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额政策讲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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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额政策讲解三新企业所得税额政策讲解三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 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 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七十六第七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 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1、 减免税额=免税项目所得适用税率 减免税额不包括免税收入、加计扣除、投资抵免产生的少缴税额。免税收入和加计扣除额 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投资抵免反映在抵免税额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2、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 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 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 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 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3、 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 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 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 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 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所称 5 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 年起连续 5 个纳税年度。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4、抵免企业所得 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 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 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 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 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 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 业 20%以上股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 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 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十一

5、条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 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抵免税额注意事项: (1)要注意分国不分项原则:来源于同一国家的不同所得,应当合并计算抵免税额。来 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抵免税额。 (2)要注意抵免限额。必须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要注意可抵免的境外缴纳税款的性质。仅限于“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 (4)要注意抵免年限。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 5 个纳税年度。 案例分析: 1、某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可在中国境内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6、 2008 年,该分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发生成本费用 150 万元(其中有 20 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设该分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 该公司 2008 年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答:应纳税所得额=200-(150-20)=7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元) 2、某县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8 年实现税前收入总额 2000 万元(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收入 1800 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 100 万元) ,发生各项成本费用共计 1000 万元,其中包括: 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 200 万元业务招待费 100 万元,职工福利

7、费 50 万元,职工教育经 费 2 万元,工会经费 10 万元,税收滞纳金 10 万元,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 100 万元。问: 这家企业当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是多少(假定企业以前年度无未弥补亏损)? 解答: 1)收入总额 2000 万元; (2)国库券利息收入 100 万元为免税收入; (3)业务招待费实际列支 100 万元,可按 10060%=60 万元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 18000.5%=9 万元,只能列支 9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9=91 万元。 (4)职工福利费实际列支 50 万元,可列支 20014%=28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0- 28=22 万元。 (5

8、)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列支 2 万元,可列支 2002.5%=5 万元,未超过规定标准。 (6)工会经费实际列支 10 万元,可列支 2002%=4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4=6 万 元。 (7)税收滞纳金 10 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支出 100 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各项扣除审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1+22+6+10+100=229 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 2000-100-1000+229=1129 万元。 (10)应缴企业所得税 112925%=282.25 万元。 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9、国家对重 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 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 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 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 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 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 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三)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 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

10、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 利组织的收入。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 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 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 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

11、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 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 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 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 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 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把握该政策注意事项: 1、 不包括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取得的权益性收益和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 性投资收益。 2、 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1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3、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企 业的下列所得,可以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一)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的 所得;(二)从事国家 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 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 所得;(三)从事符合 条件的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 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 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

13、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 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

14、点扶 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 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 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 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 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

15、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 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 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 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 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 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 术转

16、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 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8 号) 、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 号) 、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 号) ,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847 号 ) ,只要符合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的,都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 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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