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

上传人:di****ng 文档编号:38078103 上传时间:2018-04-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知识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20172017 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知识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法律知识 犯罪构成要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件之犯罪主体1.1.考点背景考点背景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对于后续的学习起着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犯罪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掌握好犯罪主体的相关知识,才能将刑法的犯罪论融会贯通,真正的把握。2.2.考点结构考点结构(1)什么是犯罪主体?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由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主体并非只包括我们所熟悉的自然人

2、,对于某些犯罪,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所以要更为广阔的把握此点。这里的单位通常指的是一些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但是,对于自然人犯罪才是考试中的重点,需要对应把握。(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根据年龄,将自然人犯罪主体进行了三类划分:A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这强调的是只要年满 16 周岁,那么不管他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B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3、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简单来说,处于该年龄段的自然人,只需对上述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担责任。C 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 14 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的年龄不满 14 周岁,那么不管他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可。(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所谓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于自然人又进行了一个划分,即从精神状态的角度对自然人进行了三个划分,我们知道每个人的精神状态如果不同的话,势必会导致我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有

4、所不同,所以我国刑法也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了下列的区分:A 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精神病患者,我们认为他是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B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我们要求其承担责任,只不过从处罚角度考虑从轻或减轻。C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来说包括三种特殊情况: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更多强调的是“醉酒体质”的人,因酒精导致其意识不清,

5、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精神正常情况实施犯罪,则不再考虑意识不清的情况;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更多强调的是对于残疾人的一个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对于残疾人犯罪我们规定是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其特殊情况,所以我们在处罚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单位犯罪关于单位犯罪,通常需要把握的考点主要是在处罚上,我们国家主要实行的是“双罚制”的处罚规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我们通常对单位的处罚往往以罚金的形式进行体现。3.3.考点运用考点运用对于犯罪主体这个考点的运用,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