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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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规定1、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院医疗治疗安全时间报告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2、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以下简称告诫谈话)的对象是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谈话对象)。3、告诫谈话由分管领导、医务部、医疗安全管理科组织实施。院长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科室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4、 告诫谈话应当一事一告诫。告诫谈话以个别进行为主,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取会议告诫谈话或集体告诫谈话。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安全管理科

2、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二)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6、 组织告诫谈话应当经院领带批准。7、 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接受告诫谈话时,应当如实陈述事件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真相。8、医务部、医疗安全管理科应到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告诫谈话工作:(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做好告诫谈话计划安排;(二)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

3、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三)告诫谈话人员(以下简称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医务部或医疗安全管理科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四)参与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 ,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对象签字。谈话资料应存档保管。9、 告诫谈话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介绍参加告诫谈话的工作人员;(二)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所涉及的相关医疗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严重性和危害性;(三)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四)对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五)现场填写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登记表并签字。10、 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当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安全管理科及院领导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部门当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检查。11、 需要上报的应按规定上报卫生行政部门。12、 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各类优秀评选和晋职晋升申请。13、 所涉问题谈话的部门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14、 负责告诫谈话的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及时进行的,应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1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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