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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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须知长沙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须知来源:互联网 2012-1-20 14:33 关键词:长沙社保政策 社保查询摘要:摘要:一、(1)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指:异地安置,长驻外工作期间住院;探亲访友,因私外出急诊住院;异地意外伤害和经批准转本统筹地区外住院所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须知一、(1)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指:异地安置,长驻外工作期间住院;探亲访友,因私外出急诊住院;异地意外伤害和经批准转本统筹地区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2)长驻外外地工作人员,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在本统筹地区外,需在外地住院治疗者,先通过单位主管部门(人事或劳资部门等)向我

2、局征缴中心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否则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完全自负。(3)异地住院人员因疾病需在安置地住院治疗,应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我中心(联系电话为 073184907626),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医保年度内(4 月 1 日第二年 3 月 31 日)由本人或其家属或委托其单位有关人员于每周星期二来中心报销(正常工作日可受理,定于星期二支付现金)。支付时必须持有报销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中心留存)。二、报销人员必须向我中心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原始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汇总清单(非一日一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医院收费级别和患者本人医保手册。(1)医疗费用汇总

3、清单必须如实列清:“所用药品名称(必须用中文书写),单价,该种药品总费用;手术名称,价格;麻醉费用明细项目名称,价格;所耗材料具体名称,价格。”清单所列总费用必须与发票金额完全一致。住院时间跨医保结算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的,清单必须作断账处理,断账截止时间为每年 3 月 31 日。(2)清单,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书,医院收费级别证明必须有医院公章(医保科,医务科或住院结算科章)。(3)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如同时享受特门待遇,必须先报销特门费用,后报销住院费用,否则特门费用将无法报销。三、如在一级医疗机构(县级以下区,乡镇,街道卫生院,厂矿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还必须向我中心提供住院病例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复印件(需加医院公章)。意外伤害人员还必须提供意外伤害经过的报告(需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盖章),急诊病历原件,入院记录复印件(盖章),经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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