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刑事拘留制度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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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英刑事拘留制度对比研究摘 要:刑事拘留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强制措施,合理把握和使用刑事拘留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进行,但是中国刑事拘留的使用存在被滥用的现象,不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而且阻碍中国法治化进程。文章在对中国和英国的刑事拘留制度比较后,提出有利于完善中国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拘留;无证逮捕 Abstract: Criminal detention system is in our country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very important precautionary measure, but our cou

2、ntry arrest on criminal charges use existence is abused phenomenon, not only suspects lawful right is unable to obtain the protection, moreover hinders our country government by law advancement. This article in after Chinese and Britains arrest on criminal charge system comparison, proposed that is

3、advantageous in consummates our country arrest on criminal charge systems suggestion. Key words: criminal detention; the non-card arrests 1 中国刑事拘留制度 1.1 刑事拘留的涵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证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4、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该条款规定了刑事拘留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使用情形。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与刑事诉讼目的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方面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强制措施种类的数量及条件;另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2又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有力工具。 1.2 刑事拘留的特征 (1)应急性。这是刑事拘留有别于其他拘留措施的特征。刑事拘留以外的其他4 种刑事强制措施都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申请、批准和执行。刑事拘留所规定的几种情形,都是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如果对这些情况中的犯罪嫌疑人不进行先行羁押,会造成

5、后续侦查工作的困难或后续侦查工作根本无法进行。如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如果不立即对嫌疑人人身进行强制,则证据很可能会消失或被隐藏,后面的侦查工作会很难进行下去。 (2)保障性。刑诉法规定的 5 种强制措施都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刑事拘留应急性的目的是为了使其后的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防止逃避或妨碍诉讼活动的各种行为的发生,使侦查机关能够继续进行侦查。 (3)非惩罚性。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都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刑事拘留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设立,区别于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没有惩罚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和送进监狱执行刑罚,同样是用国家的暴力工具对人身的强制,但拘留

6、中的将被拘留人关进去是区别于刑罚执行方法的羁押。 (4)临时性。刑事拘留的保障性与临时性是紧密联系的。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达到后,对嫌疑人即应解除拘留,或者变更为其它强制措施,同时决定拘留的短暂性。 2 英国刑事拘留制度 2.1 英国刑事拘留制度概述 英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有无证逮捕和有证逮捕两种,与中国刑事拘留相似的是其无证逮捕制度。根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传统的对合法逮捕的要求仍然适用:第一,要求“合理地怀疑”一项可捕已经、正在或者将要发生;第二,对被逮捕的人采取了身体上的控制;第三,同时用语言告知了其被逮捕。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 28 条明确3规定,不仅要告知嫌疑人其已被逮捕的事实,而且

7、要立即或者尽快告知逮捕的理由。未能告知或者虚假可能会导致逮捕是非法的。逮捕的时候可以用适当的武力,这取决与嫌疑人反抗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以武力以外的方式执行逮捕的可能性。 无证逮捕是指“不持有逮捕证而逮捕被告人或犯罪人”。无证逮捕一共有 3 种情形:第一,一个警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一项可捕罪已经发生并且系嫌疑人所为。第二,对任何种类的刑事犯罪,无论是否属于可捕罪,适用传唤到庭的方式被认为是不合适或者不现实的,并且符合第 25 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逮捕的一般条件。例如警官怀疑嫌疑人给出的姓名和住址是虚假的。第三,不符合第 25 条第三款规定的逮捕的一般条件,但是对犯简易罪的嫌疑人进行逮捕被认为

8、是必要的。 被逮捕人在被无证逮捕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在进行无证逮捕时,警察必须告知被捕人已被逮捕和逮捕的原因;二是被尽快移交法院的权利,即警察在进行无证逮捕之后,应在 24 h 内提出控告,移交治安法院,并将控告书副本交给被捕人;三是将被捕信息通知第三人的权利,根据英国1997 年刑事法,如果一个人已被逮捕并被监禁,它有权将被捕的消息和被关押的地点通知一个他合理地指定的人,对此,不能加以阻碍和拖延,除非为了侦查或者组织犯罪或逮捕罪犯的需要必须加以拖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拖延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是被讯问时的沉默权,即除非制定法另有规定,被捕人可以拒绝回答警察的讯问,可以在警察讯

