的监管主体。 三是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不通。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很大程度上是某一个地方 较封闭的交易平台,各地方政府对该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没有一个相同的体制和统一的办法,有些地方疏于监督与管理,市场运作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盲目性和 无序性。在监督对象上,一些地方过多地考虑了对国有

11、资产经营者的监督,而忽视 了对行使出资者职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经常出现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做出决策,却由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况,使得产权 交易决策的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出了问题无人负责。在监督手段上,多“结果 监督”而少“过程监督”,常常是等交易完成后对交易结果审查一番了事,事 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多“内部监督”而少“外部监督”,一 些地方以保守秘密、保持稳定为借口,夸大国资管理、交易、经营机构之间的 内部牵制作用,排斥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多“审批管理”而少 “责任追究”,一些政府和有关部门往往既参与交易过程又行使交易监管,以 审批管理代替监督

12、,致使责任不清,无法实施责任追究。4 4、中介机构管理无序、中介机构管理无序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规范、不统一,很多地方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管理还 是沿用层层行政审批的老模式,而掌管审批的行政部门了解情况有限,无法对 众多中介机构实施有效管理,加上我国中介机构多数依附、派生于行政部门, 中介机构往往不是靠诚信和资质而是靠关系招揽业务,使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 一种无序竞争。中介机构的业务,如资产评估等,程序复杂、专业技术难度大, 而社会上真正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甚少,业务人才缺乏,所以办理产权交 易业务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加上中介机构对业务后果基本没有责任牵制, 给腐败分子内外勾结、中饱私囊提供了可

13、乘之机,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使 国有产权交易中的风险提高。( 二) 产权交易方式问题第一, 交易标的非标准化。国务院 1998 年 10 号文件下发后, 证监会对地方性产权交 易市场做出了“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规定, 简称“三不”规定。针对这 种情况, 产权交易方式只能采取“面谈”的形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 5 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P17)产权交易机构不能将国有股权拆细后连续交易, 因此, 产权 交易机构的作用主要是提供供求信息并促进交易的达成, 即所谓的“信息服务、撮合成交”

14、 的业务模式。由于不能连续交易, 减少了交易中的投机成分, 同时也由于交易周期长、成 本高而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这样做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整顿交易市场的秩序, 保护国有 资产和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在客观上却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第二, 交易手段行政化。 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事业法人单位, 一般都由政府直接投资, 由财政 部和国资委主管。虽然有些产权交易市场实行股份制, 市场化程度较高, 按企业法人运营, 但是仍然存在政府监管问题。无论是政府主管还是政府监管, 政府对产权市场的影响都是 很大的, 甚至有过分行政化倾向。据有关资料统计, 四川省自 1992 年以来, 企业的资产 重组、产权

15、交易业务, 真正通过产权市场运作的不到 10 亿元, 而 90%以上的企业资产重组、 产权转让业务, 基本上都是通过各级政府部门在具体操作,“拉郎配”现象很常见。第三, 进场交易约束软化。2004 年 2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第 4 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不 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P17)除了金融类企业与上市公司外, 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然 而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场外交易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相当普遍, 这一方面影 响了产权交

16、易市场经营机构的正常收入, 另一方面也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并且使对 国有资产的管理实际上落空。由于是场外交易, 往往不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交 易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 加之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 产权交易常常不计企业无形 资产的价值, 由此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所难免。特别是场外交易的非公开性和非透明 性特点,为内外勾结、暗箱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 三) 市场壁垒问题第一, 规则壁垒。由于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多从当地情况出发, 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产权 交易运行规则。这样做尽管便利了当地的产权交易, 但是却为异地交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影响了交易市场范围的扩大, 制约了产权交易的规模和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 这种特殊 的规则壁垒构成了市场垄断。第二, 利益壁垒。利益壁垒常常与行政干预有直接的关系。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许多 地区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的运作行为, 都与当地政府不适当的干预有着密切的关系, 甚至 本身就是政府投资兴建的, 其运作理所当然要受到当地政府利益的影响和干预。为了当地 利益特别是有关税收和人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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