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气辆燃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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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 維修及保養 工作守則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 維修及保養 工作守則 2010 12 月 2010 12 月 ii 目 頁 前言 第 1 節 釋義 1 第 2 節 目的及適用範圍 3 第 3 節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基本設計要求 4 第 4 節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的檢測項目 6 第 5 節 為 石 油 氣 輛 燃 氣 系 統 進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作 的 輛 維修工場氣體安全指引 9 第 6 節 石油氣輛燃缸覆檢 9 第 7 節 棄置石油氣輛燃缸指引 9 目 頁 前言 第 1 節 釋義 1 第 2 節 目的及適用範圍 3 第 3 節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基本設計要求 4 第

2、4 節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的檢測項目 6 第 5 節 為 石 油 氣 輛 燃 氣 系 統 進 維 修 及 保 養 工 作 的 輛 維修工場氣體安全指引 9 第 6 節 石油氣輛燃缸覆檢 9 第 7 節 棄置石油氣輛燃缸指引 9 附 A 典型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示意圖 B1 豐田 5 座位石油氣的士 LPG 調壓器、混合器和部件的檢查、調較和維修 B2 豐田 4 座位石油氣的士推石油氣回燃缸步驟附 A 典型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示意圖 B1 豐田 5 座位石油氣的士 LPG 調壓器、混合器和部件的檢查、調較和維修 B2 豐田 4 座位石油氣的士推石油氣回燃缸步驟 B3 豐田COASTER石油氣小巴

3、維修技術研討會內容資 B4 豐田COASTER石油氣小巴石油氣缸拆卸程序和外部檢查 B3 豐田COASTER石油氣小巴維修技術研討會內容資 B4 豐田COASTER石油氣小巴石油氣缸拆卸程序和外部檢查 iii 前言 前言 本工作守則是由石油氣輛業界組成的技術工作小組擬備的。目的是提高石油氣輛維修業界水平,保障公衆安全。工作小組集合石油氣輛專才,將過去十業界在維修及保養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的工作經驗集合一起,在現有的維修及保養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的安全標準及工作指引基礎上,制訂的一份工作守則,方業界考。 雖然本工作守則只應視作給業內人士、營運者及其他使用者的考文件,這些人士仍須運用本身的判斷和技能職責。

4、必須緊記,作業方式會隨日新 月 的 科 技 和 經 驗 而 轉 變 ,因此本文件所載的規定/指引應視作絕對能修改的規則。預期本文件會因應需要而進修訂。 第 1 節 釋義 第 1 節 釋義 石油氣 符合氣體安全條 (第 51 章) 第 2 條所載定義的石油氣。氣體安全監督 氣體安全監督是指根據氣體安全條(第 51 章)第5 條委任的氣體安全監督。 申請人 申 請 人 指 為 某 型 號 的 石 油 氣 輛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批 准 的 人或公司,提出申請旨在進口此等型號產品,俾能在本港使用。因此,申請人指本港的準進口商。 進口商 進 口 商 指 已 獲 准 進 口 石 油 氣 輛 以 供

5、在 本 港 使 用 的 人 或公司。進口商必須為本須知第 3 條所界定的原有申請人。擁有人(下簡稱:主) 就石油氣輛而言,指道交通條(第 374 章)所指的主。 第 6 勝任人士 曾 受 訓 及 具 備 實 際 經 驗 而 有 能 為 石 油 氣 輛 的 燃 系統進保養及修工作的人士。 石油氣輛 指道交通條(第 374 章)所指以石油氣為燃的汽。 石油氣燃氣系統 指 包 括 石 油 氣 燃 缸 以 及 由 石 油 氣 注 氣 接 頭 至 石 油 氣 輛引擎上游的撓性接頭的所有氣體組件和配件的系統,但包括石油氣輛的引擎。 (典型石油氣燃氣系統的示意圖載於附件 A 儲存器 指大型石油氣缸、小型石油

