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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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 (上)引论(一)调研背景刑事司法鉴定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几年来一些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相继出现,仔细分析案情后不难发现,司法鉴定是导致这些冤案、错案频繁发生的主要因素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导致司法实践中高科技和各种专门性问题大量出现,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事项越来越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2006 年底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 2006 年前十个月的鉴定业务量高达 31. 9934 万件,比 2005 年同期增长了 20. 2% 。1这就更加凸显了司法鉴定本身的重要

2、性。毫不夸张地说,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许多弊端,例如刑讯逼供、庭审流于形式等,都有深层次的关联。司法鉴定制度的无序状态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瓶颈。上述现象表明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笔者主持申报了 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并获准立项。在展开本项目研究过程中,笔者认为必须了解中国刑事司法鉴定的现实状况,只有这样才能使本项目的研究成果不脱离中国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基于此,本项目课题组在 2008 年暑期中利用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北京、上海、青岛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进行了本次调研活动。(二)调研概况本次调研采取法院阅卷和面向侦查人员、

3、检察官、法官、律师、司法鉴定人员发2放调查问卷两种方式,获取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的第一手实证资料。在法院阅卷方面,在上述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共调阅案卷 305 份。其中,上海地区共调阅案卷 99 份,分别是 2005 年 29 份。2006 年 30 份,2007 年 40 份,调阅案卷均为一审案件。青岛地区共调阅案卷刑事案卷 106 份,分别是 2005 年 38 份,2006 年 29 份,2007 年 39 份。在 106 份案卷中,涉及一审刑事案件 85 份,二审刑事案件 21 份。在内蒙古地区共调阅案卷 100 份,其中 2005年 30 份,2006 年 30 份

4、,2007 年 40 份。在 100 份案卷中,涉及一审案件 80 份,二审案件 20 份。在发放调查问卷方面,共向北京市、青岛市和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性鉴定机构发放调查问卷 311 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共计 295 份,回收率为 94. 86%。其中,在三地法院共发放调查问卷 81 份,有效回收76 份,回收率为 93.83%;在检察院共发放调查问卷 90 份,有效回收 87 份,回收率为 96.67%;在公安机关共发放调查问卷 54 份,有效回收 50 份,回收率为92.6%;在律师事务所共发放调查问卷 65 份,有效回收 61 份,回收率为 93. 85%

5、;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共发放调查问卷 21 份,有效回收 21 份,回收率为 100%课题组在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时对填写调查问卷的各司法主体自身情况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统计。 文化程度2 在法院工作年限3 专科本科研究生5 年以下 5-10 年 10 年以上法官 3 58 5 19 20 26 检察官6 61 19 26 21 34 3侦查员7 33 10 7 15 28 律师 3 36 22 31 21 9 鉴定人5 10 6 2 10 9 (三)本调研报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本实证研究报告所分析引用的数据皆来源于本次调研活动获取的原始资料数据。2. 2005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6、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决定(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因此本次调研所收集的全部为 2005 年 2 月之后至 2007 年 12 月之前的鉴定资料,即本次调研定位为对决定颁布之后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调研。3本次调研城市的选取是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为标准,以期全面反映我国不同地区刑事司法鉴定的实施状况。在审级上统一选取了各调研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级公安机关,以保障实证数据横向比较的客观性。4本次调研主要针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调研收集的皆为刑事司法鉴定方面的数据资料。各地填写问卷调查的法官都是刑庭法官、检察官多为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律师大多

7、从事过刑事案件的辩护。5本次调研所采用的两种主要形式法院阅卷和发放调查问卷其设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院阅卷是通过查阅和统计卷宗来获取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客观实施情况的数据统计。发放调查问卷的目的是期望获得相关司法人员对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主观评价和对刑事司法鉴定未来改革模式的主流态度。一、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实施情况实证分析4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实证分析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考察。宏观层面的考察侧重于各司法主体对现行鉴定制度的总体评价,微观层面的实证分析主要包括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及其效力和鉴定人管理体制三个部分的内容。(一)司法鉴定制度总体实施情况1各司法主体对现行刑事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以

8、各司法主体为轴线进行统计,在回答该问题的 76 名法官中,有 51 名法官表示熟知与刑事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 25 名法官表示不熟悉;在 87 名检察官中,有 56 名检察官表示熟知,有 31 名检察官表示不熟悉;在填写问卷的 61 名律师中,有 40 名律师表示熟知相关的立法规定,有 21 名律师表示不熟悉;在 36名侦查人员中,有 27 名侦查员表示熟知相关规定,有 9 名侦查员表示不熟悉;21名鉴定人员全部表示熟知现行司法鉴定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从百分比计算,熟知现行法律法规的各司法主体分别占其受调查总数的比例依次为:鉴定人 100%、侦查人员 75%、法官 67. 1、律师 65

