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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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贵阳阳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文文件件筑府发201268 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 部门: 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建 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2012 年 9 月 13 日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 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 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疏 老城、建新城”的指导方针,以二环四

2、路城市带为突破口,强力推 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全面实施 城镇化带动战略,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抑制投机投 资性购房,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满足各类购房需求,特提出如下措 施: 一、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二环四路城市带开发建设 (一)按照“简、优、限”的要求,着力提高项目服务的质量 和水平,实施精细化管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 事时限。 (二)确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二环四路城市带开发建设用地 指标,相关项目用地可以带规划方案招拍挂出让,增加项目建设透 明度。 (三)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 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企

3、业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 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 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 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市、区两级有权决定和支配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凡属国 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或减免; 减免采取先征后返、即交即返方式进行。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含项目中所有单体建筑)免征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

4、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配套商品房按标准的 30%缴纳。减免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 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六)严格管控规划区域,对违法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拆除,降 低建设成本。 (七)加强开发建设监管,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 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建立企业综合评定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综合评定级别,实 行相应的预售监管资金措施,对综合评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企业,在有实物替代的前提下,可实行即交即返(七个工作日内办 结),促使预售资金高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八)重点开发建设项目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均按高限标准给

5、予补贴,其中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每平方米 15 元、地源热泵建筑应 用每平方米 40 元,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每平方米 40 元。 (九)大型保障性安居工程、二环四路城市带和其他重点建设 项目,必须高标准配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优质的教 育、医疗服务。 (十)消防部门对大型城市综合体采取消防分段验收等支持措 施。 (十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安置房,列入基础设 施项目建设内容一次审批,确保基础设施项目与安置房建设同步进 行。凡企业投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建设项目, 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扩大保障安居工程覆盖面

6、 (十二)努力探索多元化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积极引导 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 20%的商业服务设施。项目用地 采取行政划拨方式解决,配建的商业服务设施可通过补交土地出让 金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十三)对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在我市已 缴纳社会保险的无房家庭,不受住房保障收入标准限制,可申请纳 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但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十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 合同缴纳 8%土地出让金,转为普通商品房。购房人或配偶可申请使 用住房公积金和存量补贴缴交土地出让金。

7、三、合理引导住房健康理性消费,满足各类购房需求 (十五)凡在我市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和首次购买住房的,根 据本人意愿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在购房区域办理入 户手续或居住证,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就业、入学和就医等同等待遇, 不受入住时间和购房面积的限制。 (十六)凡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以及二环四路城市带项目中涉 及房屋征收的房屋产权人购房,金融机构在风险收益平衡的基础上 给予基准利率下浮优惠。 (十七)加大公积金对购买普通住房的支持力度,并采取以下 措施: 1.扩大公积金贷款投放资金规模,在原 20 亿元贷款资金计划的 基础上增加 8 至 10 亿元资金用于发放住房贷款。2.降低公积金贷款购买

8、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职工家庭(包括 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为 20%。 3.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个人和单位均按 12%缴存 比例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良好、具备较强还款能力 的职工,购买自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 50 万元。 4.积极支持人才住房消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 引进人才,可在一次性补缴 12 个月住房公积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 款。 (十八)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 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 减按 1%税率征收契税。 (十九)为促进产业发展,给投资者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凡购买商业、办公用房金额每满 500 万元,并在我市开办企业(公 司)或经营,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可不参加摇号直接申请一个小汽 车专段号牌。 (二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本措施试行一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9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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