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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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 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 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苏式民法调整 对象定义的沉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 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 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内容提要 本文在 27 个苏-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 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俄产生的 3 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 新平行线说;然

2、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交情况,分为继受、改 造、更新、放弃规定 4 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 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不对称平行线说 商品经济说 新平行线说本文力图做一项民法考古学研究,致力于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在苏一俄本身及其 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我用“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术语指称 3 类国家。第一类是 14 个前苏联 加盟共和国,它们是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立 陶宛、爱沙尼亚、拉托维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

3、乌 兹别克斯坦。第二类是所有的华沙条约成员国,它们是捷克斯洛伐克(后来分裂为捷克 和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东德。第三类是前苏联 的传统意识形态同盟者,它们是越南、朝鲜、古巴、中国、塞尔维亚。这一国别清单告诉 我们,我是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和现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范围内考察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 浮问题,这一必然的工作进路暗示了主题与意识形态、冷战的关联。在常人看来为技术性 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本身确实沾染了意识形态和冷战的色彩。由于东欧剧变,许多现行 的社会主义国家转化为前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欧盟、北约,从而从属于另外类型的意识形 态,这一变故为我们观察民法调整对象理

4、论随意识形态的演变而演变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本文是一项微观的大视野研究。 “微观”,是相对于我的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 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一文 而言的,它以 12 万字的篇幅力图展示前苏联密切联系国民法典及其有关背景的方方面面, 本文仅涉及这些国家民法典中的一个问题;“大视野”,指它涉及的国家众多,达到 27 个。 为何追求大视野,尤其在我不懂俄文的前提下?我的回答是,只有尽可能多地穷尽选言枝, 才越有可能把握问题的全景,从而作出科学的判断。但对穷尽选言枝的追求将遭遇资料、 语言掌握不足等等障碍,但在国内俄语人士和国外友人的帮助下,它们都被超越

5、了,不妨 说本文是一个团队的合作结晶。本文不是一项纯粹的外国法研究,因为中国在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行列中,在民法 调整对象问题上直接取法前苏联。所以,本文对具有社会主义背景的外国法的有关问题的 研究直接服务于改进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学说的目的,采用的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邻 山之石,特别可以攻玉”的理路。所以,不妨把本文理解为为未来民法典的操作者在选择是 否规定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以及在做积极选择后决定如何规定这一问题时据以参考的半个比 较法研究报告。一、前苏联一俄罗斯自身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变迁在谈论从 1917 年十月革命至今的俄罗斯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史之前,谈谈革命前时期 的这方面状况是有用的,

6、因为两者之间有关联。沙皇尼古拉一世在位时期(18251855), 诞生了 1832 年俄国法律-汇编 ,其中的第 10 卷就是相当于民法典的民法汇编,它包括 亲族之权利义务、一切财产上权利取得及保守之顺序、取得并保全财产上权利之顺序、契 约书上之义务 4 编。第一编只是一个干干净净的家庭法,该草案无主体制度之设,这样的 原因有 :其一,起草者受萨维尼的影响,把这一制度看作公法性的,不愿把它放在一 部完全的私法典中;其二,在这一汇编的公法部分,可以找到主体制度的地盘。十月革命后至今,前苏联一俄罗斯共产生过三个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第一是不对称平行线说。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历史开始于 1922 年

7、苏俄民法 典 ,但它无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正面规定,其第 3 条仅从反面规定民法调整对象,声言 “土地关系、由雇佣劳动所产生的关系、家庭关系,都由专门法典调整”,换言之,形式意 义上的民法不调整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和家庭关系。这是一个对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 中创立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平行线说的重大改造,因为平行线说认为上述三 种关系都由民法调整,土地关系和劳动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家庭关系属于人身关系, 苏俄 民法典把财产关系斩去两截,把人身关系斩去一截,导致这两种关系长短不一。由此把 传统的平行线说改造为不对称平行线说。苏俄民法典为何排除三种关系?就土地关系而言,1917 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

8、维 埃政权就颁布了土地法令 ,宣布土地国有。此后,土地使用采用行政划拨制,土地不再 是商品,因此,它的法律调整问题从民法转归行政法。就劳动关系而言,它被排除出民法 的理由差不多: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再被认为是商品。就家庭关系而言,首先要说 的是,十月革命后的俄国人否定婚姻制度,认为它是对妇女进行私人占有的形式,要予以 废除,1917 年萨拉托夫州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发布法令,宣布“自 1918 年 1 月 1 日起 17-30 岁未婚的妇女都是人民财富”,所有的无产阶级的男子都可以在交纳一定的人民教育基金后 每周不超过 4 次获得对妇女的“使用权”。在弗拉基米尔州也有类似法令,宣布未婚的 18

