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施工现场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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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 200施工现场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Rope-Style Construction Hoist Inspection Procedures at Construction Site(征求意见稿)200-发布200-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联合发布DB11/ XXXXXXXII前言“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 3.1.1、3.2.2、3.3.6、3.4.1、3.4.2、 3.4.3、3.4.4、3.5、3.6.1

2、、3.6.2、3.6.3、3.6.4、3.6.5、3.7.4、3.8.3、3.8.5、3.9.1.1、3.9.1.2、 3.9.1.4、3.9.1.6、3.9.1.7、3.9.2.2、3.10.1、3.12.1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本标准是按京质监标发200976 号文 关于印发 2009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计划的通知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科教2009 号文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 验站共同主编完成的。 本标准共分为 5 章和 4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检验的必备条件,3、 检 验内容

3、、要求及检验方法,4、检验工作要求,5、判定规则。附录 A、B 是规范性附录, 附录 C、D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为 日常管理机构,授权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各单 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至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 督检验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 1 号,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实验 1 号楼 408 室,邮 编:100044,电话:68322351,传真:88363292) ,或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联系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甲 5 号 北京建设大厦 1

4、010-1011 室,邮编:100055,电话: 63951166-8048) 。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编、副主编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参编单位: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中心实验室 主编:张惠生 副主编:孙义 主要起草人:魏吉祥王凯晖曾渤圆艺刘景茂王湘龙 王峰温旭宇郭玉增徐晓龙吴昊DB11/ XXXXXXXIII目次前言II 1 总则 1 2 检验的必备条件 1 3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1 3.1 技术资料1 3.2 标志和标识1 3.3

5、电气系统2 3.4 金属结构及连接件2 3.5 导轨架安装垂直度3 3.6 安全装置3 3.7 基础3 3.8 吊笼3 3.9 机械传动系统4 3.10 层门4 3.11 防护棚 5 3.12 吊笼运行试验机5 4 检验工作要求 5 5 判定规则 5 附录 A 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 7 附录 B 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检验报告 8 附录 C 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检验通知单14 附录 D 施工现场施工升降机检验合格证书 151施工现场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1总则1.1为了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用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

6、事故的发生,使得现场检验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施工现场用非载人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含龙门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施 工升降机)的检验条件、检验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书的形式等。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现场用施工升降机的检验。 本规程只针对施工升降机可见部分进行检验,不要求对结构或机构等进行解体检验。 1.3施工升降机的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并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检验的必备条件2.1施工升降机应具有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编号,需经安装单位验收 合格且安装验收手续齐全。 2.2检

7、验现场应提供的资料:设备产权单位应提供施工升降机的使用说明书、安装验收资料和登记编 号。施工单位应提供基础资料(混凝土强度报告等) 。 2.3检验现场应具备的条件: 1 应配备经正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书的专职司机; 2 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有专人在场配合; 3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4从事施工升降机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2.5现场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2.6检验机构应具备附录 A 所要求的仪器,所用仪器应完好,并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3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3.1技术资料 3.1.1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设备 “建筑起重机械

8、登记编号” 。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设备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 。 检验人员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 3.1.2检查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告知确认单” 。 检验人员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 3.1.3检查“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物料提升机)AQ-C9-10” 。 检验人员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 3.1.4查阅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 检验人员核对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如独立高度、附墙架间距等。 3.2标志和标识 3.2.1应在施工升降机底部(防护围栏)易于观察位置应固定标志。标志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和型号; 2产品主要性能参数; 3产品出厂编号; 4产品制造日期;25制造商名称。 检验人员目测

9、检查。 3.2.2 在人员进出通道明显位置上应设置“严禁载人”的标识。3.2.2 在人员进出通道明显位置上应设置“严禁载人”的标识。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2.3 在人员进出通道明显位置上应设置有严禁超过设备额定起重量的限载标识。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2.4 在操作台相应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3.3 电气系统 3.3.1 施工升降机总电源应设置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2 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设置短路和过电流保护装置。 检验人员操作检查。 3.3.3 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0.5M,电

10、气线路的对地绝 缘电阻不应小于 1M。 检验人员用仪器测量。 3.3.4 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检验人员观察检查,现场具备检验条件时使用仪器测量。 3.3.5 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接地线严禁作载流回路。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6 控制吊笼升降的操控按钮应为点动式,不得使用倾顺开关。3.3.6 控制吊笼升降的操控按钮应为点动式,不得使用倾顺开关。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7 采用携带式控制装置时,控制回路电压不得大于 36V,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 5m 。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8 现场应设置独立的工作照明电路,当施工升降机主电

11、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9 配电箱应门锁齐全,警告标志清楚。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3.10 电缆不应老化、破损。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3.4金属结构及连接件 3.4.1 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与导轨架和建 筑物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附墙架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3.4.1 导轨架的高度超过最大独立高度时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金属结构应完好无损,与导轨架和建 筑物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附墙架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4.2 导轨架、附墙架、吊笼结构等的主要受力构件应无明显永久变形和可见裂纹。3.4.2 导

12、轨架、附墙架、吊笼结构等的主要受力构件应无明显永久变形和可见裂纹。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4.3 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且其间距不得大于 9m。3.4.3 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且其间距不得大于 9m。 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一组附墙架,自由端高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且不得大于 6m。 检验人员用仪器检查。 3.4.4 各连接件的连接和紧固件应符合要求。3.4.4 各连接件的连接和紧固件应符合要求。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33.5导轨架安装垂直度 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不应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的 3/1000,并不得 超过 200mm 。 检验人员用仪器测量。吊

13、笼空载降至最低点,从垂直于建筑物方向(V 向)和平行于建筑物方向(P 向)分别测量导轨架的安装垂直度。3.5导轨架安装垂直度 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不应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的 3/1000,并不得 超过 200mm 。 检验人员用仪器测量。吊笼空载降至最低点,从垂直于建筑物方向(V 向)和平行于建筑物方向(P 向)分别测量导轨架的安装垂直度。3.6 安全装置 3.6.1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钢丝绳断绳保护装置。3.6.1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钢丝绳断绳保护装置。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 3.6.2 吊笼应设置安全停靠装置。吊笼运行到位且人员进入吊笼之前,停靠装置应能将吊笼定位,使 吊

14、笼的下降操作无效;即使此时发生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吊笼也不会坠落。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 吊笼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货物时的工作载荷。3.6.2 吊笼应设置安全停靠装置。吊笼运行到位且人员进入吊笼之前,停靠装置应能将吊笼定位,使 吊笼的下降操作无效;即使此时发生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吊笼也不会坠落。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 吊笼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货物时的工作载荷。 检验人员目测检查。3.6.3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行程限位开关,该开关安装在吊笼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且由吊笼或相关零件的运动直接触发。当行程限位开关动作时应能切断控制回路。吊笼的越程(吊笼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位置)不应不小于 3m 。3.6.3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行程限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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