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步在歧视性TBT应对中的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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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技术进步在歧视性应对中的作用 研究摘 要:歧视性 TBT(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在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过程中,影响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措施。在歧视性 TBT 中,一部分是出口国企业在近期内能够通过技术进步跨越的,但将耗费一定数量的(通常是大量的)额外的经济资源,从而增加相关产品的成本,削弱其价格竞争力;另一部分是出口国企业在未来几年、十几年不大可能甚至根本不可能通过技术进步跨越的,结果严重限制了相关产品的出口。如果将技术进步用作歧视性 TBT 的主要对策,会对出口贸易产生明显的消极影响。因此,在

2、歧视性 TBT 的应对方案中,技术进步应当被定位为辅助对策而不是主要对策。 关键词:歧视性 TBT;技术进步;对策;效用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区域组织)的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商业欺诈、保护人类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为理由,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3、Measures)等有关 WTO协议为法律依据,以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为手段,对外国商品设置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进口限制措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各种对策中,技术进步是众所周知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技术进步是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升产业结构的行为,有利于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有利于通过国际权威标准体系的认证。因此,技术进步被许多人视为应对一切 TBT 的法宝。事实上,技术进步是合法 TBT 的主2要对策,但它应对非法 TBT 的效用并不理想。本文将深入分析技术进步应对歧视性 TBT(非法 TBT 的一种)的效用,以期更加全面、客观地评价技术进步在 TBT应对方案中的地位。 1 歧视性 TBT

4、的定义和分类 为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定、采用和实施,WTO 颁布了一系列协定,其中最主要的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这两项协定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十项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国际化原则,科学性原则,协商原则,等效原则,便利性原则,技术援助原则,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贸易限制最小化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是指 WTO 成员在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过程中,应保证任一其他成员的产品在市场准入的条件、评定的时间顺序、有关资料的保密性、接受评定和获取文件副本的费用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制定、采用和实施 TBT 的非歧视原则,是 WTO 相关基本原则在

5、 TBT 领域的具体化。非歧视原则先被列入 GATT 的八大基本原则之中,后又被列入 WTO 的五大基本原则之中。WTO 的基本原则是成员在所有涉及对外贸易的事务中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当然在 TBT 方面也不例外。违反非歧视原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即影响来自任何国家的进口产品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可以称之为歧视性 TBT。以 TBT 与产品技术水平的相关度为基准,又可以将歧视性 TBT 分为两类:一是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的歧视性TBT,二是与产品技术水平没有直接联系的歧视性 TBT。 2 技术进步应对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的歧视性 TBT 之效用分析 3

6、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的歧视性 TBT,是指进口国当局对来自一国的进口产品提出高于国内产品或来自其它国家的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例如,美国以北美五大湖(位于美国与加拿大交界处)水体污染严重为由,禁止进口加拿大从五大湖区捕捞的鱼类产品,但从未禁止销售本国在该湖区捕捞的鱼类产品。又如,韩国调达厅(政府采购专职机构)和流通公司要求中国产糙米的白恶粒不超过2%,而对其他国家的糙米执行美国 NO.3 糙米标准(白恶粒不可超过 6%)。在上面两个例子中,加拿大的鱼类产品、中国的糙米分别被剥夺了在进口国享受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权利。 从近年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歧视性 TBT 与非科学性 TBT 往往是交

7、叉的。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的非科学性 TBT,是指进口国当局根据不合理的风险评估结论,对合法目标采取超出实际需要的保护水平,因而给国际贸易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当相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存在时,它表现为进口国当局对进口产品提出高于相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技术要求,但又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之所以出现这两种非法 TBT 交叉的现象,是因为进口国对产品设置的技术要求太高,以至绝大多数国内企业都无法达到;于是,进口国一方面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苛刻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允许国内产品适用比较宽松的技术要求。 例如,欧盟规定进口动物源性食品的氯霉素限量标准为 0.1-0.3ppb,但同时允许成员国荷兰出

8、口氯霉素含量超标 33-100 倍的小牛肉。实际上,欧盟只有两所实验室能够达到 0.3ppb 的氯霉素检测精确度;荷兰和德国官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都表明,含有微量氯霉素的食品不会危害人体。因此,欧盟限制动物源性食品进口的措施同时违反了非歧视原则、科学性原则。 又如,澳大利亚以防止 A.salmonicida、EHNV、IPNV、IHNV、VHSV 等病菌传4入为由,只允许进口去头、去内脏并经过热处理的鲑鱼。但是,澳大利亚同时允许进口其它几种可能携带相同病菌的整条冰冻鱼、活鱼和无脊椎动物(已知传入病菌的风险更高),并且在境内运输鲑鱼产品时没有采取预防病菌感染的有效措施。根据国际兽疫局鱼类疾病委员会

9、(OIEFDC)的建议,去内脏的鱼类产品传染病菌的风险属于“可接受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澳大利亚也有官方的和私人的研究成果支持该观点。因此,澳大利亚限制鲑鱼进口的措施同时违反了非歧视原则、国际化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技术进步应对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的歧视性 TBT 的效用分析,如下图 1 所示。 图中,X 轴表示出口国企业用于技术进步的科技投入(投入的方式包括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技人才,开展自主研发;内容包括资金、设备、科技人才等)和时间;Y 轴表示技术水平;InIn 表示进口国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曲线;EE 表示出口国企业的技术进步曲线;SS 表示进口国产品适用的技术水平曲线。进

