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会计师 经济法 章节考点讲解 专题八 消费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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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题专题八八 消消费费税的税的计计算算【考点考点 1】1】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 方面的(用于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 ,视同销售,在移送使用时纳税。2.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的界定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 助材料进行加工。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 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

2、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由受托方按照销 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 (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 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 回后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5)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6)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增值税时,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7)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8)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 定抵扣。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 4.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含以旧换新)业务的, 在零售时纳税。【解释】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 、包金(银) 首

4、饰,以及镀金(银) 、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均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 纳税。 (4)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仍在生 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5.卷烟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考点考点 2】2】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销售

5、额是否含增值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价内税)和增值税(价外税)的计税依据 是一致的,其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考点考点 3】3】价外费用价外费用(1)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不属于价外费用。 【考点考点 4】4】包装物包装物(1)销售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一并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押金(酒类包装物押金除外)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一般不征税。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

6、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解释】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取就要计入销售额征税。 【考点考点 5】5】视同销售视同销售(1)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无偿赠送他人) ,按照纳税 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考点考点 6】6】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

7、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 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考点考点 7】7】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1)自己生产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 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2)委托加工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

8、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 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 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 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 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

9、消费税定额税率 【考点考点 8】8】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

10、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解释 1】汽车制造厂将外购的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在计算小汽车的消费税时,汽车轮胎的消费税不能抵扣,因为汽车轮胎与小汽车分属两个不同的税目,不能跨税目抵 扣。 【解释 2】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从价计征消费税) ,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 的消费税税款。 【解释 3】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 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 ,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 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解释 4】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

11、, 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准予抵扣的数量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 数量”计算。 【解释】在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 通过认证的,可以全额抵扣,与“生产领用数量”无关。 【考点考点 9】9】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 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

12、,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 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案例 1】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 年 4 月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甲酒厂委托乙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粮食白酒 10 吨(乙酒厂无同 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生产该批粮食白酒的材料成本为 50000 元(不含税) ,取得乙酒厂开 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 20000 元。(2)销售

13、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2009 年 8 月购进自用) ,取得价款元(含税) 。(3)2 月份购进的生产用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 40000 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 9300 元)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20、定额税率为 0.5 元/500 克;损失 原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甲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案例 1 答案】 (1)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000200000.5

14、102000)(120) 200.510200030000(元) (2)甲酒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应缴纳的增值税(14) 4504000(元)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购进的增值 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甲酒厂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0009300)179300(17)75919(元) 【案例 2】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 年 4 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向农业生产经营者购进烟叶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为 400 万元,缴纳 烟叶税 100 万元;支付运输

15、费用 10 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2)领用自产烟丝一批,生产 A 牌卷烟 600 标准箱; (3)销售 A 牌卷烟 300 标准箱,每标准箱不含税售价为 1.35 万元;将 10 标准箱 A 牌 卷烟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 (4)购进税控收款机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 万元、增值税 1.70 万元; 外购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 万元、增值税 0.17 万元; (5)因管理不善导致外购的一批已税烟丝毁损,账面成本为 15 万元(含运费成本 0.93 万元) 。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A 牌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 36,消费税定额税

16、 率为每标准箱 150 元;相关票据已经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认证;不考虑烟叶的价外补 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1)外购烟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直接销售和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购进税控收款机和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4)损失烟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该企业 4 月份国内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 (6)该企业 4 月份国内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 【案例 2 答案】 (1)外购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0100)1310765.70(万元) (2)直接销售和视同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35(30010) 1771.15(万元) (3)购进税控收款机和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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