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行政处罚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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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浅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浅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On the relatively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系 名: 人文科学系 专业班级: 法经 09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讲 师 2011 年 12 月目 录引 言.2 第一章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及产生背景.2 1.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产生背景 .2 1.1.1 政出多头,执法效率低.3 1.1.2 执法队伍过多,财政负担重.3 1.1.3 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现象严重.3 1.1.4 执法力量分散,基层力量不足,管理难以到位.3 1.2 相对集中行

2、政处罚权制度的构成要件 .3 1.2.1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3 1.2.2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 .4 1.2.3 只能是相对集中,而非绝对集中.4 1.2.4 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4 第二章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理论困惑.5 2.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 .5 2.1.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5 2.1.2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违反了行政职权不可转让原理.5 2.1.3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非完整意义上的行政主体.6 2.1.4 单纯集中行政处罚权不符合行政权运用规律.6 2.2 相对集中行政

3、处罚权违背了法律优先原则 .6 2.3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 .7 2.4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违背了法制统一原则 .7 第三章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现实反思.7 3.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付诸实施的依据 .7 3.2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并没有取得实质效果 .8 3.3 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给行政管理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8 结 论.8 致 谢.9 参考文献.101浅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专业班级:法经 09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职 称:讲 师摘要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行政执法改革措施,是依据行 政处罚法的规定而实行的一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处罚法

4、第 16 条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该项制度成为目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依法行政和政府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管理权可以分离,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关键词 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 理论困惑 现实反思On the relatively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Abstract Relatively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in recent years develo

5、ped 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 is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to implement an administrative system. Article 16 of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to establish a relatively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system, the system become

6、an important mean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one of the relatively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law and system reform of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t will help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execu

7、tive relativ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can be separated, for the relatively centralized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system is established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concentration theoretical confusion引 言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

8、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为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改革我国行政处罚体制、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的重要里程碑。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的颁布,为这项改革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其因此而发展迅速。但理论界、执法界对其缺少关注和探讨。第一章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及产生背景目前,我国学者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界定是这样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

9、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由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先规定的。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1.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产生背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国家首先确定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主要是因为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立法步伐的加快,涉及城市

10、管理的门类不断细分和增多,现行的法律体制越来越难以适应城市行政管理的需要和法治的要求:1.1.1 政出多头,执法效率低由于行政管理门类划分越来越细,一个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和多个行政管理领域。而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是执法机构职能单一,遇到违法事件“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一个执法机构无法一次性作出处理。1.1.2 执法队伍过多,财政负担重近二十年来,我国加快了立法的步伐,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由于立一个法就成立一支执法队伍的惯例,导致执法机构越来越多,加上各地在机构设置上往往上下对应,造成机构上下重叠,队伍越来越庞大,财政的负担也越来越重。1.1.3 交叉执法,重复处罚现象严重由于

11、许多地方执法机构上下对应,执法机构过多,加上某些事项权属划分不明,以致多头检查、重复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大盖帽满天飞, “九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 ,一条马路几家管,一起违章几家罚,群众意见大,政府形象也受到了影响。1.1.4 执法力量分散,基层力量不足,管理难以到位现代管理学认为,管理者的层次越高,管理的事务越宏观、抽象;管理者的层次越低,管理的事务越微观、具体。在城市管理中,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事务越来越重。各地执法人员虽然不少,但过于分散,形不成合力。1.2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构成要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构成要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应当由以下

12、四个方面要件构成:1.2.1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籍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我国,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之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的是“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因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组织。1.2.2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在我国,哪一类、哪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哪一些职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

13、必然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制。否则,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就无从取得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此处的“决定”就是一种法律程序。一个行政机关只有通过有权机关的“决定” ,才有可能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而实现行政处罚权的集中。1.2.3 只能是相对集中,而非绝对集中新华词典解释“相对”这个词“是属于哲学范畴,与绝对相对,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 。正确理解“相对集中”的内涵,务必要搞清什么是当前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类问题无非是无证商贩随意摆摊设点、车辆乱停乱放、随意张贴小广告、支棚搭架、乱吐乱扔乱倒、乱搭乱建等等,是管也管不尽的城市问题的疑难杂症,是常见病、多发病。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并非没有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因为主管部门太多,或者是人手少,或者是无经济效益,或者是认为“这是小问题” ,而不愿管、不想管。1.2.4 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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