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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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晚婚: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初婚,为晚婚晚育:女年满 24 岁初育,或年满 23 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育,为晚育。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结婚年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晚婚晚婚:1.按出生日期计算周岁,不到生日不算2.双方均初婚3.以结婚证书批准日期为准4.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对于男性护理假,只有规定晚育享有 10 天护理假,非晚育遵从公司规定。女性护理假,对于第二胎,规定 90+15+15,30 天的晚育假不再享有。晚育:晚育:1.初育2.以女方为准,男方即使为满 25 周岁也可以享受产假:产假:产假 90 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产前假

2、15 天,指预产期前 15 天的休假,一般不可放到产后使用,若提前生产,可合并使用。休产假不得提前或延后。流产假:流产假:节育手术分长期和短期措施长期节育措施,人工流产,休息20-30天,中期妊娠休息42天。20-30天一般以医生开具的证明为准。短期节育措施,在自然年度内第一次终止妊娠的,也应给予流产假。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第十六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机构证明,所在单位

3、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第十七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7 月 14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同时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 年 9 月 4 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到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2 天产假。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 14 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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