9、 岁 以上妇女都是国家财富,且必须到自由爱情局登记,19 到 50 岁的男子都可以不依赖于妇 女的意愿为自己挑选女性,在维特州也有类似的法律,宣布“所有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法令的 人都是人民公敌和反革命分子”。必须注意,杯水主义的主张就是在那时候出现的。但到了 1950 年代,苏联人对婚姻的看法由否定转为神圣化。按布拉都西的说法,家庭关系被排除 于民法调整对象之外是因为它相对于资产阶级民法的特殊性,这种民法把婚姻家庭关系从 属于金钱,把婚姻看作交易,把子女看作家长权的客体,而苏维埃家庭关系不但具有这些 属性,而且它还贯彻国家巩固家庭、保护母性及儿童的政策。因此,把家庭法单立之后, 它就免受民法的铜

10、臭味之害了。总之,三大关系的共性是非商品关系。排除它们后, 苏俄 民法典就只调整涉及商品的关系了。确实,这一法典就是放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 新经济政策的结果。所谓的新经济政策,就是搞市场经济的政策。而战时共产主义是排斥 任何法律的,不独民法。到了 1950 年代,前苏联民法学界开始正面讨论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得出的结论体现 为布拉都西和坚金分别主编的苏维埃民法的典型表述,前者谓:“苏维埃民法调整社会 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关系着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后者谓:“苏维埃民 法的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不过也“调整某些人身的、非财产的关系”。此说有 两个特点。其一,在盖尤斯学说

11、的基础上把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掉位, “财”前“人”后;其二, 把人身关系“小化”和“转化”。 “小化”,指去掉人格法和身份法,只包括人格权和创作权。坚 金的定义甚至把人身关系排除在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正式表述之外;”转化”,指把人身关 系改叫“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种改名具有实质的意义,因为 盖尤斯所 言人法或人身关系法指主体法和家庭法,而人身非财产关系不包括主体法和家庭法,只包 括两个人格权法。就不包括主体法而言,前苏联有其传统,1832 年的俄国法律汇编第 10 卷就是如此。这样的安排把人身关系又斩去一截,使两条平行线更不对称。就该定义承 认的两个人格权而言,第一个人格权是自然

12、人对其自身精神要素享有的权利,例如姓名权;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 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 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苏式民法调整 对象定义的沉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 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 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第二个人格权是所谓的作者人格权,这两者与盖尤斯所言人法风马牛不 相及。不独此也,这两种人格权还要以与财产关系相关为条件才能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 何谓与“与财产关系相

13、关”?创作权的行使会引起财产收益是也!从逻辑上推演,其行使不导 致财产问题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是不归民法调整的,由此进一步限缩了人身关系的范围。通 过上述种种举措,苏联完成了对平行线说的本土变造。第二是商品经济说。1961 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 1 条规定:“苏维埃民事立 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 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相较于以前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这一定义不过是把不对称平行线说 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加上了“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的定语。实际上,这个定语无甚新 意,因为苏俄民法典排除三种关系的理由无非它们并非商品货币关系,反言之,被民 法调整

14、的都是商品货币关系。尽管如此, “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之定语的添加还是有 意义的,按前苏联学者的说法,它强调的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表 现为交换的有偿性。这一定义产生在赫鲁晓夫执政时期,没有史料告诉我们当时的苏联想 取消计划经济进入商品经济,而且, “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的定语与“在共产主义建 设中”的另一定语矛盾,因为共产主义的实现意味着消灭商品货币。所以,这个定语颇为费 解。按中国的话语体系,商品经济是计划经济的对立物,这种经济的核心理念就是按价值规律办事。事实上,后来的中国学者正是接受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 1 条的启示,把民 法的调整对象解释成商品经济,清算了

15、计划经济性质的民法理论,为市场经济的民法理论 开辟了道路。但从技术上说,给财产关系加上“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之定语是一个 退步,因为这样限缩了财产关系的范围不加这一定语的财产关系当然大于加了这一定 语的财产关系矮化了民法。第三是新平行线说。所谓新平行线说,是相对于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二分式结 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做法,采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 做法。它体现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和第 3 款中:“1、民事立法确 定民事流转的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以及因智力活动产生的专有权利(智力 财产)的发生根据和实现的程序;调整合同和其他的

16、债以及其他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的人 身非财产关系,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3、人的不可 转让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除非从这些非物质利益的实质中得出不同结论, 均受民事立法的保护。 ”这一定义的第 1 款首先把传统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改造为“民法的确 定和调整对象理论”。 “确定”适用于静态的民法事项,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一人格,以 及所有的绝对权的发生依据和实现程序,所有这些都属于纵向关系。 “调整”适用于民法的动 态事项,即合同关系和其他相对权关系。其次,它把确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民法首要的 工作任务,这是不对称平行线说不管不顾的内容,因此,这一成分在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 的出现不仅改变了苏联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财”前“人”后的格局,而且也部分地改变了 同一理论的“财”大“人”小的格局。第 3 款涉及的是前苏联民法理论讲的不由民法调整的与 财产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现在它承认民法调整这一方面,进一步改变了“财”大“人”小 的格局,过去不对称的两条平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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