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征求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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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征求意见解读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征求意见解读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1 月 29 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新名称体现 了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征求意见稿中摒弃了 “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折射出一种专治理念的进步。房屋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 屋产权调换,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 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 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

2、征收 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前应听取公众意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 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 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60 日。被征收人、公 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也应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存在重大争议的, 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 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3、诉讼。拆迁前应先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 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 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实施搬迁禁止断水断电断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 迁具体工作的,应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 采取中断供

4、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 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符合 7 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7 种情况有:国防设施建设的需 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 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 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 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 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应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 要求坚持自愿、公平原则。征求意见稿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 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进行危房改造需 90%以上人同意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未达到 90% 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完)(责任编辑:史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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