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动资产盘点结果会计处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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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流动资产盘点结果会计处理的思考摘要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应冲减“管理费用”; “现金”作为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进行处理时,应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本文针对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中,究竟应该调整“管理费用”科目,还是应该记入“营业外收支”科目的问题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关键词盘盈;盘亏;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 财产清查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现金进行实物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查询和核对,查明实存数同账存数是否相符。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账实不相符,发

2、生了财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照制度规定调整账簿记录,使其符合实际情况。 实务中对盘盈、盘亏资产的会计处理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先调资产,做到资产的账存数与实存数相符,将盘盈、盘亏财产的账实差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第二步,再调整对损益的影响,即查明原因,报经单位主管作出处理决定后,区别不同情况,从“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转入损益。对于盘盈的流动资产,冲减管理费用;对盘亏或毁损的流动资产,应当先减去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剩余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资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列入“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在这两步会

3、计处理中,第一步只是一个过渡步骤,第二步的处理比较关键。第二步处理的是否正确会影响利润表各指标的计算。笔者对我国会计制度及实务中2对盘盈、盘亏流动资产的第二步会计处理有一些疑问,具体表现如下: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流动资产盘盈、盘亏会计处理第二步作了详细的规定: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应当先减去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

4、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然而,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现金科目中却规定: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

5、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通过以上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在两个科目的说明中出现了两点矛盾。一是在“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的使用说明中规定对盘盈的流动资产,报请批准处理时应3冲减“管理费用”,而在“现金”科目的使用说明中却规定,对“现金溢余”进行处理时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二是在对现金清查的会计处理中,规定对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记入“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对无法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处理的现金短缺,却记入“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 二、关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

6、首先应弄清楚“管理费用”账户与“营业外收入”账户的核算内容。 1.“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2.“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益,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

7、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从上述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来看,对于流动资产盘盈、盘亏的净损益,不应该是“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范畴,而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的一部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出现了矛盾的规定,原因在于企业会计制度力图通过分析造成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净损益的原因,将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将非常损失造成的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与之配比,将4管理原因形成的盘盈净收益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而将非常损失形成的盘盈净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对此,可以通过分析收入、费用类会计要素的划分,来探讨此种处理方法的科学性。 三、收入、费用会计要素的中

8、外比较 比较一下我国、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确立的收入、费用会计要素。 1.FASB 的收入、费用会计要素。在收入、费用要素的设立上,FASB 使用了狭义概念的“收入”和“费用”要素。收入仅指正常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收入,依据的是“流转过程收入理论”,强调收入实现的完整过程。费用则仅指正常经营费用或支出,依据的是配比性和应计制会计原则,强调费用产生的因果关系和费用责任的合理归属。对于非正常经营收入,FASB 单独设立了“利得”要素加以反映,因为利得实质上是一“偶发性”、 “边缘性”的“净收益”。设立“损失”要素反映非正常经常活动的支出,因为损失实质

9、上是一种“偶发性”、 “边缘性”的“净亏损”。利得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需要按配比性原则加以确认。 2.IASC 的收入、费用会计要素。IASC 在 1989 年发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确定为资产、负债、产权、收入和费用等 5 个。IASC依据收入确认的“流入量理论”,选择了广义的“收入”要素概念。IASC 认为,利得与收入一样,都代表“经济利益之增加”,它们在性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因而不将收入和利得作为不同的会计要素。与广义收入要素相对应的是广义的“费用”要素。按 IASC 的理解,费用既包括“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也包括了“损失”,并且,由于损失是指

10、“经济利益之减少”,和其他费用在性质上没有差别,因而也不5把损失视作独立的会计要素。 3.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把会计要素中“收入”定义如下:收入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属于收入要素,它在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是偶发事项。 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准则在本质上与 FASB 一致,强调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因果关系,选择的是狭义的收入要素概念。 “营业外收入”则完全符合 FASB 设立的“利得”要素,用以反映“偶发性”、 “边缘性”的“净收益”。 “营业外支出”则完全符合 FASB 设立的“损失”

11、要素,用以反映“偶发性”、 “边缘性”的“净亏损”。 四、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看出,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应该属于“偶发性”、 “边缘性”的“净收益”,所以经批准后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而对其他流动资产盘盈的处理,在原则上符合“偶发性”、 “边缘性”的“净收益”,也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冲减管理费用显然不太合理。同样,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流动资产盘亏造成的净损失,如果属于管理失误原因造成,加强管理后会改善,此类损失可以记入“管理费用”;如果流动资产盘亏造成的净损失,属于非常原因造成,在原则上符合“偶发性”、 “边缘性”的特征,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值得注意的是,盘亏流动资产的净损失究竟是记入“管理费用”还是记入“营业外支出”,主要应该依据造成净损失的原因,由于利得与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按配比性原则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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