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租赁进口飞机大修费用进口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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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关总署于 2011年 8 月 31 日发布 2011年第 55号公告(以下简称“55 号 公告”),进一步对租赁进口飞机大修费用的进口税收处理进行了明确。 55 号公告对相关租赁类型、 相关维修检修活动的类型以及缴纳相关进口税 收的时限和程序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指引。这里的“进口税收”是指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5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5 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以及我们对此所作的讨论如下: 背景背景 海关总署曾于2010年7月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 (以下简称“47号公告”) 对租赁进口飞机大修费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在飞机租赁 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检修(即 “

2、大修”)费用,无论发生在境 内或境外,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47 号公告还规定,对于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约定, 在合同规定为出租人承担的国内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视为 间接支付的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有关 47号公告的具体内容,请参阅毕马威中国快讯 2010年第 10 期。 中国快讯中国快讯 : : 金融服务专题金融服务专题 第第八八期期 二零一一年二零一一年九九月月 租赁进口飞机大修费用进口税收处理明确租赁进口飞机大修费用进口税收处理明确 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 55 号,2011年 8月 31日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

3、 2010年第 47 号,2010年 7月 19日发布 2011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租赁租赁范围范围 55 号公告规定,47 号公告中所称“租赁”是指经营性租赁。这意味着融资 租赁模式下进口飞机的相关大修费用不可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 大修大修类型类型 根据 55号公告的规定,47号公告中所称“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

4、承 租人承担的维修检修”,是指针对飞机下列五部分进行的检修(以下简称 飞机大修): 机身 起落架 辅助动力装置(APU) 发动机 发动机时寿件 特别是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根据飞机生产厂商的要求进行的下列维修活动: 飞机机身结构检修 发动机核心机深度维修 发动机时寿件更换 辅助动力装置性能恢复 起落架翻修 费用种类费用种类 根据 55号公告的规定,飞机大修在境内进行的,下列费用不计入完税 价格: 承租人所支付的,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等国内税收 境内生产的零部件和材料费用 已征税的进口零部件和材料费用 承租人在实际送大修前对外支付飞机大修储备金的, 海关暂不征收税款或 保证金。 缴纳进口税收时限缴

5、纳进口税收时限 费用种类费用种类 纳税时限纳税时限 大修费用 承租人应在支付大修费用后 30 日内向其主管海 关申报缴纳相关进口税款 承租人负担的国内税收 为某一次支付的租金而代缴的国内税收,应 随下一次支付的租金一同向主管海关申报 缴纳相关进口税款 为支付最末一期租金而代缴的国内税收,承 租人应在代缴国内税款后 30 日内向主管海 关申报缴纳相关进口税款 2011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

6、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退租时, 海关审核飞机大修费用的最终实际结算情况, 根据实际结算费用调整的情况征税或退税。经审核需要退税的,海关按承 租人此前最后一次申报租金征税时适用的税率、汇率计算应退税款。 境外大修境外大修相关相关进出境程序进出境程序 出境 飞机运往境外进行大修的,承租人应在出境的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租赁合 同规定的大修货物”。 复运入境 飞机大修在境外进行后复运入境的, 承租人应在进境的报关单备注栏注明 “租赁合同规定的大修货物”。 承租人需按以下方式办理进境手续以在复运入境时享受免税待遇: 监管方式:修理物品 征免

7、性质:一般征税 征免方式:全免(注释一) 注释一:送往境外进行维修检修的飞机及其零部件,若进境时不能证明属 于租赁合同规定的大修的,海关按“修理物品”的相关规定办理征税进口 手续。 承租人在主管海关集中办理大修费用纳税手续时, 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 此前飞机在境外大修后进境申报时的报关单编号。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47 号公告自 2010年 7 月 19 日起实施。在 47 号公告实施之前租赁合同尚 未履行完毕的,海关不再对已履行完毕部分的已征税款进行调整。对于租 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47 号公告应该适用。 毕马威观察毕马威观察 55 号公告旨在解决地方海关和承租人自 47 号公告发布一年

8、多的时间里时 所遇到的一些具体执行问题。 此外, 55 号公告还强调承租人应仔细处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否则承租人在 大修后将飞机复运入境时可能无法享受免税待遇。 建议承租人继续向海关反映在执行47号和55号公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 便海关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2011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业, 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北京北京 本刊物所载资料仅

9、供一般参考用,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个别情况而提供。虽然本所已致力提供准确和及时的资料,但本所不能保证这些数据在阁下收取本刊物时或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 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本刊物所载资料行事。 2011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 2011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企 业,是与瑞士实体 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 “毕马威国际“ ) 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标识和 “cutting through c

10、omplexity“ 均属于毕马威国际的注册商标。 何坤明何坤明 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 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电话:+86 (10) 8508 7082 赵彤赵彤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08 7515 何超良何超良 合伙人 电话:+86 (21) 2212 3406 卢奕卢奕 合伙人 电话:+86 (21) 2212 3421 张豪张豪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08 7509 何博礼何博礼 (Nigel Hobler) 合伙人 电话:+852 2143 8784 甘兆年甘兆年 (Charles Kinsley) 合伙人 电话:+852 2826 8070

11、譚培立譚培立 (John Timpany) 合伙人 电话:+852 2143 8790 邢果欣邢果欣 合伙人 电话:+852 2978 8965 孔達信孔達信 (John Kondos) 合伙人 电话:+852 26857457 艾柏熙艾柏熙 (Chris Abbiss) 合伙人 电话:+852 2826 7226 包迪云包迪云 (Darren Bowdern) 合伙人 电话:+852 2826 7166 香港香港 转让定价转让定价 伍耀辉伍耀辉 合伙人 电话:+852 2143 8709 香港香港 中国税中国税 上海上海 古军华古军华 合伙人 电话:+86 (10) 8508 7095 联系我们 香港香港 利得税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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