9、.57%、检察官 64.37%。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有 98 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 73.13%;在青岛市,有 45 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 71.43%;在呼和浩特市,有 52 名司法人员表示熟知立法,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 61.90%。上述两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在各司法主体之间,除鉴定人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使其对现行司法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达到百分之百之外,其他司法主体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都大致维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平均比例都在 60至 75之间。其中,侦查人员熟知的比例略高,达到 75%,

10、相对最低的是检察官群体,只有 64.37%。而对于日5常工作中办理(代理)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案件的数量,法官群体中选择很多和较多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的比例为 82. 89%,检察官为 82.76%,律师为 38. 89%,侦查员为 88% 。4由此可以看出,除律师群体外,其他群体办理案件涉及司法鉴定的比例都要远远高于其熟知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比例。这就表明,在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实践中,首先表现出的即司法主体对司法鉴定现行法律法规的重视不够,有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侦查人员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诉讼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第二,在各调研地区之间,熟知比例最高

11、的北京市与比例相对最低的呼和浩特市之间相差 11 个百分点。可以看出,各地区之间的比例排序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正比例关系。这也可以部分说明,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涉及高科技等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可能就越多,各司法主体办理案件中涉及的鉴定事项越多,其相应对鉴定立法的熟知程度可能就越高。2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总体而言,在所有填写的调查问卷中,有 50. 17的司法主体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较好,46.7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一般,3. 11的司法主体认为落实得较差。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 75 名法官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得较好的有 50 人,占法官总数的 66.6

12、7%;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得一般的有 22 人,占法官总数的 29. 34%;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差的有 3 人,约占法官总数的 4%。在填写问卷的 85 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法律法规落实较好的有36 人,占检察官总数的 42. 35%;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一般的有 47 人,占检察官总数的 55.29%;认为落实较差的有 2 人,占总数的 2.35%。在 60 名律师中,认6为鉴定制度落实较好的有 26 人,占律师总数的 43.33%;认为落实一般的有 31 人,占总数的 51.6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 3 人,占律师总数的 5%。在填写问卷的 21名鉴定人员中,有 3 人认为现行鉴定

13、法律法规落实较好,占鉴定人总数的14.2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 18 人,占总数的 85.71%;没有鉴定人认为现行鉴定立法落实较差。在 48 名侦查人员中,有 30 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落实较好,占总数的 62.5%;认为落实一般的有 17 人,占总数的 35.42%;有 1 人认为落实较差,占侦查人员总数的 2.1%。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北京市填写调研问卷的 140 人中,认为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落实较好的有 67 人,占总数的 47. 8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 73人,占总数的 52.14%;没有人认为落实得较差。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 68 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 32 人,占总数

14、的 47.06%;认为落实一般的有 35 人,占总数的51.47%;认为落实较差的有 1 人,占总数的 1.47%。在呼和浩特市填写问卷的 81人中,认为落实较好的有 46 人,占总数的 56.79%;认为落实一般的有 27 人,占总数的 33.33%;认为落实较差的有 8 人,占总数的 9.88%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对于现行鉴定立法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只有略超过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满意,还有接近半数的受调研主体表示不满意。这说明,司法鉴定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在未来的鉴定制度改革中,如何将新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是鉴定改革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第二,在五类

15、司法主体的比较中,鉴定人对现行鉴定立法的落实情况满意度最低,法官和侦查人员对落实情况的满意度相对较高,检察官和律师居中。由于鉴定人群体工作的特殊性质,使其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最为了解,其对现行鉴定制7度落实的满意度最低,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制度的落实情况评价不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问题。第三,在各地区之间的比较中,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数据统计趋于一致,都是认为落实情况一般的司法主体略多于认为落实情况较好的主体数量,认为落实较差的比例极低。呼和浩特市的统计数据与前二者有较大差异,其认为鉴定立法落实较好和较差的比例都是三个城市中最高的。如果将呼和浩特市的各司法主体的选择进一步放大,不难看出,呼和浩特市接受调研的五类主体中,侦查人员对鉴定立法落实的满意度高达 93.75%,法官群体也达到了 72.22%;不满意的比例中,法官群体高达 16. 67%,检察官群体高达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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