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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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内容摘要第 1 页关键词第 1 页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第 1 页(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概念第 1 页(二) “所得的财产”的概念第 2 页(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 第 2 页(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 第 2 页1、工资、奖金 第 2 页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第 3 页3、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 3 页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第 4 页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 5 页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 破产安置补助费 第 5 页7、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 5 页(五)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2、权” 第 6 页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第 6 页(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第 7页(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 7页(三)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 8 页(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 8 页(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 8 页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充分体现 第 9 页四、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之处第 11 页(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 第 11 页(二)设立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 第 11 页(三)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管理和使用 第 12页(四)进

3、一步明确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和实施 第 13 页(五)婚姻法未规定分居制度 第 14 页结束语第 15 页参考文献第 16 页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法定夫妻财产制分析【内容内容摘摘要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影响着婚姻家庭的精神生活,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由于夫妻双方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财产关系影响着第三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本文简要地论述了

4、我国现有婚姻财产制度,重点阐述了婚姻关系中的法定财产制、个人的特有财产以及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并提出了现行婚姻法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关键词关键词】夫妻 法定财产制 个人特有财产 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等问题。它的完善与否对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及法制建设影响颇大,历来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我国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同时又允许婚姻

5、当事人对财产加以约定,以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我国现行婚姻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以法定财产制作为划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主要制度,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男女平等,增进夫妻感情,促进家庭的和睦幸福以及保护妇女权益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

6、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 ,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

7、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以下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二) “所得的财产”的概念“是所得的财产” ,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

8、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夫妻所得财产的主体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1、工资、奖金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

9、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

10、)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有两个问题必须弄清楚。(1) 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种是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

11、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知识产权的收益还没有实际取得,有的在夫妻离婚后才取得。对于第一种情况,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归夫妻所有,尽管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发生在婚前。因为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强调的是财产“所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至于财产“所得”的原因或依据一般在此不问,这就是婚后财产共同制的精神实质所在。对于第二种情况,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夫妻若离婚,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上,这涉及到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期待权问题。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将要取得的收益。

12、期待权也是一种财产利益,只是时间问题。如果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归夫妻个人所有,显然不符合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总体立法精神。与此同时,如果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列入夫妻财产范围之内,就会给某些人可乘之机,即在夫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不转化为经济利益,待离婚后在转化,既不利于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又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因而是法律所不能接受的。(2) 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知识产权人往往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这种一定数额的赔偿问题,即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还是归夫妻共有,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认为,对于这

13、部分赔偿,由于是婚后所得,因此,同样应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

14、或受赠人抛弃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是否允许。对于我国来说,首先要把继承与赠与合同分开,区别对待。对于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遗产)依法已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继承人对此不能抛弃。除非得到另一方同意,否则抛弃无效。因为这里的抛弃就是单方处分共同所有财产,这是民事法律所禁止的。反之,如果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依法由夫或妻一方所有,是个人财产,个人有权作出处分决定,夫或妻一方有权抛弃这部分的继承财产,另一方不得反对。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继承应当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对于赠与的财产,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与继承不同。继承是法定的,赠与是约定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订立或不订立合同。从这个原则出发,夫或妻作为赠与合同一方相对人,当然有权不接受(不订立)赠与合同,即有权抛弃赠与所得财产,夫或妻另一方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赠与合同可以得到的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依法已经归夫妻共同所有,因而抛弃无效,除非得到或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对法定夫妻的财产范围作了扩大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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