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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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随着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法也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特点。值此世纪之初,对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制约因素作出适当的总结和评估,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国际法发展的前提。法律往往反映其运作中的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特别是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也是社会环境本身的产物,它按照国际关系盛行的概念发展,它的继续存在必须符合时代的现实性。1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 40 多年中,由于美、苏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和意识形态的冲突以及第三世界的兴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使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运作

2、受到阻碍,特别是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国际法院方面。但自 20 世纪 80 年代下半期,国际社会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1988 年 11 月,英国首相玛格丽特 . 撒切尔宣布冷战已经结束。后来,美、苏两国首脑在马耳他举行了会晤,并肯定了冷战结束的事实。随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增强了这些声明。东欧的剧变,两德的统一,华沙条约集团的解散,特别是 1991 年 12 月,苏联在经历了急剧的内部变革之后通过了阿拉木图宣言正式解体,之后 11 个原加盟共和国自愿组成一个独立国家的联合体。所有这些,标志着两极对峙的冷战国际格局的终结,一个新的国际格局正在形成。晚近国际法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国际社会的结构上的。要了

3、解后冷战时期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就必须科学地研究这一国际社会的结构。2国际社会的“这些深刻变化对国际法在世界范围内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2 .它使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存(Co Existence)走向后冷战时期的合作(Co Operation),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日益成为主流。二、 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纵观近年来国际法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新特点。(一)国际社会的组织化1.国际组织的数量呈爆炸性增长国际联盟的设立是国际社会组织化(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 I

4、nternational Community)的最初尝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联合国,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决定性步骤。3 联合国成立以后,随着殖民体系的瓦解和新兴独立国家的增多,科技、交通和通讯的巨大进步,以及国家间交往的增强,50 多年以来,各种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和各种各样的专门性机构,在数量上更是有了爆炸性增长。据统计,目前各种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已达4000 多个,其中政府间的重要组织早已超过 500 个。它们的 90%以上是在 20 世纪 50 年代之后发展起来的。42.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职能日益膨胀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活跃在国际社会的众多领

5、域。无论是政治、经济、军事,还是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方面,都成了国际组织工作的对象。大到全球的气候变化、世界战争,小至人类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均与国际组织的活动密切相关。可以说,国际组织职能的扩张是与国际生活紧密相联的。 “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与职能的扩大,使地球上彼此影响的各种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一种新趋势。 ”53.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格局向多极化方向发展,国际组织的潜力很快被释放出来。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地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军备、人权、贸易、关税、投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诸多方

6、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此同时,有关国家还甘心让国际组织暂时行使主权权利,或将部分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仅就联合国在会员国的国家重建方面来说,其对国家管辖权的渗透,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例如,自 1988 年以来,联合国先后在纳米比亚、柬埔寨、索马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组织和实施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联合国在上述有关国家中,实际上行使的是国家主权权利。再就区域组织而言,欧洲联盟是主权权利持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的最突出的代表。欧盟不仅其内部组织结构象一个主权国家,而且在许多领域实际上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如: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

7、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农业、渔业、竞争到环境与科学发展政策,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等。可以说,无论是内政还是4外交,欧洲联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或者是排他性的,或者是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况且,这种主权权利的转让还具有持久性,因为它经国际条约固定下来了。64.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一方面,国际社会已公认有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出现了强行法(Jus Cogens)理论。尤其是,1969 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和第 64 条明确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强行法)抵触者无效”。当今,虽

8、然国际法的主要规范仍为意志法,但国际社会已公认有若干强制规范的存在。这无疑增强了国际法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国际组织执行行动(Enforcement Action)的约束力也有明显加强。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以较大的篇幅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二战后,纽伦堡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所进行的两次国际审判;冷战结束以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近年来国际社会出现的对国家领导人的公职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的事例;7以及 1949 年日内瓦公约关于对严重违约者加以制裁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体现了国际法在执行方面的效力。此外,国际社会还约定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一项基

9、本原则加以规定。这反映现代国际法对传统的“自助原则”作了严格的限制。8(二)国际法的全球化“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近年来大众传媒广泛应用的一个术语。然而,准确界定5这一术语的真正含义,实践证明有较大困难。9 我们只能在某一具体领域知晓其内容。就国际法而言,国际法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依据传统的见解,国际法是所有文明国家间的行为规则,并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国际关系领域。然而,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出现,对这种看法提出了挑战。前苏联的法学家否认有共同的国际法存在。

