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范围界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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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范围界定原创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 值和意义。笔者认为,不起诉制度至少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现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还有一个重要 的原则就是诉讼经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 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 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 这一目标1。这就是说,法律程

2、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 序法的刑事诉讼制度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 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 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 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 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 法,尤其在二战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观念的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

3、响,开始 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改造,更加重视一般预防,在采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 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西方各国战后大都实行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 ,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而适用刑罚,可以采用保安处分、社会监督等其他手 段来代替2。刑诉制度应反映和体现刑法思想。战后的现代刑法思想反映在刑诉制度上, 就是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在起诉程序中赋予检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这种 思想在刑诉制度上的体现。(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 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被

4、追究刑事 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尽早使之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 不起诉正是适时地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害人来讲,不起诉终止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似乎不符合被 害人的利益,但正确的不起诉并不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是以追究名符其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为前提,与此同时,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 件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法律允许被害人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决定,这就从制度 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二、不起诉的范围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 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5、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绝对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1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 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1.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且亦将 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刑法第 116 条“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 这种条件下,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

6、节又是与社会危害 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 危害,法律就没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 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76 条、第 77 条、对追 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 则。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

7、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 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 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 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 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 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 追究其刑

8、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 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微罪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的内容相似于原刑诉法 中免予起诉的适用内容。修改后的法条中,加上“犯罪情节轻微”从而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 的性质。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 学的。与绝对不起诉相对,这种情形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作出不起诉,而是”可以”作出 不起诉。因此,微罪不起

9、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三)存疑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第 140 条第 4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 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 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新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认为这是吸取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容4。与此相 关,在第 162 条第(3)项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样,疑罪从无与存疑不起诉协调一致,共同体

10、现了刑 事诉讼法第 12 条的精神,有益于保障人权。存疑不起诉也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 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裁量权。 (如网 站转载敬请注明作者)参考文献1 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159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53 David Kaye.The Laws of Probability and the Paradox of the Gatecrasher.ARIZ. ST. L. J.1981:6274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1论文关键字:不起诉制度,理论价值,范围界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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