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学案例复习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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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案例 2004 年 6 月 3 日,张某在上海某超市购物,在其走到出口处被超市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在怀疑他偷东西,当众多次搜查其衣袋,但未发现什么。围观的人指指点点,张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分析分析保安人员不具有搜查公民身体等公安机关特有的侦查权,因此,保安人员的行为不合法。具体而言: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保护,只有国家规定的机关才能依法行使搜查权,企业、商场没有这种权力。张某可以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案例案例 2004 年 6 月 10 日,陈某在超市购物,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一包价值 120 元的婴儿

2、纸尿片带出商场,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陈某当即表示认罚,自愿按店堂告示“偷一罚十”罚款。事后反悔,要求退回多收部分钱款,商场认为“罚款”系陈某自愿所为,不予退款,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回 1200 元“罚款” ,赔礼道歉并赔偿 1 万元精神损失。分析分析“偷一罚十”是我国众多商家的撒手锏,但是,这一手段从一开始就争议不断。超市“偷一罚十”的告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无法律约束力,顾客无义务遵守告示内容。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法只能由特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企业不享有行政处罚权,顾客即使承认偷盗,商场罚款行为仍然属违法行为。陈某不能要求精神赔偿。超市可以将顾客的违法行为转化为对商场的民事赔

3、偿,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协商赔偿,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案例案例吉林省白山市民警孙振国 2004 年参加司法考试,因法理试卷与不同考场的另外 11 名考生试卷 95雷同。司法部作出处罚决定:成绩无效,2 年内不得参加司法考试。孙振国认为,司法机关无证据证明自己有作弊嫌疑,遂将司法部告上法庭。分析分析司法部门确有理由怀疑,可以继续调查,继续怀疑。但仅是怀疑而已。如果没有充分证据,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违反行政程序。孙振国正是从程序公正入手来追求实体公正。对他的起诉,法院是不能驳回的。辨析辨析 1、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是行政法规的总称。 3、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是行政法在形式上的

4、特点。4、所有司法解释都是行政法的渊源。5、行政法学以行政法为研究对象,而行政学以行政管理为研究对象。 案例案例王某骑自行车经常违章穿红灯。一天,王某在穿红灯时被警察张某拦下。鉴于以往对穿红灯的人仅仅给予警告或罚款,效果不好,张某这次改变了方法,他责令王某在路口管理三个小时的交通以代替 10 元罚款。事后问王某的感受,王某认为这种方法给他的教训很深,自此他再也不违章穿红灯了。你认为警察的做法: 合法合理2 合法但不合理 合理但不合法不论是否合法合理,只要有效,就是好行为分析分析正确选项应该是合理但不合法。说它合理,是因为它确实有效,能教育违法者并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

5、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采取如此处理方式。我们必须将合理的措施及时通过立法将其提升为合法的措施。案例案例 2004 年 6 月 20 日,某汽车驾驶员胡某开车拉一车鲜鱼送往一市场。撞上拉板车的卞某。卞某大腿轻微擦伤。胡某见状,立即停车扶他去附近一家医院包扎伤口。卞的儿子与公安分局某警察关系密切,便由该警察出面,扣留了胡某的汽车。胡某请求先让其将活鱼送去,且表示卞某的治疗费等由他承担,决不赖账。但该警察死活不允。胡哀求无效,无奈只好回家取现金来赎车。这样一耽搁,整车鱼大半死亡,造成很大损失。胡某认为是公安人员的行为造成了这一结果,于 2004 年 7 月 3 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安分局赔偿损失。

6、分析分析本案例中的警察显然违反了行政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首先,碰撞事故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不予处罚。其次,没有根据客观实际(运输的是活鱼)作出处理,违背合理原则。辨析辨析 1、合法性原则中的“法” ,是指宪法和法律。2、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权被滥用和越权等现象的存在。下列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是:下列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是:A 甲乙二人在公共场所口角争吵,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拘留 15 日B 李某经城建局批准建 3 层楼房,但李某擅自造了 5 层。城建局以其违章责令拆除全部楼房。C 某市文化局打击盗版,要求把盗版者打得倾家荡产,防止再犯D 某地建核电站论证后认为影响环境,而

7、改用成本低的风力发电上海师大一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遭到有关部门拒绝,欲提起行政诉讼,他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上海师大一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遭到有关部门拒绝,欲提起行政诉讼,他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A 国务院学位办 B 上海市教委C 上海师范大学D 上海师大学位评审委员会案例案例甲供销社向外省某农资公司购买化肥 100 吨。在销售过程中,县工商局市场检查所经检验,认定供销社所销化肥为伪劣产品,遂以县工商局市场检查所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剩余化肥 95 吨,并处罚款 10000元。甲供销社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市场检查所无权行政处罚,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县工商局市场检查所辩称,该所是根据

