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假规定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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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假:晚育产假规定如下: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相关规定:按照2001年4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一)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二)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本文来自华律网收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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