10、10 特别是在二战后,随着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以及越南、朝鲜及中国革命的胜利,世界划分为两大阵营,国际关系的形态大为改变。因此,逐渐有所谓社会主义国际法体系出现的趋势,使原有国际法的单一体系发生了动摇。这种情况也使欧美国际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对国际法是否仍有单一体系的问题,抱有悲观的看法,如,英国法学家史密斯(H . A . Smith)11 、美国法学家孔慈(J . Kunz)12 与威尔克(Kurt Wilk)13 等。此外,战后亚非拉地区有大批新兴国家的出现,形成所谓的第三世界,他们对国际法的态度也使一部分学者忧虑国际法的普遍性。14 这些国家对现存国际法的内容表示许多不满意的地方,要求修

11、正或采纳一些新的原则。然而,由于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两极对峙的冷战格局的结束,目前没有任何国家集团或意识形态再对国际法体系作有力挑战,使国际合作有可能加强。在当今和可预见的将来,世界各国将奉行一个国际法的体系,15 但这个国际法体系由于许多新兴国家的参加,其内涵已不是原来以西欧基督教文化为主的国际法体系,而包括世界各个不同文化国家所贡献的内涵。6值得注意的是,詹宁斯(Robert Jennings)和瓦茨(Arthur Watts)在其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指出:“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整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普遍的性质。 ”16第二,许多全球性问题更加需要国际法来调整。各

12、国日益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影响国际法的发展。当今,国际社会更加需要发展普遍性的国际法规范以应付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近年来,无论是汇率、货币政策,还是军备控制、化学武器、地雷、气候变化、臭氧层、濒危物种、森林保护、少数民族权、国际贸易或地区一体化、政策的选择权等等,都日益受国际法的约束。17在这些关系到全球性的问题中,最明显的是保护地球环境。18 许多环境破坏活动也许只对个别地区有损害,但是其它一些环境破坏活动则有超出国界的影响并能引起整个地球环境的变化。例如,一些物资排入大气能对全球气候或臭氧层有不良的影响。今天,学者们已广泛地讨论这些活动如何真正威胁人类以及国际社会应采取什么行为来对付它们。

13、19在这方面,国际法应该能够建立一致的普遍性规范来处理这些威胁。对大洋的污染也有全球性的影响,因此同样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切。当前对环境的威胁使得确立国际规范日益重要,以控制危及所有国家和人民的活动,不管这些活动发生在何地。此外,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国际犯罪行为(如种族灭绝罪和战争罪)和使用核武器都产生了同样的全球性问题,它们被提上国际议程已有一段时间,迫切需要用国际法来加以解决。7第三,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现在,许多国际法原则、规则都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切实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1995 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其有关规定尤为典型。世贸组织制定的规则具有双重的法律效果:“不仅使通过规定的途

14、径达到国家的法律体系,而且使国际一级的准则法律化。 ”20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第 2 条:“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协议及其法律文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约束所有成员。 ”第 16 条则进一步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 ”因此,世贸组织确定了其有关规范优于成员方的国内法的这种宪法性原则。世贸组织所确定的这种国际法效力优先的原则,不但得到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的认可,而且也为其他的国际条约所证实。例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7 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同

15、样要求国内法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法,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三)国际法研究新方法的不断涌现传统上,国际法是按年代学的方法进行研究。这种方法在 19 世纪特别明显。21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政府档案的公布,使国际法的研究资料更加丰富,从而促进了外交史的研究。同时,国际组织如国际联盟和常设国际法院的设立,也推动了对国际组织的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用社会学方法来研究国际法的现象。同时,美国的一些8学者还积极倡导用政策科学(Policy Science)来研究国际法,产生了所谓的“政策定向学派”(Policy Oriented School)。此外,在 60 年代

16、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蔡斯(Abram Chayes)、埃利希(Thomas Ehrlich)和洛温菲尔德(Andreas Lowenfeld)等人创立国际法律过程学派(International Legal Process School ),主张探寻国际法作为一种法律在强制、判断和影响国际事务过程中的作用。近年来,国际法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概言之,主要有下列几种:1.批判的国际法方法(Critical International Legal Studies)批判的国际法律研究方法构成了“一种所谓的后现代国际法方法”(A So Called Post Modern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22 .这一新学派,最先在美国出现,他们基于分析的语言哲学和一种解释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对传统的实在法学派的国际法观念提出了猛烈的挑战。23 这种挑战主要集中在国际法的渊源方面。例如,一般习惯法实际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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