10、口国对进口产品规定的技术水平曲线 InIn 高于对国内产品规定的技术水平曲线 SS,因此构成歧视性 TBT。 I1I1 是水平的,表示进口国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高于进口国产品适用的技术水平 SS,但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出口国企业使用 OA 部分的科技投入,就可以达到进口国产品适用的技术水平 GA;但需要再增加 AB 部分的科技投入,才有可能达到进口国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 HB。 如果 I1I1 与 SS 之间的技术差距 HQ 很大,那么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由于技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制约,出口国企业即使拥有足够的资源并愿意增加大量科技投入,也需要耗费几年甚至十几年时间,才能达到进口国 T

11、BT 规定的技术水平5HB。二是由于出口国企业使其技术水平从 GA 上升到 HB 所需的科技投入增量AB 很大,或者出口国企业缺乏足够的资源,因此无力提供所需科技投入;或者增加所需科技投入将导致产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价格竞争力大幅度下降,因此出口国企业目前不愿意增加这部分科技投入。结果,出口国企业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达到进口国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 HB。 如果 I1I1 与 SS 之间的技术差距 HQ 较小,那么出口国企业使其技术水平从 GA 上升到 HB 所需的科技投入增量 AB 也较小。在增加所需科技投入后,出口国产品的成本增幅较小,因而价格竞争力的降幅也较小。这时,出口国企业有能

12、力也有意愿增加所需科技投入,从而达到进口国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 HB。 从当前国际贸易的实践来看,歧视性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远远高于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技术水平,即 InIn 与 SS 之间的技术差距 HQ 通常很大。即使歧视性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出口国企业在近期内依靠技术进步成功应对的可能性也很小。况且,进口国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一般处于不断提升的状态。因此,即使从长远来看,出口国企业依靠技术进步跨越歧视性 TBT 的概率也不大。 I2I2 是向右上方倾斜的,表示进口国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不仅高于进口国产品适用的技术水平 SS,而且处于不断提

13、升的状态,但 I2I2 与 EE 的延长线在未来有交点(I2I2 与水平线的夹角小于 EE 与水平线的夹角,即 I2I2 的斜率小于 EE 的斜率)。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国企业仍有可能在遥远的未来达到进口国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但此前长期不能向进口国输出产品。 I3I3 与出口国的技术进步曲线 EE 平行(I3I3 与水平线的夹角等于 EE 与水平线的夹角,即 I3I3 的斜率等于 EE 的斜率);I4I4 与水平线的夹角大于 EE 与水平线的夹角,即 I4I4 的斜率大于 EE 的斜率。在这两种情况下,进口国 TBT 规定的6技术水平不仅高于进口国产品适用的技术水平 SS,而且处于不断提升

14、的状态,以至出口国企业永远不能达到进口国 TBT 规定的即时技术水平(EE 与 I3I3、I4I4 的延长线在未来没有交点)。 综上所述,在与产品技术水平存在直接联系的歧视性 TBT 中,一部分是出口国企业在近期内能够通过技术进步跨越的,但将耗费一定数量的(通常是大量的)额外的经济资源,从而增加相关产品的成本,削弱其价格竞争力;另一部分是出口国企业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内根本不可能通过技术进步跨越的,结果堵塞了相关产品的出口。尽管从长远来看,未来取得的技术进步可以使出口企业成功跨越当前存在的歧视性 TBT;然而,如果企业的近期利益没有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其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基础必然遭到严重削弱。即使企

15、业十分重视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以及开展研发活动,其技术进步也会因资金短缺而大打折扣,结果企业丧失发展机遇,甚至陷入生存危机。况且,歧视性 TBT 规定的技术水平也是不断提高的,出口企业可能陷入永远都不能达到进口国即时技术要求的困境。 3 技术进步应对与产品技术水平没有直接联系的歧视性 TBT 之效用分析 与产品技术水平没有直接联系的歧视性 TBT,是指进口国当局在进口产品接受合格评定的时间顺序和费用,进口产品资料的保密性,进口产品术语、符号、标签、包装的规定,出口国企业获取有关文件的费用等方面,没有履行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义务。 例如,1989 年欧共体(现为“欧盟”)通过的

16、2136/89 号规则指出,为避免消费者对不同商品产生误解,规定只有用产于大西洋东北部的 Sardina pilchardus(沙丁鱼)加工的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使用包含 “Sardines”(沙丁鱼)一词的名称。实际7上,在欧盟成员国中,人们习惯把 Sardina pilchardus(沙丁鱼)、Sardinops sagax(沙脑鱼)等鲱科鱼(Clupeidae)都称作“Sardines”(沙丁鱼)。Sardinops sagax 产于东太平洋沿岸,在生物学分类法中与 Sardina pilchardus 位于同一“亚科”,但位于不同“属”(细化的程度依次为门、亚门、纲、亚纲、目、亚目、科、亚科、属、种)。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罐装沙丁鱼及沙丁鱼类产品的标准”(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standard for canned sardines and sardine?type products,codex stan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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