8、县工商局和县人事局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县工商局之下的独立建制的机构,有权以自3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法院经审查该所设立文件,果然如县工商局市场检查所所言。法院遂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判决。分析分析第一,行政机关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它必须依据法律而设立,否则就是不合法的。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内部机构,如本案例中的市场检查所就是县工商局的内部机构。第二,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作为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而存在,行政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它对外所从事的活动必须以其所在的机关名义来进行。本案中,市场检查所是县工商局的内部机构,因而是代表工商局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9、,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所以,检查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甲供销社作出行政处罚。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本案中,法院以县工商局与县人事局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错误的。案例案例王某是某高校法律系二年级学生,寒假期间,他在宿舍私自接上电线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室内双人床铺烧毁,其行为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炉的规定。学校给予王某记大过的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400 元,同时,学校后勤处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王某作了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王某对此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分析分析 1、高校是一个教育事业单位,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行政主体

10、的身份从事“公行政”管理活动。学校为组织教学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而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属于“私行政”范畴,因而,在“私行政”范围内,学校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师生员工等内部相对人有权进行处理。本案中,王某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损害了公共财物,学校据此完全有权对其作出记大过和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理。当然这要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背法律,否则就是无效的。2、学校后勤处对王某作出的 200 元行政处罚,则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是“公行政”范畴,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一种制裁,学校及其后勤处并非行政主体,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不能适用行政

11、处罚,不能对师生员工予以罚款。本案中,王某有权要求学校返还 200 元的罚款。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种所谓“行政处罚”的罚款,仅仅是作为赔偿损失,则另当别论。案例案例某县为庆祝县城建城 500 周年,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有关市容卫生、整顿市场秩序、治安保卫的通告,要求全县各行各业各单位以及全体市民遵守执行。分析分析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对外主体应是县政府。县政府可以委托县政府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县政府办公室必须以县政府的名义进行。辨析辨析 1、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相对方,因为它享有行政职权。2、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内

12、容之一。3、任何行政行为都是由公务员具体实施的,因此公务员是不可缺少的行政主体。44、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但依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5、行政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同时也取得一般法人资格。6、外交部副部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7、在乡镇政府系统中,只有一个行政主体即乡政府或镇政府。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那个说法是不正确的?下列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那个说法是不正确的?A、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B、并非所有场合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C、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是行政机关D、在所有场合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案例案例李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

13、局的警察。一日中午下班后到饭店去吃饭,期间邻桌两伙人为争座位吵起来,并动起了手,其中一人掏出尖刀将对方一人刺伤。李某见状,即抽出手枪欲上前捉拿凶手。打架的两伙人见有警察过来,便四散逃走。李某心急,一脚被椅子绊倒,手枪碰地,扳机抠响。子弹打在地上反弹起来将一旁观者赵某击伤。赵某经医院治疗痊愈后,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称自己是执行公务,其责任应当由所属机关承担,不应由个人承担。赵即找到李某所在铁路公安分局,要求赔偿。铁路公安分局也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理由:一是李某是在下班时间,执行公务应是在上班时间;二是李某是铁路警察,不在工作岗位。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赵某无奈提起诉讼。分析

14、分析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国家公务员由于双重身份而导致了双重行为,即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公务行为由国家承担责任,个人行为则由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在实务中,通常把以下四种因素作为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1)时间。 (2)岗位。 (3)职责。(4)命令。如果其行为既无命令、批示、指示或委托依据,又非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实施或不能证明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上述因素应当综合考虑,并不存在绝对的、惟一的标准。其中的核心是“与执行职务有关” 。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务行为,因为人民警察具有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案例案例 2002 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 2 点左右,某

15、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沙土镇法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 4人,驾驶着警车回家。在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的士”新车门刮破一道裂口。 “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 “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 “的土”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等人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 “的

16、士”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干部和法5官,肇事车是法庭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分析分析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本案应由杨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公务员具有“公”与“私”双重身份,即执行职务时的公务员身份和从事非职务活动时的公民身份。由双重身份产生双重行为,即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区分两种行为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与执行职务有关,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为公务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则为个人行为。当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公务行为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本案杨某等法官私自出车酿成交通事故,当属个人行为,对内须承担行政处分责任,对外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辨析辨析 1、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一经录用即与国家建立国家公职关系。2、辞职权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所有公务员的辞职权都不应受到限制,更不应被剥夺。3、公务员一般不直接对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4、降职是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A 某市国家安全局科员小汪在未满脱密期间考上重点高校研究生,向单位辞职B 小李 2007 年 6 月考试进入县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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