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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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1987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作出了规定。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又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并已于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 条例较之原有办法有诸多新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与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 突,由此给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 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医疗事故处理条

2、例实施前后,针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我们对部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现将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急 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对策和意见。1一、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当事人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案件数量增长较快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近几年,人 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 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 年至 2002 年,该

3、院共审结二审医疗 纠纷案件 149 件,其中 2000 年度 20 件,2001 年度 51 件,2002 年度 78 件。人民法院报报道,从 2002 年月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2(二)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冲突。据有关 部门统计,最近三年,北京仅 71 家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护人员被欧事件 502 起,致伤残 90 人; 1991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湖北省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事件 568 起,398 名医务人员被打, 致残 32 人

4、。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导致杀人和爆炸等恶性事件。如 2001 年,四川省邻水县农民 包某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制造爆炸案,造成 5 人死亡,35 人受伤。 3由于医疗纠纷关系着患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医院的声誉,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的 矛盾仍然容易激化,这使得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更大。(三)纠纷表现形式多样,涉诉案由种类繁多在法院已审结的与医疗相关的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案由主要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的案 件直接确定为赔偿)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有追索医疗费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医用产品质量纠 纷。4 此外,有的案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实际上为医疗事故纠纷

5、,还有的案件以财产损害赔 偿为由起诉,实际上涉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关药物质量和仪器的使用等问题。从案件性质方面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大部分属于对医疗活动产生争议引发的医疗纠纷,另一些纠纷则属于非医疗纠纷,即医患双方对医疗活动本身没有争议而在其他方面产生争议, 如患者因被医院的陈旧设备砸伤而与医院发生的争议。还有的一些纠纷则属于非医患纠纷,这些纠 纷看似与医疗有关,实质上其主体并不是医患双方,如非法行医纠纷、美容服务纠纷。(四)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法院公正形象在法院已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处理,赔偿的数额较高; 有的案件则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处理,患者

6、或其近亲属只能获得数额很低的补偿。因 此,经常会出现案件事实基本相同,而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的现象。以北京市法院为例,在近年来 已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从整体上看,患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比例明显呈上升趋势,但获得的 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高的已达到几十万元,少的仅几百元。(五)重复鉴定,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人员均是由相关医疗单位的 人员组成,这种行政性的医疗鉴定缺乏中立性,其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受到了广泛质疑。据统计,上 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的 300 多例医疗纠纷中,有 80%的医疗鉴定被推翻。5 因此,在医疗纠纷 案件中,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委

7、员会的鉴定结论大多持有异议,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重 点是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往往又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从 而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上述特点的存在,决定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难度较大。多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审判 职能,依法处理和化解了大量医患纠纷,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二、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若干疑难问题(一)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是否有前置程序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 11 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 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

8、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 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在 2002 年 9 月 1 日之前, 各法院对不经医疗技术鉴定和行政处理就直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否受理这一问题认识不一。 有的法院规定,凡是医疗事故纠纷,没有经过医疗技术鉴定的,法院均不予受理,即认为医疗事故 纠纷应有个前置程序。在实践中,有的患者为规避此规定,不以医疗事故纠纷为由起诉,而以人身 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亦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予以受理。(二)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相关纠纷

9、的案由如前文所述,法院审理的与医疗相关的民事案件类型很多,案由确定五花八门,很不统一。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就医疗纠纷仅规定了两类案由,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 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因此,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相关案件的案由,也是法院立案工作面临的一个 问题。(三)如何确定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医方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患者方是指接受诊疗的病人及其近亲属。6 实践中,在医疗纠纷相关案件原、被告的确定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原告的确定。如有患者因使用心脏起搏器致死,其母亲向某基层法院提起诉 讼,法院认为主体不合格而不予

10、受理;又如某患者因医疗过错致人身损害,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 其夫要求赔偿误工等损失,法院将其夫列为共同原告并予以实体判决。2、被告的确定。如有的患者 已分别在数家医院进行治疗,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而在法院起诉时,如何确定被告?又如涉及医用 产品、药械质量问题时如何确定被告,在输血引发医疗损害时如何确定被告?(四)如何界定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的举证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 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医疗事 故在性质上属于医疗侵权,上述规定应适用于医疗事故,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在举证责任

11、方面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但在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认识并不一致。具体有:(1) 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及医院的举证责任范围如何分配?(2)在一些医疗事故纠纷中,有的 医院存在涂改、隐匿、销毁病历的情况,同时,还存在患者方抢夺病历等情况。出现上述现象,对 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产生什么影响?(3)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医疗机构认为其提供病历资料即履行 了举证而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五)怎样对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仍然是一个问题。如果医疗纠纷曾经卫生 行政部门处理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最终调解不成

12、又诉至法院的, 法院在审理此类医疗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如何看待医学会的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此时是否还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 (六)如何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时,既要考虑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又要 考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间有些条文内容不统一,相互之间不 衔接,甚至相互抵触,致使各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时面临着一些疑难 问题。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0 条规定,对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的范围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

13、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十一项。这一规定使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有法可依,改变了原办法规定的一次 性象征性补偿办法,提高了赔偿标准。但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仍然与人民法院 办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相差较多。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是采用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的赔偿标准,还是采用在实践中依据民法通则掌握的民事侵权赔偿标准,各法院认识不 一。2、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 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14、但由于各地的生活水平不同,对精神 损害赔偿并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各法院采用的精神损害赔偿的 标准也不一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49 条第 11 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6 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 限不超过 3 年。 ”审判实践中采用哪一个标准是一个急需明确的问题。此外,对于欠发达地区的患者到较发达地区就医发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或者相反) ,赔 偿标准是采用事故发生地的相关标准还是采用患者住所地的相关标准,各法院做法也不一致。当然,审判实践中还有许多别的疑难问题,如患者是否有权

15、复印医院的主观性病历,又如患者 认为病历被涂改而拒绝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如何处理,等等。三、对医疗纠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分析为解决上述疑难问题,本文以下对医疗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分析,以理清思路,找出 对策。(一)医患法律关系分析在法院受理的与医疗相关的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患者或其近亲属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 起诉,只有少部分案件是医院起诉患者要求交纳医疗费或腾退病房,这些案件均涉及医患双方的权 利义务问题。1、患者的权利。关于患者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 件及条约对患者的权利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国内而言,宪法、民法及医疗卫生法律以及其它

16、法 律法规均规定了患者的权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1)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 98 条 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平等医疗保障权,我国宪法第 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 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自主权,即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 医疗关系中的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 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 (4)知情同意权,即指病人有权知晓自 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措施决定取舍。7(5)人格权,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6) 隐私保护权。2、患者的义务。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2)尊重医务人员人格和工作的义务;(3)合作医疗的义务;(4)接受医学检查的义务;(5) 交纳治疗费用的义务。3、医疗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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