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46002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 较摘 要 为了进一步深入的理解企业会计制度,同时结合企业日常的报税工作,有必要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进行比较,找出处理的差异,对理论理解和实际操作都大有益处。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 税法 差异比较1 资产折旧、摊销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1.1 固定资产的差异1.1.1 折旧年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会等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税收政策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火车、

2、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1.2 折旧方法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27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

3、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1.3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2003 年 1 月 1 日后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1.1.4 资产评估增值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4、。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已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计算申报年度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可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须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1.2 无形资产的差异31.2.1 接受捐赠的无

5、形资产和外购商誉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管理费用。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和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1.2.2 摊销年限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23 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1.2.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会计制度规定,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

6、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税法对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国税发1997191 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这里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为一种租赁费收入。对于使用费收入,税法要求按合同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这基本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税法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一律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1.3 递延资产的差异1

7、.3.1 开办费摊销4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第 50 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34 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

8、、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而不是当月),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赊。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 5 年扣除。纳税人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今后准确计算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1.3.2 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的差异分析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的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

9、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尚5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不短于)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对于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发生并承担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只作为递延资产处理。2 坏账损失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2003 年 1 月 1 日以后,税法与会计制度并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

10、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 号)第 8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 号第 46 条规定,企业可提取 0.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3 广告支出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 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1 年 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自

11、200 年 1 月 1 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列支广告费。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也可以按 2%的比例税前扣除广告费。税法规定,企业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64 公益救济性捐赠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税收上

12、应区别情况处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扣除。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以扣除。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5 税前弥补亏损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5.1 亏损额的确认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5.2 弥亏的期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11 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这里的 5 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7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 5 年期限的限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