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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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

2、释,并作了显著标识.7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 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津贴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3、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住院 7.4 同一次住院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7.10 医疗事故 7.11 非处方药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康复治疗 7.18 牙齿治疗 7.19 有效身份证件 7.20 未满期净保险费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

4、疗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投 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 1.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 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

5、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日与 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提供的保障 2. 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津贴 2.1 住院日额津贴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津贴以 10 元/日为单位。本附加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 的住院日额津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

6、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7.1)事故在医院医院(见7.2)住院住院(见7.3)治疗, 本公司将 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减去4天的免赔天数)和本附加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津贴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计算公式为: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4)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大于4天, 本公司在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对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扣除一次4天的 免赔天数,如果累计的实际住院天数小于约定的免赔天数,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7、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多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在 每次计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时均会扣除一次4天的免赔天数。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终 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次日起90日内的住院,本公司仍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本附加合同终止日 次日起90日后的住院,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同一次住院(见 7.4)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 高以 90 日为限。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 2.4 责

8、任免除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或者中国境外的国家、地区接受治疗;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 (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7.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见 7.9);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9、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见 7.10)、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 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1)不在此限;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 7.12)、跳伞、攀岩(见 7.13)、 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14)、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特 技表演(见 7.16)、赛马、赛车; (10) 疗养、康复治疗康复治疗(见 7.17)、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牙 齿治疗(见 7.18)、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

10、的整容手术;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2)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 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3. 保险金的申请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指定被保 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11、,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7.19);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4)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历;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

12、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3.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

13、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14、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 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5.1 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 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

15、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 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0)。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 适用主合同条 款 6.2 适用主合同条 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3) 被保险人变动; (4) 合同内容变更; (5) 联系方式变更; (6) 争议处理。 7. 释义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1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 属于意外伤害。 7.2 医院 7.2 医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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