6、氣缸或石油氣瓶。 石油氣燃缸 該型號的石油氣燃缸曾獲氣體安全監督批准,准許安裝在石油氣輛上用作盛載石油氣的燃缸。 容(燃缸) 指石油氣燃缸的內部總容(以升表示)。 原設備製造商 就本工作守則而言,原設備製造商指原有的輛製造商。自動注氣限制器 自動注氣限制器是安裝於石油氣燃缸的裝置,當石油氣燃缸內的石油氣到達預先設定的液位 (如燃缸水容的 85%)時,會自動停止注氣,確保有足夠的氣體空間供石油氣膨脹之用。在超過最高可容許注氣水平前,必須停止注氣。 2010 12 月 自動燃斷裝置 指自動斷燃供應的裝置(但如有干訂明情況出現,燃供應會自動斷)。 液位計 液位計須能顯示石油氣燃缸內的石油氣液位水平。

7、液位計須安裝於石油氣燃缸上,並可於錶板上看到。 溢控制閥 溢控制閥通常安裝在石油氣燃缸的輸出接頭上,通常處於開啟態,出現正常的情況(如喉管爆 ),指定向的石油氣超過預設上限,溢控制閥會自動關閉,以提供保護,避免出現石油氣洩的情況。 石油氣注氣接頭 指 石 油 氣 燃 缸 或 注 氣 喉 管 延 伸 部 分 終 端 的 自 動 密 封 配件,用以配合加氣設施的自動密封接器。身上的注氣接頭應為 1吋(44.45 毫米)ACME 外紋,以配合石油氣加氣站的加氣噴嘴。 石油氣調節器 指 將 石 油 氣 壓 減 低 至 一 個 適 用 於 石 油 氣 輛 引 擎 的 水平的裝置。 石油氣汽化器 指將石油

8、氣由液態汽化至氣態的裝置。 止回閥 止 回 閥 是 個 燃 只 向 一 個 方 向 動 及 防 止 燃 反 方 向回的裝置,這個裝置會安裝在石油氣燃缸的輸入接頭及身上的注氣接頭之間,石油氣只能單方向動。在發生意外時,能防止液態石油氣回。 壓放洩閥 (亦稱安全閥) 壓放洩閥是一個閥門,當石油氣燃缸內部達到預設壓時,會自動將石油氣排到大氣。壓放洩閥與石油氣燃缸內的氣體空間接,設計以防止內部壓因緊急或尋常情況而升逾特定值的閥門。 手動斷閥 手動斷閥是一個手動操作的閥門,於石油氣燃缸的輸出接頭安裝,俾能在石油氣輛遇到意外、需要維修或長時間停泊時,將石油氣燃缸輸出的石油氣供應斷。 2010 12 月 第

9、 2 節 目的及適用範圍 第 2 節 目的及適用範圍 2.1 目的目的 本工作守則概述石油氣輛進口商、輛維修工場和相關業應遵從的最低氣體安全標準,以確保這些公司在經營其業務時,其員工的職業健康與安全得到保障,並確保這些公司以安全的形式運作,以免公眾承受氣體危害所帶的必要風險。 2.2 適用範圍適用範圍 2.2.1. 本工作守則涵蓋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的基本設計要求、石油氣燃氣系統的維修及保養工作、石油氣燃缸的覆檢及棄置石油氣輛燃缸的安全方法。 2010 12 月 第 3 節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基本設計要求 第 3 節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基本設計要求 3.1 適用範圍 3.1 適用範圍 3.1.1 本節

10、描述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的基本設計要求,是基於氣體安全而制訂。 3.1.2 石油氣燃氣系統包括一個石油氣儲存器(石油氣燃缸)和相關配件(附A)。 3.2 法規定 3.2 法規定 3.2.1 運輸署負責審批在本港道駛的所有輛包括石油氣輛,並訂明各項條件(這些條件必須包括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訂的規定)。 3.2.2 氣體安全(氣體供應)規規定,只可使用氣體安全監督認可的儲存器盛載石油氣。除非儲存器已獲氣體安全監督書面批准,可用作盛載石油氣,或者屬於已獲氣體安全監督以書面批准,可用作盛載石油氣的一儲存器,否則儲存器擁有人得使用其儲存器盛載石油氣。 3.3 石油氣燃氣系統的安全要求 3.3 石油氣燃氣系統的

11、安全要求 3.3.1 石 油 氣 輛 的 石 油 氣 燃 氣 系 統 必 須 根 據 有 關 國 際 認 可 的 安 全 及 品 質 標 準 設計、製造、安裝和測試。 3.3.2 石 油 氣 燃 氣 系 統 必 須 根 據 原 設 備 製 造 商 或 石 油 氣 燃 氣 系 統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檢查、維修和保養。 3.3.3 一般,石油氣燃缸必須裝有自動注氣限制器、液位計、溢控制閥、止回閥、壓放洩閥、手動斷閥等。 3.3.4 身上的注氣接頭應以蓋子遮蓋,以配合石油氣加氣站的加氣噴咀。 3.3.5 氣密型止回閥應安裝在石油氣燃缸的輸入接頭和身上的注氣接頭之間,使石油氣只能單方向動。 3.

