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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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申报指南一、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5、 云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发证管理办法二、需提供的资料及排列顺利(本资料一式一份)1、保山市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发证申报表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3、 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4、申请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应提供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5、申请婚前医学检查的,需提供由卫生监督机构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6、申请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需提交

2、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认可的遗传病或产前依断专项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7、卫生监督机构需要提供其它资料三、办证程序1、申请人在保山卫生监督网下载或到许可审核科领取登记申请表和办证指南后,按受理审查阶段申报资料的要求向许可审核科提供资料,许可审核科在 7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申请受理后,相关申报资料由许可审核科移交医疗卫生监督科承办,申请人向医疗卫生监督科提供审查阶段的资料。医疗卫生监督科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必要时考核)出具审查意见。3、医疗卫生监督科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签署具体意见连同申报资料交许可审核科,许可审核科在 5 日内审核后报所领

3、导,所领导在 5 日内审核通过后,2由许可审核科报市卫生局批准后 10 日内由许可审核科制作、发证。四、办证期限本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除可以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五、注意事项1、医疗机构在填写登记注册书时用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2、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3、申报资料需按资料顺序进行整理、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卷。4、联系电话:许可审核科:2221583 医疗卫生监督科:2221591监督电话:2221595 所 办 公 室:22215815、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镇隆阳路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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