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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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领取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 烟花 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证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工作人员人身伤残或死 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 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

2、)失踪赔偿金; (三)伤残赔偿金;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 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除外责任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冲突、叛乱、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征用、扣押、罚没、查封; (三)地震、核爆炸、核污染、核辐射; (四)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 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七)被保险人的工

3、作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驾车及无照驾驶各 种机动车辆所致的自身伤残或死亡。第五条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 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免赔金额。 第六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限和保险费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八条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 按短期月费率系数计算收取保险费。 保险期限超过一年 的

4、,每满 12 个月,则按一个年度保险费计收,尚有不足一年的,另按短期月费率系数计算 收取保险费。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度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短期月费率表短期月费率表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 (三)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赋予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权的县级 以上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 (四)伤亡、失踪人员名单; (五)发生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失 踪的,需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机关证明确系失踪的证明文件; (六)发生人员伤

5、残的,需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七)经法院判决、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的,应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 (八)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与确认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文件和 费用单据。 第十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但不得超 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 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一)死亡、失踪: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6、列明的每人伤亡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二)伤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中的伤残等级,在本保 险合同所附伤残赔付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赔偿限额的数额内赔偿。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 偿。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 他人以其名义投保, 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

7、 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 偿金额。 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上述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款的, 保险人有权追回应由其他保险 合同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 使而消灭。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月份123456789101112 费率系数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详细说明条款的内容, 特别是有关责任 免除的部分。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

8、赔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并将核定结果通知 被保险人。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 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 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 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款通知书。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业务和个人隐私, 负 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

9、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的其他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足额交纳保险费。 投保 人未按时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交纳保险费的, 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 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及人员的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 产和劳动保护

10、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措施, 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采取措施排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 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 (一)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

11、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伤亡,使受伤人员 得到及时救治。 (二)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 勘。 (三)在七日内或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期限内书面向保险人说明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和 人员伤亡情况。 第二十三条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 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变更与终止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四条保险期限内, 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出具批单进行批改。 第二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

12、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 保险费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退还全部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计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并退还 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 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并退 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保险期限届满,本保险合同终止。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

13、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保 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订立合同时约定仲裁机构的,提交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释义: 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 用工期限、年满十八周岁 的劳动者。 生产安全事故: 致人伤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或国家赋予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权的县级以上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的 事故。伤残赔付比例表伤残赔付比例表项目伤害程度赔偿比例 一一级伤残100% 二二级伤残80% 三三级伤残65% 四四级伤残55% 五五级伤残45% 六六级伤残25% 七七级伤残15% 八八级伤残10% 九九级伤残4% 十十级伤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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