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哲学论文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8432922 上传时间:2018-05-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内哲学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国内哲学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国内哲学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国内哲学论文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国内哲学论文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内哲学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内哲学论文(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1 / 6国内哲学论文国内哲学论文想要针对国内的哲学写一篇论文吗?那么相关的论文内容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国内哲学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浅析汉代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汉代儒家法律思想做为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新起点,对后世的影响延续了近千年直至清末。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内容及对法制的影响更加深入。 “八议” 、 “官当” 、 “准五服以制罪” 、 “存留养亲” 、 “重罪十条”等体现正统法律思想(主要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制度由礼制变为法律原则和条文,此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也充分地反映了正统法律思想的要求。因此该时期也被认为是法律儒家化

2、或说礼法结合的重要过渡时期。隋唐时期是正统法律思想发展的最高峰,法律制度完全反映了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精神。 “一准乎礼” 、 “得古今之平”的唐律被认为是正统法律思想的典范,也是整个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我们可以说,至此,经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的、对儒家法律思想的改造,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后,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两宋时期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做出调整,用以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北宋功利主义的兴起使得正统法律思想内越来越多的渗入法家传统,而南宋理学对儒学的重构,使得正统法律思想内法律价值开始走向绝对化和极端化。明清时期,正统法律思想开始走向僵化,因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条件,而最终遭到批判与唾弃,这是专制制

3、度强化和理学思想使然。正统法律思想在清末退出历史舞台,是“数千年未有之奇变”和“西风东渐”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笔者提出“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 “刑”要受到“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的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 ,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始有突破。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又以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经此一说,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

4、” “主次”关系,这看来小小的-范文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3 / 6变通之义,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一般来说,倡导“德主刑辅” ,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这也是明、清两代重典思想提出的依据。由此可见,重德轻刑的法律思想并不是正统法律思想的一贯主张。汉代以后, “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

5、, “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罗网,成为维系中国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礼”与生俱来的保守特性,也使中国传统法律于后来的千余年间少有更张,与中国社会脱节。另外,经董仲舒改造后而形成的新儒学,过分夸大了孔子儒学体系中的消极部分,完全成为封建统治者维护其政权的工具,实则限制了儒学的发展,把儒学引向了歧途。社会的没落,统治者不断收紧人民头上的紧箍,儒学完全成为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和限制人民身心的精神枷锁。 “董仲舒对儒学的改造将儒学的发展引向了歧途,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悲哀。”1结 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是世界文化及中华文化的一座含金量极高的宝库, “凭仁德为其

6、内涵的精粹” ,2以礼、法的外延构筑了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体系。先秦儒家思想和汉代儒家思想的这种差异,反映了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的转变。中国传统社会,儒家思想一统天下。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儒家用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传统德治对于封建宗法制社会结构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是“家国相通、忠孝一体的国家伦理和宗法和伦理的核心”1。正如前文所说,德治思想是先秦儒家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儒家的德治思想从诞生之日起就期望作为一种可以参考的统治模式,但直到孟子时

7、代也没有被统治者采用,原因就出在无论孔子或者孟子都没有找到这种思想与现实统治者的切合点。到战国末期,荀-范文最新推荐范文最新推荐-5 / 6子对传统德治思想作了彻底的改造,德治思想才成为统治思想中的内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在内容上一定程度地体现了民众的利益,但它们不过都是为了统治阶级能够长治久安而释放的怀柔声音罢了,在整个先秦时代乃至于后世,德治思想的发展过程中人民无法参与;德治思想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无法监督,从而使这种思想的进步失去了稳定性和可靠的支撑。统治阶级或者它们的代言人都不可能站在民众的角度发展这种思想,更不可能把这种思想推向民主的结局。封建社会建立并依附于德治之上的法治与现代社会的法

8、治不同,它“不是人与权力的相对分离,而是作为特殊等级的人与权力直接联系在一起。或者进一步说,是人对人直接运用权力进行统治”2。这在封建专制社会是合理的,符合历史潮流的,是促进了社会发展的。但是时代的进步使得这种“德主刑辅”的法律制度越来越不利于各种现实的需要,所以要求我们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以史为鉴,制定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治国方略。另外,笔者认为,对于先秦儒家礼法思想的研究,如何既能体会其深厚的文化意蕴,又能使其与西方具有进步意义的思想相互契合,从而发掘出其对学术界与当代中国的价值,这是现有研究中的一个急需填补的空白。参考文献:1 王喆.小议董仲舒的法律思想J .西部时报,2005.1:28.2 丁洁.试论儒家法律思想之形成与利弊J.齐鲁艺苑(山东艺术学院学报),2004.1: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文库 > 英语学习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