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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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 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 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 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摘 要 题】基础理论研究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 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 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

2、观相统一的因素。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 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 的。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 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 论者所指出, “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 折衷。 ”1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 ”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3、责任。例如,有的教科书在 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 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2主义和 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 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 罚的标准。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 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联系,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客观归罪与客观 主义则把客观上发生的实际危害作为犯罪的基本要件,认为只要有危害行为或者发生了 危害结果,就应当追究行为人

4、的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 果,在主观上是否有认识,则可以不问。 ”2尽管这段话没有直接把主、客观主义理 论解释为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但在此语境下实际上分别把主观主义与主观归罪、客观 主义与客观归罪当作同一内涵来使用的。应当说,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通过前述对资产 阶级刑法理论与学派的考察我们应当明确,主观主义理论不等于主观归罪,客观主义理 论也不等于客观归罪。原因是:其一,在前期古典学派那里,尽管尚无犯罪构成理论作 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且该理论把定罪量刑的重点放在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上,给人以 客观归罪的表象,然而,仅凭此点断言其为客观归罪,不符合历史事实。实际上,前期 古

5、典学派的理论前提是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他们对此坚信不疑,所以认为在定罪 量刑时无须对行为人的主观面再作判断与考量,换句话说,危害行为与结果的有无与大 小,完全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一致,所以,只要查明了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就 等于查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有无也就一目了然 了。同时,他们还认为,法律不能规制人的内在思想,只有道德才可规制人的思想。所 以,也就没有必要对行为人主观面进行考察。到了后期古典学派,客观主义理论更加系 统完整。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判断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学说得以形成和逐3步完 善起来,尽管其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重大的区别

6、,具体表现为构成要 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递进的层次,这三性就是犯罪成立条件,其中的构成 要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一种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始成立犯罪。很明 显,这三个条件中既有客观条件,也有主观条件。由此可见,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 学派在认定犯罪时都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而不是客观归罪;其二,主观主义理论尽管把 研究的触须转向犯罪人,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反复实施犯罪的人身危险性,认 为“应处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然而,他们也不是完全不要行为,恰恰相反,他 们认为人身危险性的有无与大小是由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征表的。此外,主观主义者一 般也都接受犯罪构成的理论,所以,也

7、不可能是主观归罪。那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对此问题,有学者指出, “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 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 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 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犯罪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 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与 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即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 离、单独存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 上这两个

8、方面并非不可分割地必然联系在一起。主客观统一原则,基于犯罪的主观因素 与客观因素可能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客观真实,强调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 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 内在的一致性。这样就防止了在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的状态下只根据其4中 一个方面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使刑事责任的实际追究更趋合理。 ”3我们认为这种 观点是有道理的。因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乃在于克服和纠正主观主义与客 观主义都没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主客观因素在刑事责任中的辩证关系,而不是针对所谓 的主、客观主义理论的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事实,如上所述,这一

9、事实并不存在。不 过,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确实是水火不相容的,这一原则的贯彻与 落实能够防止和杜绝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发生。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所以能够 成为我国刑法中基本原则的重要原因及其科学性和实践价值之所在。再如有的论者所言 , “社会主义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以批判资产阶级的 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形式出现,并在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4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学说与原则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 义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但人的认识并不是完全被动的 ,人的意识具有主观

10、能动性。恩格斯说, “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就在于 ,一句话,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 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 ”5毛泽东同志也 明确指出, “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 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 ”6正是人所具有的特殊的认识能力,使得人可以根据对客观世界中规律性的认识来 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改造世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 总是受到一定意识的指导,也即是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之下进行的。正如恩格斯所说,

11、 “ 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5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 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7人的犯罪行 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同人的其他任何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一样,也是在一定的意 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因此,人的犯罪行为同样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一定的主观 罪过的统一。没有主观罪过,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即使行为有客观实害,也不能说 是犯罪行为。同样,没有客观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罪过也就得不到表露和实现,即 便有一定的犯意表示,也不能构成犯罪。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可知,人的犯罪活 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

12、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 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犯罪人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 的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中都起指导性作用, 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刑法中一项基本原则。那么,导致主、客观主义理论的片面性的根源究竟在那里?要想弄清这一问题,我们认 为,还必须从主、客观主义理论各自的理论前提分析开来。客观主义理论以意志自由为 理论前提,主观主义理论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那么,人的意志自由与外 界的客观因素的决定作用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 精辟论述。首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认为

13、客观的必然性是 人们获得自由的前提。恩格斯说:“自然界的必然性是第一性的,而人的意志和意识是 第二性的。后者不可避免地、必然地要适应前者。 ”8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和行动自 由不能离开客观必然性,不能超越客观必然性所允许的范围。自由的程度取决于对客观 必然性认识的程度, “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 就愈大”9其次,马6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承认和强调人的自由,认为自由不单是对必 然的认识,不只是思想自由,而且是行动自由。恩格斯指出:“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 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10毛泽东同志也指出,人们依据 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认识,在实践中去能

14、动地改造世界,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了计划 和理想,成为驾驭自然和社会的主人,才是真证获得了自由。最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 证法还认为,人们对必然的认识,获得支配自然和社会的自由,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 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如毛泽东同志指出, “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 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内,阶级 斗争不会完结。在无阶级存在的社会内,新与旧、正确与错误之间的斗争永远不会完结 。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范围内,人类总是不断发展的,自然界也总是不断发展的, 永远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 ”11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论述了人的意志自由和

15、客观必然性的辩证统一 关系。人的意志既有自由的一面,又有受客观必然性支配和制约的不自由的一面,即人 的意志自由只能是相对的,这一论断,是我们揭开主、客观主义理论片面性的唯一的一 把金钥匙。对于相对意志自由的论断,国外刑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有不少论述。如日本学 者大冢仁认为,犯罪人并不具有古典学派所主张的那种完全的自由意思,在很大程度上 ,正象近代学派所指出的,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的遗传性素质和其所处的环境的影响所 决定的。但是,又不能说常常是完全被决定的,很多犯罪人即使在被限定的范围内,也 具有相应的自由,有对生来的素质、后天的环境进行改良、予以规制的一面。今日的刑 法学一般采取相对意思自由论的立场

16、,认为作为其对象的人即犯罪人,是被决定的同时 也是自我决定的,是相对自由的主体。12美国学者里奇拉克从意志自由与个人责任的 7角度,深刻地阐述了相对意志自由问题,他指出, “人类生活中的这两个方面(意志自 由与个人责任)必然相互结合,因为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如他所期望的那样从一开始就自 由地行动时,我们才能对这些实际发生的事件追究责任。 ”13“如今,我们生活在人 类历史上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人们表现各种行为的抉择自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 多。所有这些行为模式都是经过断言的。如果相信这些行为仅仅是环境控制的漫无目的 的结果,那就对人的本性肯定了又一个靠不住的断言。今天,我们必须把自己的注意力 集中在这些不断扩大的行为抉择上,但同时又要培养自己选择自己赖以为行为根据的断 言(从多项中勾画出一项)的个人信心(即性格)。我们必须努力在意识中设计出一种个人 风格、一种开明的偏见,给我们的行为加上它自己特有的标记。正是这种能够认识和修 养出我们的行为赖以为根据的理由之能力,最明白无误地确立了我们不只是一架有机机 器。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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