12、3.6 手動斷閥必須在石油氣燃缸的輸出接頭安裝,俾能在石油氣輛遇到緊急情況、須要維修或長時間停泊時,把石油氣供應斷。 3.3.7 必須在手動斷閥旁清楚標明其用途和操作方法。 2010 12 月 3.3.8 石油氣接駁軟喉必須由製造商在軟喉喉面或組件上印上能夠別製造/月或月/。 3.3.9 自動燃斷裝置(即電磁閥)應在石油氣燃缸的輸出接頭以及接駁至汽化器引擎的供氣喉管上安裝。如點火掣關上或引擎並無開動,自動燃斷裝置必須自動關閉,以防止石油氣向供氣喉管及汽化器。 3.3.10 石油氣管道得置於穿越乘客及司機廂內。 3.3.11 石油氣管道必須妥為保護,免受碰撞或腐蝕。石油氣管道如在身底部鋪設,必須

13、受身底盤或底的結構構件遮護,或用其他方法適當保護,以免被飛起的物件(如面的石頭)擊中。 3.4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的維修和保養技術資 3.4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的維修和保養技術資 3.4.1 一般而言,申請人須向機電工程署、職業訓局及石油氣輛維修業界提供石油氣燃缸的安裝和覆檢的標準和方法與及其包相關技術資,氣體安全監督才會審批使用石油氣燃缸的型。 3.4.2 此外,為促使石油氣輛維修業界能盡快掌握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的維修和保養技術,申請人亦須遵守以下相關條件: (i) 向維修業界、職業訓局及機電工程署提供石油氣燃氣系統的維修和保養手冊。 (ii) 向主/ 駕人士提供石油氣燃氣系統的操作及保養手冊。一

14、般以中文印刷,如有需要,亦應附上英文版本。 (iii) 向職業訓局和機電工程署提供維修和保養石油氣燃氣系統的訓課程內容/ 技術資與及石油氣燃氣系統的安全操作和緊急保障措施/ 程序。 2010 12 月 第 4 節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的檢測項目 4.1 適用範圍 第 4 節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的檢測項目 4.1 適用範圍 4.1.1 本節描述檢測及維修一般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的基本技術指引。 4.2 總則 4.2 總則 4.2.1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的工作,須由第 6 勝任人士進。 4.2.2 進維修及保養工作時,須穿着合適的保護衣物。 4.2.3 進石油氣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

15、工作時,須備有合適的工具及在安全的環境下進。 4.2.4 如懷疑輛正在洩石油氣,應把輛送往室內,應盡把輛放置於空曠的地方,讓洩的石油氣安全地散發,並在安全的情況下,關上石油氣燃缸的輸出總制。 4.2.5 如石油氣的洩未能安全地控制,應即通知消防處。 4.3 維修及保養 4.3 維修及保養 4.3.1 一般維修及保養項目 4.3.1.1 石油氣燃氣系統維修及保養工作,應根據製造商建議的方法及指定時間內(附 B)進,以確保燃氣系統的正常運作。 4.3.1.2 石油氣輛的燃缸須最少每 5 由第 1 勝任人士進測試及檢驗,有關詳情請閱本守則的第 6 節。 4.3.1.3 石油氣燃氣系統使用的高壓及低壓膠喉,須定期由第 6 勝任人士檢查其況以確定應否繼續使用。如需換,必須使用符合原廠製造商規格(包括設計及運作壓、適合石油氣使用等)的膠喉。 4.3.1.4 石油氣輛燃氣系統需由第 6 勝任人士進下檢查試驗項目(表 4.1),及應按照製造商指定的期間進,但得少於每季一次。發現任何氣的地方,必須加以修妥,並重新試驗,或拒絕接受試驗合格的項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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