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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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该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它扩大了民法通则第 89 穿规定的担保形式,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经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该法第 75 条又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由此

2、可见,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于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且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新的担保合同,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将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专利权质押合同谈一点粗浅的意见,以供大家参考。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法第 79 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专利权质押合同。具体而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

3、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2因此,我们发现专利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担保法第 5 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担保法第 79 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

4、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 1996 年 9 月 16 日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第 3 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但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例如, 担保法第 93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

5、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 2 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3生效。 登记办法第 3 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四)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

6、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标的之分析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实际上指

7、的就是“出质的专利权”。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为一项有效的权利。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1.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首先必须是一项中国专利权,即是由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即一项专利权只能在授予该专利权之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内有效,在该法律地域效力范围以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就是:只有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4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反之,任何外国或者地区依据其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外国或者地区的专利权对我国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说不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因此,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当然,如果某外国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由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仍然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可以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2.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仍处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了。我国 1985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专利法第 45 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5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 3 年。 ,但是,1993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修订的专利法第 45 条规定:

9、”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因此,一项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否仍处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第一,我国专利法所指的专利权有三种:一是发明专利权,二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两种:一种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另一种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二,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根据 1993 年 1月 1 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还是根据 1993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如果是根据 1993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那么

10、,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如果是根据 1993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则其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修5改后的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相同的。3.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是一项真实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只有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以后,一项发明创造才能享有专利权。正在申请审查阶段的发明创造,还不能享有专利权,因此,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另一方面,在专利局发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任何人认为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专利法第 44 条规定

11、:“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被撤销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再者,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 6 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 50 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所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最后,被放弃或者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也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专利法第47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同条第 1 款第 1 项还规定:“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

12、。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在恢复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三、出质人的资格及义务分析(一)出质人的资格分析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由于质权人就是主合同中的债权6人,所以,质权人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在此,我们专门对出质人的资格进行分析。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所有人,那么,这样的出质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格的;但是,如果出质人的专利权是与他人共有的,那么,根据登记办法第 8 条规定可

13、知,只有全部共有人作为出质人,其专利权质押合同才是有效的,才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共有人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不能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即使是订立了这样的合同,专利权管理部门也不会给予登记,而不予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所有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向外国人出质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持有人,则只有经出质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该项专利权出质的,专利权持有人才能以这项专利权出质,这时的出质人才是合格的。 如果一项专利权已经作为某一质押合同的标的出质了,该专利权人能

14、否再以这项专利权重复出质呢?关于专利权能否重复出质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尚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性质来看,专利权不能重复出质。就专利权而言,它是一种独占权,包含有独占的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和进口权等,但是,这些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专利权一旦出质后,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该项专利权7的支配权,除非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已不能再作为质押标的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自愿选择的,质权人也不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

15、押标的的价值的最后实现。 担保法第 71 条第 3 款规定:“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二)出质人义务之分析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一项有效的权利;2.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归出质人所有的;3.表明从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之日起,专利权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专利权了;4.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一旦发生权利缺陷,如:

16、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专利局就会通知专利权人交回专利证书,从而,质押权人就能准确的知道专利权所发生的变动,以便及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的质物进行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5.交付其他的证明文件,使得质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专利权的情况,更好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6.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其义务时,质权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担保法的规定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从其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当质权人有了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时,行使拍卖、变卖行为就更加方便了。8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这项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称专利维持费。2.专利权人不得主动提出放弃其专利权的声明。我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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