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38185864 上传时间:2018-04-28 格式:DOC 页数:137 大小:8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_第1页
第1页 / 共137页
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_第2页
第2页 / 共137页
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_第3页
第3页 / 共137页
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_第4页
第4页 / 共137页
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_第5页
第5页 / 共1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级建造师知识大全(1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二级建造师小抄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造师执业范围(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

2、念: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地 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 文件。注册管理注册管理: :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注册职业证书和 职业印章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 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 建造师担任

3、) 注册申请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批准注册的,核 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发证书后 3030 日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 年 1 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 2007 年 4 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 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4、达到继续 教育要求;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3 年内年内 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 下列材料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 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 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 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30 日前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 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3

5、 年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 请表; 3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 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 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 明文件; 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

6、员的退休证 明)。 注意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前提:须在同一单 位内申请注册。 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 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 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 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 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

7、不满 2 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 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超过 65 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 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四

8、)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作废: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执业管理: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执业管理: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 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

9、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 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 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具体规定:具体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对受聘单位的规定: 取 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 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 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2对岗

10、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 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建设工 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 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 21 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 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

11、动 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 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注册建造师傅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 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 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 业过程

12、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 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以不同专业为标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 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 程、装饰装修工程共 14 个专业的

13、工程规模标准。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措施:1要求被 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撤销撤销 注册注册: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 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 料及时报告

14、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可以撒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可以撒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敝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 的,应当予以撤销。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 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

15、、不良行 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 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 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宪法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 籍法等附属的低层

16、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主要有:1、 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 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 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