9、问时保持沉默。 2.2 英国拘留制度的特点 (1)对于侦查中强制到案,建立了拘留和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 (2)拘留只是作为一种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手段,并不必然导致羁押。 (3)存在无证拘留和逮捕制度,一般都采用慎重适用原则,程序规定较完善。 (4)一般不存在滥用拘留现象。 43 中英刑事拘留制度对比 中国和英国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领域,一般认为法律保障的人权主要是一种个人权利,人权所要保护的主要就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国家不得任意地剥夺和限制,所以,保护人权成了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和适用的首要和基本的目标。英国历来重视“正当程序”,法律充分保障涉诉公民的合

10、法权利,同时严格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在中国,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追究犯罪来保障社会上的大多数人的权利,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放到了较次一级的层次上。 法律文化及诉讼理念的差异,使得中国和英国的拘留、审前羁押制度各有特点:英国实行必要的保释制度,嫌疑人享有充分的保释权,大多数嫌疑人都能获得保释。审前羁押只是一种例外,英国审前羁押主要适用于曾有逃跑、违反保释规定记录的嫌疑人,适用目的在于保证嫌疑人及时到庭接受审判。中国的刑事拘留由于法律规定的粗疏以致在实践中比英国的期限长得多。英美国家对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保障非常重视,对其在押期间的律师帮助权、物质生

11、活保障权等个人基本权利,都作出了合理恰当的安排。中国虽然也重视人权,但在实践中出于预防、控制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利益行为的考虑,对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较为有限。 4 完善中国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 通过比较中英两国的刑事拘留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完善中国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 4.1 明确拘留的性质 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应然功能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预防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法制教育。在刑事拘留的制度构建中,拘留的性质是个核心问题。笔者认为刑事拘留制度应当是紧急情况下的保5障措施,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

12、并应当给予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的权利、自愿供述的权利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在侦查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来承担。应当明确拘留的保障性,而不能将拘留作为侦查手段、获取口供的装置。 4.2 明确刑事拘留的对象和条件 刑事拘留具有应急性和短暂性,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然而正是因为情形的突发紧急,严格一律要求使用拘留证拘留是不合理的。所以,应当借鉴英国的制度,把拘留区分为有证拘留和无证拘留,确立有证拘留为原则,无证拘留为例外。在有证拘留的情形下,拘留应当适用于有可能阻碍诉讼正常进行的重大嫌疑分子。这里的重大嫌疑分子是指相当的证据证明其实施犯罪,

13、作案的可能性大。 4.3 拘留的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 鉴于拘留对人身的威胁,拘留应当采用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即拘留原则上应当先申请拘留证,由中立的司法官员根据侦查官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批准,除非符合无证拘留的情形,否则不得拘留。拘留之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立即带到司法官员的面前,听取其对拘留决定的意见和拘留后采取其它措施的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 在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中,中立的裁决者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考虑到权力的制衡原则和检察机关的天生控诉职能,建议有证拘留的授权主体改为法院,更能够实现权力的制约。 4.4 拘留与羁押的分离 拘留应当与羁押分离,拘留只应对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消除后,是

14、要羁押还是6释放,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则根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拘留只需设置较短的时间,满足对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的审查即可。具体的时间则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涉案复杂情况,一般可以设定为 1 d2 d;但对于案件复杂、重大的,如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贿赂犯罪等情形,可以申请延长。在正当程序的保障下,每次延长 2 d,最长不得超过 10 d。 4.5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对公民人权的侵犯有积极侵犯和消极侵犯两个方面。而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积极侵犯,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具体应包括:拘留理由和性

15、质的告知,这方面应完善书面拘留证的内容和口头告知程序;及时讯问权,与及时审判权相对应,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的自我辩护机会以澄清事实。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后 24 h 内讯问,应当缩短至 12 h 以内;申请对拘留的司法审查、申诉、控告的权利;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请求变更强制措施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不受强制自证其罪的权利等。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1 2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陈光中,加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 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5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组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江礼华,杨诚.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探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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