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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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加工加工经营经营 场场所面所面积积()或人或人 数数食品食品处处理区理区 与就餐与就餐场场所所 面面积积之比之比 (推荐)(推荐)切配烹切配烹饪场饪场所所 面面积积凉菜凉菜间间面面积积食品食品处处理区理区为为 独立隔独立隔间间的的场场所所15012.0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面积 10%加工烹饪、餐用 具清洗消毒 150500 (不含 150,含 500)12.2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面积 10%, 且5加工、烹饪、餐 用具清洗消毒5003000 (不含 500,含 3000)12.5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面积 10%

2、粗加工、切配、 烹饪、餐用具清 洗消毒、清洁工 具存放餐 馆300013.0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面积 10%粗加工、切配、 烹饪、餐用具清 洗消毒、餐用具 保洁、清洁工具 存放快 餐 店/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面积 10%, 且5加工、备餐 小吃店 饮品店/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面积 10%加工、备餐供餐人数 50 人以 下的机关、企事业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面积 10%备餐、其他参照 餐馆相应要求设 置 供餐人数300人以 下的学校食堂,供 餐人数50500人 的机关、企事业单 位食堂/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3、面积 10%, 且5备餐、其他参照 餐馆相应要求设 置供餐人数300人以 上的学校(含托幼 机构)食堂,供餐 人数500人以上的 机关、企事业单位 食堂/食品处理区 面积 50%食品处理区 面积 10%备餐、其他参照 餐馆相应要求设 置食 堂建筑工地食堂布局要求和标准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集体用 餐配送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 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 份数之比为 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粗加工、切配、注:注: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的场所布局,结合本地情况进行调整,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2.全

4、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有关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单位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4;8001500, 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6;面积大于 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 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5%,分餐间 面积食品处理区 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 10%。烹饪、餐用具清 洗消毒、餐用具 保洁、分装、清 洁工具存放中央 厨房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 于 300;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 品处理区面积的 10%。食品处理区面 积 15%10粗加工、切配、烹 饪、面点制作、 食品冷却、食品 包装、待配送食 品贮存、工用具 清洗消毒、食品 库房、更衣室、 清洁工具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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